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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1目目录录总总则则2第一章第一章投资组织管理投资组织管理3第二章第二章短期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管理4第三章第三章长期投资管理长期投资管理4第四章第四章附附则则82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
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XX
集团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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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目
录录
总总
则则2
第一章第一章投资组织管理投资组织管理3
第二章第二章短期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管理4
第三章第三章长期投资管理长期投资管理4
第四章第四章附附
则则8
2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营销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投资须经过公司的审核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
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
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投资的目的
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
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
收益率。
第六条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分类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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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一章第一章
投资组织管理投资组织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重大投资应经董事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质询。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由总
裁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500
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
完成后,
“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第九条第九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
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科为投资承办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
求,综合平衡各种相关因素,对对外投资预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确定基本
符合对外投资条件的对象,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
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
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
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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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审计监察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
合同、章程的法律审核。
第二章第二章
短期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程序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编制现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
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
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
制度)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
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裁、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三章第三章
长期投资管理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
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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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
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有投资
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协同计划财务部投资科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
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立项报告)
;
(三)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科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裁办公
室,在授权范围内总裁办公会负责审批,超出授权范围,上报董事会战略决策
委员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科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科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
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项目
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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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计划
财务部投资科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预算和资金的筹措:(三)预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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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
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董事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编制项目
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
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计划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
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
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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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
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
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