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本文关键词:矿长,矿工,生命安全,煤矿,七条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本文简介: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奖惩试行办法(拟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奖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惩试行办法》):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本文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奖惩试行办法(拟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奖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惩试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七条规定》,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管,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狠反“三违”,特制定本《奖惩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奖惩试行办法》处罚部分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和日常考核,;奖励部分仅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及员工。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五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对矿井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对矿井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对矿井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对矿井处10000元以上罚款;(5)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对矿井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对矿井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对矿井处10000元以上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对矿井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矿井处500元以上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对矿井处1000元/处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对矿井处100—2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矿井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对矿井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对矿井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对矿井处100—2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对矿井处2000—5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对矿井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对矿井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对矿井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对矿井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对矿井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对矿井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对矿井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对矿井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八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对矿井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对矿井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对矿井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对矿井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下井带班记录保管制度的,对矿井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对矿井处1000元/人的罚款;(3)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矿井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举报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业安全规范、标准及本《奖惩试行办法》的行为及人员,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合理化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进措施,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矿通报表扬,并报公司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奖惩试行办法》是公司的检查处罚依据,各部门及各项目现行的有关罚款规定,凡与本《奖惩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奖惩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个人的违章和工作考核罚款继续执行各矿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本《奖惩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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