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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

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 本文关键词:渐进,变迁,模型,制度,阶梯式

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①——再论地方政府在我国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杨瑞龙杨其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100872)内容提要:本文采取个体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并利用博弈论的思

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①

——再论地方政府在我国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杨瑞龙

杨其静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100872)

内容提要:本文采取个体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并利用博弈论的思想,分析中国渐进制度变迁路径的一些特征,重点研究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方博弈过程及其经济后果,力图证明正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才使渐进式改革得以相对平稳地推进,并且能以较低的摩擦成本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从而使得我国的制度变迁路径呈现出阶梯状。

关键词:制度变迁

地方政府

中央治国者

微观主体

三元博弈

一、导言

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在解释制度变迁时,更重视从需求角度的分析,我们则针对我国的制度变迁由政府主导这一特点,强调从制度供给角度分析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假说,进而分析了在这一制度变迁方式下实现向市场经济过渡可能面临的障碍(杨瑞龙,1993,1994)。在解释如何逾越这些障碍时,我们发现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目标一致性假设下的国家理论很难解释我国的制度变迁过程。根据我国在改革的一定阶段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事实,我们提出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假说,并进一步判断,随着市场主体的确立,将逐渐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从而提出了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假说(杨瑞龙,1998)。

本文将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针对目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中央与微观主体之间二元博弈的缺陷,将着重探讨地方政府在我国向市场经济渐进过渡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并运用博弈论的思想和方法研究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元博弈过程及其经济后果;二是针对我们原有的制度“供给—需求”分析框架中对地方政府官员行为动机分析不足的问题(汪丁丁,1999)。在三元博弈中,我们将地方政府官员视为利用政治组织实现经济功能的政治企业家,即他们在与中央治国者和微观主体的博弈中,将努力通过追逐潜在制度收益来发展本地经济和显示政绩,从而使自己的政治资本增值。在三元博弈中,地方政府官员只要在预期的利益分配中发现有更好的获利机会,就会致力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从而进一步逻辑一致地贯彻个体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三是尝试构建出我国在向市场经济渐进过渡中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元博弈模型。

二、基本的理论假设及中央治国者

—微观主体之间的二元博弈模型

1.基本的理论假设

“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方式就是制度变迁方式”(诺思,1994)。本文主要从宪法秩序的层面上探讨中国的制度变迁,并且假定中国的制度变迁就是指如何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演进的过程。在此我们不打算研究为什么中国选择了渐进式道路,而且认为,只要社会普遍地建立起“产权明晰、交换自由、公平竞争、风险自负、激励相容的市场规则”(杨瑞龙,1994),无论其形式如何,我们都认为实现了完美市场经济制度。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事先作如下假设或规定。

第一,λi表示制度变迁过程中第i阶段市场经济制度水平。λ∈[0,1],λ=0和1分别指计划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的制度变迁可近似地描述成λ从0到1的过程。从过渡期长短来判断,λ短期内从0达到1为激进式改革,否则为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最大特点是承认现政权的合法性,改革并不以否定既得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结构为前提,但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暂不考虑“政权约束”。

第二,微观主体、地方政府官员和中央治国者都是风险中性者。微观主体的成分很复杂,不过此处一律简化为追求市场自由和机会最大化的主体。因为市场越自由、市场机会越多,获利机会也就越多。这种自由和机会随市场经济制度水平λ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递减。因此,我们不妨令微观主体的效用函数为UA=λx,x∈(0,1)的常数。值得注意的是,λx对微观主体来说是一种市场自由和机会,对社会来说却代表了社会经济活力g=λx,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在中央集权型体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决于拥有实际决策权的地方政府主要官员(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官员),他们是中央的政治代理人,追求能被上级观察到的政绩最大化。中央(或上级官员)从“德、智、勤、绩”几方面考核下级官员,但前三者十分抽象,只有“绩”具体,且是前三者的显示信号。“绩”主要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稳定来体现。一般来说,当地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力水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在任期内成功实施制度创新给地方政府主要官员带来的效用为:ULi+1=A[(gi+1-gi)-Δgi+1],其中Δgi+1表示预期第i+1期其他地区政府官员由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平均政绩,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竞争采取标尺竞争法;A是大于零的常量。

在本文中,中央治国者仅指具有“政治理念”的中央高层领导人。他们追求义理性的最大化,即在社会总产出和垄断租金最大化的双重目标驱动下,通过发展经济,保持稳定来降低交易费用约束和竞争约束(诺思,1991),尽可能持久地维持政权的稳定性(张宇燕等,1998)。改革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治国者来说不仅意味着与原有产权结构相关联的垄断租金的部分丧失,而且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信仰的一种否定,但这种负效用会随着对市场经济制度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减弱。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的负效用(UCI),并令UCI=-λ(a1/k-a);k表示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的认同程度或知识水平。k∈[0,1],0表示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一无所知,持完全否定态度;1表示充分认知,完全认同。另一方面,改革返还给微观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获利机会,从而可赢得更多的政治支持;同时经济活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地位上升,这给中央治国者带来正“经济效用”(UCE),且它的权重随中央治国者知识水平的提高而加大,不妨令UCE=g·bK。所以追求义理性最大化的效用函数Uc=-λ(a1/K-a)+λx·bk,其中a、b是大于1的常数。

