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农贷制度 本文关键词:农贷,中国,解读,制度
解读中国农贷制度 本文简介:解读中国农贷制度张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本文试图在中国现存的农贷制度和农贷制度的长期历史演进之间建立起某种可信的逻辑联系。由于中国农户的特质决定其信贷需求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的分析便由解剖农户入手。首先,大致梳理了经典文献中有关农户行为的三个基本命题,特别
解读中国农贷制度 本文内容:
解读中国农贷制度
张
杰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
要:本文试图在中国现存的农贷制度和农贷制度的长期历史演进之间建立起某种可信的逻辑联系。由于中国农户的特质决定其信贷需求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的分析便由解剖农户入手。首先,大致梳理了经典文献中有关农户行为的三个基本命题,特别强调了其中的黄宗智“小农等式”以及农户信贷的维生性质;其次,刻画农户与国家的关系,指出历史上国家农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持小农的温饱状态,从而节约其管理社会的成本;第三,讨论农户的筹资次序,揭示中国农贷特有的“两极三元结构”。在本文最后,通过透视农贷制度的发展现状,提出改革中国农贷制度的要害与思路。
关键词:农户的信贷需求
国家
筹资次序
农贷制度改革
一、
引言:方法与视角
在中国,农贷制度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老问题,最近几年探讨这个问题的人非常多,国内外一些学术期刊不时发表专门的学术论文与案例研究成果,农业部等政府机构每年都发表包括农贷问题的调研报告。说实在话,这些文献对我思考农贷问题的启发很大,但是有一个疑惑,就是大多数关于农贷问题的研究只是涉及短期,最长不超过50年。大家知道,中国的历史发展是绵延不断的,可以说,现在的农贷制度实际上是几千年来制度演进的一个结晶。与此同时,反过来看,解读中国的农贷制度实际上也是理解中国整体历史演进的一个很重要的角度。只要把中国的农贷制度弄清楚了,对中国总体历史发展逻辑的理解就寻找到了一个好的切入点。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才打算为理解和梳理中国的农贷制度选择一个长期的视角。实际上,这样一来,原来在短期分析框架内发现不了的问题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说到底,本文就是试图在中国现存的农贷制度和农贷制度的长期历史演进之间建立起某种可信的逻辑联系。
选择长期视角还有一种考虑,那就是改革以来,学术界总是存在这么一个倾向,即不少人试图以结构主义或者重组主义的方法论来看待中国的改革过程。比如中国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制度,其标准组件在国外不都有吗,因此,国内就有人(当然还有外国人)主张把国外已有的这些市场经济标准件拿到中国来进行组装,一个标准的市场经济制度不就成了吗?
当然,这么一种组装的方式在一个小国,或者在没有长期历史文化传统积淀的国家来说还有可能成功。但是,对于中国这么一个有着几千年文化传统积淀的国家来说,重组主义可能行不通。所以,看待中国的改革需要坚持一种演进主义的方法论,也就是得首先把我们现有的经济体制和通过改革要建立的那种经济制度当成一个有血有肉的有机体。既然是有血有肉,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随意切割改装。在这种情况下,国外的一些好的东西一旦拿到中国来就可能不再是好的东西。
有一个例子,几年前,山西的一个县想建立全国卫生先进县,就在全县推行抽水马桶,让老百姓享受现代文明的好处。但是马桶建立起来之后,大家才发现当地严重缺水。这样,抽水马桶这个好东西,在没有考虑是否有水这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就变成了没用的东西。好事办成了坏事,此类事例在中国现有的改革过程中可谓不胜枚举。因此,对于中国的任何一项改革,不论大小,我们都得首先看看约束条件,认真思考好的东西是不是同时有用。一般情况下,要考虑约束条件,要在好东西中甄别是否有用,得站在一个适当的高度,把握一定的视角。否则,往往难免一叶障目,迷失方向。这也是我为什么要选择一个长期视角的原因。
二、
剖析农户:三个命题
在具体分析中国农贷制度时,我们特别注意基本分析单位的选择。此外,我还觉得,以往人们研究中国农贷制度,大多只关注信贷的提供,而对信贷的需求层面有所忽视。或者说,大家关注的是由谁来提供信贷更好,而没有过多留意农户提出了什么样的信贷需求。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一方面把农户选作研究中国农贷制度的一个最基本单位,另一方面选择由信贷需求入手的研究途径。
显然,我们的分析由解剖农户入手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首先有必要回顾诠释农户问题的经典文献,这里,主要提及分析农户行为的三个经典命题。第一个命题是Schultz-Popkin的“理性小农”命题(Schultz,1964;Popkin,1979)。这一命题对小农做了这样的刻画:农户即企业,农民即企业家;激励农户的利润动机与创新行为以及创造外部市场条件十分重要;如果这些外部市场条件能得到满足,则农户就完全可以和企业家一样行动。
