【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及章程范本 本文关键词:载明,有限责任,范本,章程,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及章程范本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若有不记载时,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
【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及章程范本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若有不记载时,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的事项
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能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事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1)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2)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3)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4)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5)公司公告的方式;
(6)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7)公司的开户银行;
(8)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
指非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又非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1)董事会的组织;
(2)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3)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
条:公司名称: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第
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
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
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
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2.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
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法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姓名:
姓名:
……
3.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
条
注: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
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
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
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
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
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
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
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6.
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
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
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
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
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
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
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第
条:公司设董事会,共成员为
人。
注: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或总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拟定。
第
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
条: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注: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
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第
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的职权,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第
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注:监事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拟定。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2.
法定代表人
第
条:根据本章程第六章第
条,公司的董事长由
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
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
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工农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
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
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
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
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附
则
第
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
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
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法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签字。*年*月*日
注:除本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的党、团、工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