第三,微观主体天然地知道市场的好处,并假设地方政府官员相对于中央治国者来说拥有对市场经济制度绩效方面的知识优势。因为地方政府官员与微观主体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有广泛而真实的接触。

2.中央—微观主体二元博弈模型及其效率估价

我们首先设定,在渐进式改革之初,中央政府作为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开始在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调节因素,从而扮演着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微观主体只是新制度规则的接受者,地方政府仅仅是在这种纵向制度安排中起到上通下达的作用。在上述条件下,我们的判断是,如果这种渐进式改革仅仅是中央治国者和微观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则市场取向改革将面临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即很难在制度供求方面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纳什均衡。

在改革之前,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的知识K0=0或很少,从而不足以启动改革。当市场经济制度水平λ0=0时,中央治国者的效用UC0=0。假设中央治国者通过对传统体制的反思、出国考察、看书或从治国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ki,主动或被动地将制度变迁发展到λi阶段,所获得效用UCi=-λi(a1/ki-a)+λixbki>0。若此时中央治国者希望进一步改革,使市场经济制度供给达到预期的λi+1,则必须使预期效用满足下式:

其中P(λi+1x-λix|ki)表示中央治国者以知识量ki预期制度供给(λi+1-λi)所带来经济活力增加(λi+1x-λix)的概率。此处不考虑治国者预期改革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在以下论述中都不考虑这一因素。

由(1)式可知,当且仅当p≥(λi+1-λi)(a1/ki-a)/[(λi+1x-λix)bki]时,中央治国者才会自主地供给制度创新空间(λi+1-λi)。不幸的是当ki很小时,(a1/ki-a)/bki很大,而且对于知识不足的中央治国者来说,P不会太大,因此,(1)式成立的唯一途径就是使(λi+1-λi)足够地小,因为[(λi+1-λi)/[(λi+1x-λix)]

λi+1>0。这意味着,当中央治国者缺乏制度变迁的相关知识时,其主动的制度创新将十分缓慢或存在改革的极限。又因为Uci是关于λi的凹函数,当知识量不变时,中央治国者最多将制度供给推进到λi*∈arg

max

Uci=[xbki/(a1/ki-a)]1/(1-x),当ki很小时λi*是非常小的正数。那么能否发生微观主体自主的市场经济制度创新并使中央治国者由此获得关于制度变迁的知识呢?

在中央集权型的传统体制中,具有纵向依赖性的微观主体自主进行市场经济制度创新将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RA。RA的大小与中央治国者当期对市场经济制度的认知水平k呈现负相关关系,且边际递减。同时微观主体仅能通过观察现实的市场经济制度水平λi来推断中央治国者对其自主制度创新的认同程度。因此,我们不妨令RA=B/λ,其中B是大于零的常数。①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假设,微观主体事前预期自主制度创新事后能被中央治国者认可的概率q(λ)=λ。所以,微观主体自主进行制度创新的预期效用函数可用下式来表示:

当且仅当UAie≥UAi,即λi+1x-λix>(1-q(λi)RA/q(λi)=B(1-λi)/λi2时,微观主体自主的制度创新才有发生可能。事实上,当λi很小时,UAie≥UAi式几乎没有成立的可能性。所以在改革之前或初期除非出现生存危机,否则微观主体不会冒险自主进行具有市场经济性质的制度创新。

微观主体自主制度创新除受到政治风险障碍外,还受到下述成本约束:其一是与中央政府谈判争取市场经济制度供给的谈判成本CAN;其二是自主实施新制度所需成本CA(λi+1-λi),它们要小于微观主体的承受力EAi。两者可统一表述为:

[CAN+CA(λi+1-λi)]≤EAi(3)

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下,微观主体往往缺乏和中央谈判以反映制度需求的有效渠道,可近似地认为CAN=+∞,所以(3)式很难成立,其结果是广泛的搭便车心理使微观主体难以将强烈的制度需求愿望转化为制度创新的集体行动。

显然,如果参与者仅仅是中央治国者和广大分散的微观主体,制度供求双方很难实现潜在的帕累托改进的纳什均衡,市场取向的制度变迁进程将是缓慢的,并且容易爆发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革命。鉴于此,理智的中央治国者渴望有一个低成本的知识积累和传递中介,并组织实施制度供给;微观主体也渴求有一个廉价的能代表他们制度创新需求的集体行动机制或组织,而在改革中逐渐具有独立的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恰恰能扮演这样的角色。