其次是当下讨论得比较多的Chayanov-Polanyi-Scott
“道义小农”命题(Chayanov,1925;Polanyi,eds,1957;Scott,1976),虽然冠名这一命题的三个人的观点互有出入,但对小农经济属于“生存经济”的判断则无异议。他们认为,小农的最优化行为取决于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的均衡而不是利润与成本间的比较。既然如此,小农经济在制度安排方面就必然具有鲜明的特点,用Chayanovd的原话表述就是,小农经济发展既非集体化,也非市场化,而是小型合作化;经验研究结果也表明,小农经济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是实行小型合作化。当然,美国好像是一个例外。这个命题还强调小农坚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与谋求生存的取向;对他们来说,维持生存比赚取利润更现实也更重要。他们崇尚的是“活着”的经济学,而不是现代经济学的最优选择原则。“老婆孩子热炕头”便是幸福,便是一切,便是全部的生活内容。
由以上两个命题可以引出两种信贷需求,即理性小农命题下的商业性信贷需求和道义小农命题下的救助性信贷需求。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中国的农户都是理性小农的话,那么商业性的农贷制度就应该跟上;而如果我们最终认定农户坚守的是生存经济原则,则救助性农贷制度就是必不可少的了。救助性农贷制度这几个字眼很可能会引起误解,但我实在找不到更恰当的字眼。我希望随着讨论的逐步展开,大家会对这种表述有一个较为准确的了解。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有一部分人可能对“小农经济”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把这种经济与落后的经济和保守的经济等划上等号。实际上,在我看来,小农经济与落后、保守并无必然联系。中国20世纪60、70年代的集体主义经济可谓先进了,但最终还得退回到小农家庭经营,而且借此创造了改革以来的农村经济增长奇迹。
第三个命题值得我们特别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出自一位华人学者之手,而是这一命题的确道出了中国小农经济的奥秘。这个人就是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他有两本书已经成为了经典,其中一本研究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黄宗智,1985),另一本考察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黄宗智,1990)。黄宗智在阐发其小农命题时,提出了一个等式,即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乍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等式,但是如果将它与黄宗智提出的另外一个逻辑相结合,这个等式就不那么一般了。这个逻辑就是“拐杖逻辑”,它说的是,在前面指出的小农的两个部分收入中,家庭农业收入实际上可以比做人的双腿,而非农收入就相当于拐杖。而大家知道,拐杖总是在双腿不大好使的时候才可派上用场的。黄宗智的上述等式和逻辑所刻画的情景,大概从西汉以来一直没有质的变化。即便是如今,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农家庭而言,全部收入的主体部分仍然是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只起着拐杖作用。
从理论上讲,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这在任何国家都没什么两样。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就必然会导致一个结果,这种结果用黄宗智的话来表达就是“过密化”,说的是由于家庭组织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会分得越来越小,单位土地上所分布的劳动力就越来越多。当然,过密化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存内涵是相互映衬着的。显而易见的是,过密化越是发展,非农收入的拐杖功能就越是加强。
根据我的初步考察,中国的大部分小农具有“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因此人们经常讲农村的高利贷问题有多严重可能是一种错觉或者误解。如果我们能够确认小农家庭的“内源融资”偏好,那就意味着,当农业收入不足家庭周转时,农民最初的反应大都是谋求非农收入,而不是人们所猜想的那样会立即谋求借贷(一种外源融资)(张杰,2003)。仅从这种意义上看,如今风靡全国的民工潮除了体现黄宗智意义上的拐杖逻辑外,还真实地反映着小农质朴的内源融资努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准确估价农村信贷需求的性质。小农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才开始考虑“告贷”呢?黄宗智的小农收入等式可以告诉我们,即一旦小农家庭维生费用大于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就会产生信贷需求。而问题正好在于,如果小农产生信贷需求的这个条件成立,那么就可以确认,大部分农户的信贷需求是救助性(或者维生性)的,而能够提供救助性信贷的机构,除了熟人就是国家。历史与现实的考察结果也正好可以证明这一点。
