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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本文关键词: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本文简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本文内容:

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市

局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

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

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单位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常德市

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我局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

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市

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积极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在市局对外网站上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五条

按照《条例》规定,市

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准确、规范、保密。

第七条

局各科室要及时对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再送分管领导复审签发后,按规定予以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清理和初审,信息涉及的其它科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科室应当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主办科室要先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科室应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而我局与其它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即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交给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有关科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或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送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规范市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

局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市

系统)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

系统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

系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

系统保密审查工作实行

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办公室牵头协调、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

(四)

系统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保密规定

(一)市

系统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市

系统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市

系统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对下级单位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

系统要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

系统应当对本系统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六)市

系统应当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七)市

系统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工作程序

(一)

系统保密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

系统保密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保密工作分管领导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下级单位申请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下级单位提交确定的申请,上级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

2.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级房产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市

局系统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七)

系统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系统应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

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市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市

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并负责全局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实效、政务公开制度群众评价情况等。

(一)组织领导

1、结合本科室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人落实。

2、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3、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1、坚持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度、一次告知、限时办结、依申请公开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式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1、严格执行《常德市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3、公开本科室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四)政务公开形式

1、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

2、以电子大屏的形式,结合实际建立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4、充分运用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考评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科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各科室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各科室或个人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定考核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科室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各科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减少该各科室年度考核中优秀和奖励人员指标。

第七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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