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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新建,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

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收费相关情况。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房一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四条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标价牌及价目表最下端应标明“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或显著位置悬挂标价牌,标价内容包括:(一)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二)楼栋信息:楼栋编号,本楼栋起价,本楼栋最高价,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特别提示:应显著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字样;不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的应显著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请查阅商品房销售价费标价册”。

第六条

价目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房号,户型,是否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备注栏。经营者应规范制作价目表存于商品房销售场所摆放的电子触摸屏或电脑中供购房者查询;不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的,也可按价目表规定内容制成商品房销售价费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任意改变或减少标价牌和价目表规定的内容,所标示的内容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购房合同中涉及房价、收费的部分应严格按照标价牌和价目表的标价内容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及《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填制说明

2、《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及《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附件1: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及《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填制说明

一、制作要求

商品房销售场所悬挂的《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规格应为150cm×150cm以上,经营者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必备内容自行规范制作;《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或《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可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增加标示内容。

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内容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开发经营企业的应如实分别填写。

(二)所售楼盘名称: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准确填写。

(三)楼栋编号: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建并经法定部门核准的编号。

(四)本楼栋起价、最高价:本楼栋起价应为本楼栋最低销售价格;本楼栋最高价应为本楼栋最高销售价格。

(五)销售价格(含起价、最高价、销售单价)应包含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

(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文件确定。

(七)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和交房后收取的各项合法合理费用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和交房后收取的各项合法合理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含计费单位);收费单位指收费文件中规定的该项费用的收费主体;收费依据填写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所发文件号等,如成都市××局成××〔200×〕×××号。

三、《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内容说明

(一)房号: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建并经法定部门核准的编号,如×栋×单元×××号或×栋×单元×层(楼)××号。

(二)户型: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户型代号,如A型、B型、C型等;非住宅应加填物业类型,如填写商铺或写字楼等。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面积分别填写。

(四)是否装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清水房、精装修房、简装修房等。

(五)计价单位: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计算销售价格的单位,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或每套等。

(六)销售单价:销售单价应为根据计价单位由政府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

(七)房屋总价款:根据销售单价和计价单位计算出的该套商品房销售总金额。

(八)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要求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中一致;收费金额指本套商品房本收费项目应收取的金额。

(九)备注栏: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应如实填写,如:注明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以交房时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等。

附件2:

一、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

(样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

×

×

×

×

×

所售楼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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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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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栋

本楼栋起价(元)

本楼栋最高价(元)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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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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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价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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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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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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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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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栋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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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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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特别提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请查阅商品房销售价费标价册)

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样式)

建筑面积

是否装修

套内建筑

计价单位

公摊面积

销售单价

房屋总价款

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备注栏:

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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