三、
农户与国家
在讨论中国农贷制度时,有一个环节无法回避,那就是农户与国家的关系(包括他们之间的金融联系)。为了便于问题的讨论,首先需要解释一种所谓的“二重结构”。实际上,这里的二重结构是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三重结构而言的。在西方,国家(上层结构)和老百姓(下层结构)并不是直接面对,而通常要经过一个中间结构。以现在的眼光看,这个中间结构包括市场结构、法律结构和产权结构。在三重结构中,无论是国家还是老百姓,一旦出了什么事,都是通过中间结构来解决(张杰,1998)。因此,在这些国家,农户和国家的关系是间接的,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大都在中间结构的框架内谋求妥协。相比之下,在中国,由于长期没有发育出成熟的中间结构,因此农户与国家就只有直接面对和相互依赖。在他们中间不存在缓冲机制和调解通道。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事情往往会弄到难以调和的地步,无法达成妥协。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在试图寻求和建立这个中间结构,但是迄今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基于上述背景性讨论,我们接着梳理中国农户与国家的关系。首先不妨从小农的经营规模谈起。实际上,中国经济史中并不存在普遍的地主经济,而是小户经营主导。一般而言,地主经济是具有规模经济偏好的,其经营规模由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决定;而小户经营则一般崇尚生存逻辑。这里有一些数据:自公元2年-2002年,中国的户均人口大致为4.5人,人们通常认为中国自古以来有维护大家庭的偏好,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大家庭所占比例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既然如此,凭借大家庭的大规模小农经营就难以实现。另外,如果我们能够确认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都是小户经营为主,那么,人均土地的占用规模就相当有意义。据粗略统计,西汉人均土地46亩,唐32亩,两宋18亩,清初4亩,1990年2.1亩,2002年2亩。实际情况也是,大致在两宋以后,中国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像样的大规模地主经济。由此可以看出,长期主宰中国农村经济的是小户经营,或者叫做小户主导。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历代的统治者大都崇尚均田制度,而均田有利于节约统治成本。国家的均田努力加上人口增长,合乎逻辑的结果便是土地的小户经营。有一种人们不大留意的迹象,那就是均田以及小户经营会造就小农的不贫不富状态,而只有在这种状态下,节约统治成本的愿望才会变为现实。当然,在不贫不富的状态下,国家的作用就能突显出来。而国家农贷制度的功能就是维持这种不贫不富的状态。因为对于小农,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若基于这种考虑,维护小农家庭的小规模经济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即节约国家的统治成本。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为小农提供农贷支持本身实际上是对这种正外部效应的一种补偿。
四、
农户的筹资次序
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中国农户的筹资次序。为了讨论问题的便利,我们不妨把黄宗智先生的拐杖逻辑重新拿出来。当然,关于黄宗智拐杖逻辑的适用时限和范围,理论界仍存有争论。比如有的人就认为它只适用于19世纪以前的中国农村经济。但在笔者看来,实际上这个拐杖逻辑到现在依然适用。显而易见的是,在20世纪50、6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变迁过程中,无论是一开始的合作社还是后来的人民公社,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具有传统小农家庭的性质,因为合作社和公社都不能解雇农民。既然如此,这些制度变迁归根结底都不能解决过密化问题。
改革以后,乡镇企业取得迅速发展,黄宗智先生曾乐观地估计由此极有可能寻找到一条走出拐杖逻辑的路径。但是,后来乡镇企业的走入低估甚至衰落则让黄宗智先生始料未及。事实表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再高,也毕竟只是拐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民工潮其实也是拐杖逻辑的一个体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专门研究报告,在民工的打工收入中,用来回乡创业的比例只占2.5%;大多数民工挣钱的目的只是用来维持一个不贫不富的生活(白南生、何宇鹏,2003)。因此,我有一个基本判断,那就是中国目前的农村经济仍然没有走出小农经济的格局,我们仍然可以用黄宗智先生的小农等式和拐杖逻辑来刻画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
