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苏州市,豆制品,范本,管理办法,格式
苏州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苏州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目的)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豆制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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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目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豆制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分步实施本市豆制品生产企业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豆制品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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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指的豆制品包括非发酵性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面筋类及淀粉类制品。
第四条(卫生许可)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先取得食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豆制品生产经营户不得从事豆制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
第五条(卫生管理、检验要求)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1月1日起,豆制品生产者要逐步设立产品化验室。未建立自己的化验室的可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但送检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2005年1月1日起豆制品生产者必须设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部门,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生产的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六条(场地选址要求)
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远离污染源30米以上,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厨水卫生标准》。
生产区必须与生活区分开。
第七条(设备、工用具要求)
所有接触食品的机械设备、管道、工具、容器必须为不锈钢材质,并经常洗净,保持清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接触直接入口食用的豆制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当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前应当严格清洗消毒。
第八条(生产场地的卫生要求)
豆制品生产坊所应当符合GBl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场所,并做到生进熟出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豆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总面积从2004年1月起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成品仓
(冷)库、更衣室、实验室、办公场所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2005年1月起不少于300平方米,2006年1月起不少于500平方米。
豆制品生产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毒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有3%的坡度,并具有排水通畅良好的排水系统。墙壁选用浅色、防水、防霉、无毒的材料涂覆,表面应当平整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墙裙砌到顶棚,顶角、墙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天花板距离地面不应低于3米,应选用防水、防霉、隔热、表面光洁的浅色材料涂覆,表面涂层不易脱落,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
第九条(生产设施卫生要求)
油豆腐生产要设有油炸间。豆制品加工场所必须是钢筋水泥或砖混结构房。
豆制品生产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设备,以及容器清洗消毒、更衣、洗手消毒、空气消毒等卫生设施。
豆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卫生要求设置相应车间,应该釆用自动化设备生产。
豆制品生产场所必须配备数量足够且密闭的;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每天生产结束后及时清除。
第十条(原、辅料卫生要求)
豆制品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无毒、无害、无霉变、无虫害、无感官异常等。原料需经质量验收。原料存放要离地离墙、并设有离地10厘米高的原料存放地搁架,便于清扫。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包装卫生要求)
生产内酯亘腐、凉粉、香干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另设冷却包装专间,并有吊顶、地砖、墙面瓷砖及洗手消毒、机械通风、空气灭菌等设施。包装专间的面积应当与包装产品的数量相适应5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另设二次更衣室。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专间内应当配备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净水)装置、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等。应当每天定时对专间进行空气消毒,操作时专间温度不得离于25℃。
2004年1月1日起直接入口豆制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从2006年1月起所有品种豆制品均应采用定型包装。
第十二条(成品存放卫生要求)
要设置专门的成品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毒材料铺砌。墙面墙砖高度到顶棚,顶棚吊顶,并设置与生产相适应出货架和相应的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上岗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牲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能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操作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靴,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二)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
(三)操作前应当洗手,接触成品时应消毒;
(四)进入包装专间,必须第二次更换清洁的统一工作衣帽和戴口罩;
(五)包装专间应当由专人操作,操作时非专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五条(标签要求)
定型包装的豆制品,外包装标签必须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定型包装豆制品的生产日期必须如实标注,不得虚假标注。
豆制品协会会员可在豆制品外包装上标示苏州市豆制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标志。
第十六条(送货单管理)
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在销售其产品时,必须使用由市豆制品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苏州市豆制品送货单”。
送货单应同时随货发给销售单位,必须做到货证相符。不得转让、买卖送货单。必须认真、准确、详细地填写送货单,标明送货日期、品种、数量。
送货单上未列出的品种,应在空白处补全。送货单上应加盖含有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食品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专用章。
第十七条(现制豆制品卫生要求)
现制豆制品的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源料贮存、加工、冷却、包装的专用场地,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二)
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更衣室、办公场所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三)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卫生要求,采用自动礼生产设备。
(四)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及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设备和容器清洗消毒、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
(五)必须配备密闭的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豆渣等废弃物不得外溢,每天加工结束后及时清除,现制的定型包装豆制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外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六)现制豆制品必须以销定产,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不得隔夜出售。
第十八条(销售要求)
豆制品销售者在采购、销售豆制品时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苏州市豆制品送货单”,仔细核对日期、品种、数量,并做到亮单经营;并随时接受工商、卫生及市场管理者的检查;
(二)销售前应当严格检查产品质量,禁止销售变质、不洁、受污染或者无食品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豆制品;
(三)销售定型包装豆制品应当严格遵守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贮存条件。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要求)
豆制品成品贮存应当按有关卫生要求进行。
豆制品的运输应当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或使用清洁的容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操作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环保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油烟排放须符合环保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实施)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