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及范围及一些规定(摘录) 本文关键词:井下,工种,繁重,身体健康,有损
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及范围及一些规定(摘录) 本文简介: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范围的一些规定(摘录)中劳护字第55号关于架空的线务人员,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的问题,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算为高空作业人员范围的意见。(摘自劳动
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及范围及一些规定(摘录) 本文内容:
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范围的一些规定(摘录)
中劳护字第55号
关于架空的线务人员,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的问题,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算为高空作业人员范围的意见。
(摘自劳动部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二日中劳办字第64号给邮电部的复函)
关于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的划分,我部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主要港口装卸工人,蒸汽机船舶生火及潜水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实施细则草案第5条)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58)中劳办字第84号给海员工会、交通部的复函)
关于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范围以及工种名称,我部同意你们的意见。即:电力工业企业中从事杆上操作的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水利电力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属于高空作业的工种。发电厂的人力卸煤工和人力除灰工,从事主要依靠人力的起重工(从事指挥起重工作的除外),水利水电工地的风钻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劳薪字第157号复水利电力部并抄送各地区劳动部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函)
林业企业中的木材人力装卸工和水上人力搬运作业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的退休问题,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八月十八日中劳薪字第203号复林业部并抄送各地区劳动部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函)
我部同意下列工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人力搬运工;
(2)从事井下工作的风钻工、支柱工、爆破工、管道工、坑内运输工和手掘硐(井)探工;
(3)经常直接从事放射性矿物的勘探、化验人员和地质采样、加工试验人员。
此外,关于钻工、安装工和直接从事放射性矿物的普查人员不宜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与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十月十日(62)中劳护字第134号给地质部的复函)
同意武钢提出的炉盖工等三十二个工种为高温工种、焦化蒸馏等十四个工种为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和手工大锤铆工等十个工种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者。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九月八日中劳护字128号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
交通航运部门所属的各个港口的体力装卸工人、潜水员应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蒸汽机船舶生火员应列为高温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劳薪字第309号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并抄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函)
我部同意从事盐业生产工人中的制盐工、人力驳运工(人力拉船工)和人力筑运工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享受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公布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二)项待遇。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劳护字第160号给轻工业部的复函)
我部同意以下工种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享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待遇:1.采伐工序的人力伐木工、油锯伐木工、电锯伐木工、伐区人力造村工、人力打枝工和山场人力锯材工;2.集材工序的伐区人力集材工、串坡工、滑道(冰雪、木轨、钢索)集材工、人力推平板车工;3归楞工序的人力归楞工、人力捣楞工、人力吊卯工;4.林区长途捣背工。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八日中劳护字第49号给林业部的复函)
我部同意把交通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单位的专业装卸搬运队中专门从事人力搬运、装卸工作的工人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但是,在审批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弄清情况,严格控制,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提前退休的工种范围。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劳护字第85号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我们同意下列工种享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待遇。
一、高空作业工种:包括专业架子工、外线作业的电力工和通信工(包括电缆工、电气铁路接触网工),经常在十米高以上桥梁上作业的桥梁工(不包括桥梁路面铺设工);
二、高温作业工种: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大型机
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机车司炉、电石烧结工、轮渡蒸汽轮机司炉;
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包括人力装卸工(行包装卸除外)、人力给煤工、防腐工厂的人力装卸选材工;
四、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包括乌金挂瓦工、熔铅工、油灌车清洗工、隧道凿岩工、潜水工。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三年六月七日中劳护字第82号给铁道部、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复函)
我部同意建筑工地的专业架子和专业烟囱工列为高空作业工种;露天矿山人力推车装车工、火车船舶装卸原料、燃料、成品的专业人力装卸搬运工、地质勘探工地的人力运输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的时候,如果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关于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折算,可以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复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的精神处理。即: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上述职工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办理。其提前退休的条件,属于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属于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二项执行。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劳护字第125号给建筑工程部、建筑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复函)
我部同意粮食系统专门从事人力搬运的装卸搬运工(包括粮油加工厂内部从事原粮、成品搬倒工作的运搬工),土榨油坊的打榨工和人力螺旋榨的搬榨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当他们(不包括季节工)年老退休的时候,如果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二日中劳护字第55号给粮食部、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