以上有关拐杖逻辑的简要议论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涉及到小农的筹资前提或筹资动机。我们已知,小农家庭产生“外源融资”动机的充要条件是其维生费用大于家庭农业收入加非农收入。也就是说,当家庭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存时,大部分小农会倾向于选择挣取非农收入,亦即进行“内源融资”。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农民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存时直接寻求信贷支持。进一步看,农民在农业收入严重不足时到底是选择挣取非农收入还是寻求信贷支持,则取决于以上两者的可得性。
当非农收入仍不足以满足家庭维生需求时,小农就只有选择信贷支持了。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信贷选择空间往往十分有限,如果国家的农贷支持跟不上,则小农受高息盘剥的概率就很高。由此也不难推断,若农民可以在非农收入和信贷之间进行选择或者权衡,则其信贷需求就会有较大的弹性,高息信贷也就没有太大的活动余地。因此,非农收入对于中国绝大部分小农的金融需求而言意义非同寻常。
这样,小农的筹资次序就显而易见了。他们最先考虑的自然是国家农贷,因为国家农贷一般是具有救济性质的。虽然在历史上,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追求农贷的偿还性,但多数情况下都是“赦债”,说明国家农贷的偿还率非常低(参见叶世昌,2002)。当然,若基于前面的讨论,国家农贷本应不必讲求偿还,因为农民已经通过别的途径(如节约国家的统治成本)变相偿还了。因此,农民首先想到的就是从国家那里争取一些信贷支持。不过,从总体上看,小农得自国家的信贷支持从来就是不足的。远的不说,改革以来,国家通过农行和信用社给农民提供的信贷就日渐减少。不过,从理论上讲,大凡具有“免费性质”的信贷都差不多是供不应求的。
在国家农贷不可得或满足不了需求时,小农便会考虑熟人信贷。为什么小农会对国家农贷和熟人信贷做出这样的排序呢?其原因在于“面子成本”,相对于国家农贷,向熟人借钱虽然是低息甚至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却要支付面子和人情的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子和人情就如同利息。当小农连熟人信贷都得不到时,就只有一条出路,那就是借高息信贷。这里笔者之所以不把高息信贷称作高利贷,是因为高利贷这个词已经成为贬义词了。
这就是中国农贷的“两极三元结构”。所谓“两极”说的是,不是无息就是高息;三元指的是国家农贷、熟人信贷和高息信贷。需要留意的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中息”信贷在中国农村的长期缺席。也就是说,我们一时找不到介于无息和高息之间的稳定的中间信贷制度。我从历史上做了一番考察,没有发现中息农贷制度的痕迹。20世纪50年代以来没有,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地域(如东南沿海某些地区)出现过,但未形成正式制度。这种现象或许是破解中国农贷制度演进之谜的一个要害。
五、
一些进一步讨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一些问题做进一步讨论。首先是国家农贷的定位问题。从历史上看,国家农贷的主流是救助性的。实际上,绵延数千年的赈贷与赦债史迹,就基本上给我们刻画了国家农贷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国家操持的商业性农贷基本上没有成功的例证,最近的失败证据就是如今农村信用社的农贷。早在北宋,王安石的“青苗实验”就已经明确无误地揭示出,国家自上而下刻意推行的商业性农贷是不理想的。据记载,当时这种农贷的最高利率达到了40%。国家原本是想通过这种信贷挤出地方豪强的高利贷,但最终还是使农民的负担“雪上加霜”。国家农贷有这么一个悖论:要么强制均摊,要么就是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很显然,现今农村信用合作社陷入困境的根源就是国家一直试图让其提供商业性农贷。
这里还有必要提及一个所谓的“梁启超不可能性定理”。梁启超在评价王安石青苗法时有一句话说得非常经典,大意是说,国家农贷不可能挤出民间高息信贷(梁启超,1935)。为什么呢?我认为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国家农贷与民间高息信贷之间存在一种“分离均衡”,也就是说,它们各有各的用武之地,不能相互替代。
如此看来,中国现在农贷的基本状况是,一方面,国家提供的商业性农贷并未惠及大部分真正需要金融支持的农户;另一方面,农户要么不轻言债,要么被迫寻求高息信贷的“帮助”。可以说,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基本上享受不到正规金融安排带来的好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合作农贷制度就不能应运而生呢?。实际上,根据笔者的粗略考察,合作农贷制度在中国是长期“缺席”的。这里牵涉到的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有很多,比如合作农贷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合作农贷是市场合约还是非市场合约?合作农贷与熟人农贷之间是替代关系还是互补关系?合作农贷制度会有一个“内生解”吗?即它能不能从现在的熟人或友情借贷中内生出来呢?等等。
如果用外力推动来建立合作农贷制度,事实表明其效果是不理想的,如今正在艰难运作的农村信用社体制就是由国家通过外力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有不少人主张通过现行农信社体制的转型重建中国的合作农贷制度,而事实上,农信社即便要转型,也应该向国家政策性农贷制度的方向转,而不是相反。我们已经指出,农村信用社体制原本就是国家为了体现其扶助农业的意愿而建立的特殊农贷安排,从根本上讲,这种安排具有非市场合约的性质。而从理论上讲,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农贷应该体现平等和独立内涵,是一种市场合约。质言之,在农信社与合作农贷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不可逆性,亦即国家固然可以通过强制途径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农贷整合为国家农信社体制,但却无法依靠同样的方式将农信社体制还原为合作农贷;农信社体制的可能去向是继续沿着其内在逻辑走向国家政策性农贷体制,除此别无选择。
在家庭转型与建立商业性农贷制度之间到底具有何种逻辑联系,这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建立商业性农贷制度的基本条件十分明确,那就是具有解雇权的农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标准意义上的农场经济是追求规模效应和讲求成本收益规则的,同时农场经济还具有自身独立的投资与生产函数,或者说,农场经济讲求的是牟利原则,而不是生存原则,因此由它提出的信贷需求就必然是商业性的。从理论上讲,多数人都明白农场经济优于家庭小农经济这个道理。但问题在于,在中国,建立新型的农场经济本身,意味着深刻的家庭转型。仅从经济层面看,家庭转型的一个要害是亿万农民要从家庭小农经营中退出,这势必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压力。其中最现实的压力便是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年复一年的民工潮便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让长期在小农家庭“就业”的剩余劳动力都挤到城市里去,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当然家庭转型的压力还不至这些。在中国,家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消费单位,而是兼有管理、教育、保险等诸多功能的社会组织。贝克尔曾经认为,与家庭转型过程相伴随的是市场功能对家庭功能的替代(Becker,1981)。换句话说,如果市场功能不能替代家庭功能,则意味着家庭组织依然是有效的;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采取强制性变迁的方式让小农走出家庭组织,则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从历史的视角看,中国所有的社会经济组织都植根于传统家庭,不管是农户、国有企业还是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农贷需求乃至整个农贷制度也就具有了更为普遍的意义。所以,不了解中国家庭的结构与性质就不可能理解中国经济制度的整体结构与演进。总而言之,商业性农贷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取决于小农家庭的转型,而小农家庭的转型又取决于与之相伴随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成本。当国家和社会尚难支付得起这些成本时,小农家庭经济及其小农信贷制度就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充分理由。
六、
结论
综合起来看,中国农贷制度的完善取决于农户利用农贷的经济能力。若舍此,奢谈农村金融机构变革与调整是徒劳的,如果农户没有提出相应的信贷需求,我们设计出的农贷制度再好,都只不过是“镜花水月”。当下提高农户利用现代农贷制度能力的政策选择很多,举其重要者,一是乡村政府退出,现在乡村政府切割农村剩余的份额太大了;其次是使农户税费比率复归10%以下的古代传统(现在为20-30%);第三是通过乡村的城镇化转型改进农户收入结构。
农贷制度改革的要害一是恢复农信社的政策性质,如果非要其兼顾政策与商业两重性质,其结果必然是“两头耽搁”;二是为民间熟人农贷正名,国家应放松对民间农贷的管制与限制,通过营造宽松适宜的金融环境,使其向正规性农贷的方向发展;三是要重新认识合作农贷,关于合作农贷,中国目前的研究很不深入,大家都在观察国外的合作农贷,觉得有不少借鉴意义,但是在如何把它嵌入中国农贷框架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四是需要提醒人们,农贷制度改革的成本收益不能仅局限于农户和农村本身,而要着眼全局,农贷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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