三、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元博弈模型

——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

在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过渡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意识到市场取向的改革能激活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力并由此带来制度性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政绩,因此潜在地具有满足微观主体制度创新需求的动机。但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擅自进行制度创新有政治风险RL,其性质和RA相似,可令RL=D/λ,其中D为大于零的常数。此外,我们仍然假设地方政府官员事前预期自主制度创新事后被治国者认同的概率也是q(λ)=λ。①那么,地方官员进行自主创新的必要条件是: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自主制度创新要求地方财政承担相应的费用CL(λi+1-λi)。因此,地方政府还必须拥有能实施自主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事权和财权,并假定前者可归结于后者。我们把这种地方政府可自主使用的财权表示为F(λi)·ELi,其中F(λi)∈[0,1),且F(0)=0,F′(λ)≥0,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市场化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中央政府扩散给地方政府的;ELi表示地方政府辖区在第i阶段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大致上ELi=EAi·M,M是本地区的微观主体数。现在我们就可以把地方政府从事自主的制度创新物质条件写成:

F(λi)·ELi≥CL(λi+1-λi)(5)

很显然,当λi→0或很小时,(4)、(5)同时成立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也就是说在改革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地方政府官员碍于政治风险和受到事权财权的约束,不会自主地发动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活动,改革的进程由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主导。

1.中央授权型改革——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型

当中央政府主导的市场取向制度供给已进入λi阶段之后,虽然λi使得中央治国者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但它绝不是追求义理性最大化的中央治国者的最优解。因为λi是由中央治国者上一阶段的知识量ki-1所决定,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λi的实践,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的知识量已增加到ki(>ki-1),因此中央治国者本能地具有通过进一步改革来提升其效用水平的愿望。然而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ki并非是中央治国者发动下一次改革的充分知识,为了避免因不确定性所可能带来的无法控制的风险,中央治国者通常不会贸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供给制度创新空间,因此委托和授权地方政府进行改革试点就成为必然的理性选择。

所谓试点改革,就是中央授权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进行市场经济制度创新实验,因此我们称它为“授权改革”。在授权改革中,对那些获得授权的地方政府官员来说,最大的好处莫过于消除了制度创新的政治风险;另一个好处是在标尺竞争中独享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本地区制度性经济增长的好处,即Δgi+1=0。所以获得试点权的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可描述为:

(7)式意味着,试点单位的制度创新空间受到中央的约束,我们称之为“授权约束”。也就是说,知识量为Ki的中央治国者只允许可试点的地方政府把制度创新推进到中央治国者效用最大化的范围内,哪怕地方政府能事后证明P(λi+1x-λix)=1。在本质上授权约束是试点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激励相容条件(IC)。中央政府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开展改革试点及增大示范效应,下放相应的事权和财权,并且还往往给予试点单位各种优惠政策,使得(5′)自动实现。因此,可得上述方程的解为λi+1=λi+1*=[xbki/(a1/ki-a)]1/(1-x)(<1),其经济含义是:获得试点权的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把中央授予的制度创新空间用到极限。反过来,试点的成功提高了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的认识水平,中央治国者的知识量变为ki+1,并且使治国者认识到:

Uci+1=-λi+1*(a1/ki+1-a)+

λi+1*

xbki

+1>λi+1*(a1/ki-a)+

λ*xi+1bki>-λi(a1/ki-a)+λixbki

所以,随着试点的成功,中央治国者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λi+1*-λi)的制度创新,并且伴随着知识和物质条件的积累,改革的约束条件进一步放松从而产生深化市场取向改革的内在需要。

在以授权试点改革为显著特点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下,中央治国者是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地方政府官员是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从而加快了知识积累的速度和制度变迁的进程,并使得宪法制度变迁的路径呈现小幅的跳跃性。这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的优点是改革的风险小,成本低。但其形式单一、领域狭窄,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能力受到约束,知识积累速度还是较慢,因面临种种障碍而难以完成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过渡。

2.地方政府自主的制度创新——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模式

对于广大的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最大化目标的追求。因为这种改革机制使各个地方事实上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改革试点权的获得取决于各地方政府和中央的谈判能力、技巧以及大量的灰色因素,这使得决策过程不民主、不透明,事前的试点进入权竞争结果存在着不确定性。特别是那些事后没有获得试点权的地方政府官员在政治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除此之外,制度创新的空间、时机都由中央决定,试点地方政府依附于中央,缺乏充分的自主权。因此地方政府官员总是试图突破授权改革的约束。

如果真能发生地方政府官员的自主制度创新行为,必须使下述方程有解:

我们知道,改革会使原有的权力等级结构逐步发生松动,特别是中央政府先后通过实行“分灶吃饭”和“国税地税分离”的财税体制,这使地方政府所获事权和财权F(λi)不再是一个很小数;此外,地方经济ELi的增强使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担制度创新所需费用,即(5)式成立,从而使地方政府具备了发动自主制度创新的内在动机和物质基础。但(8)式意味着地方政府官员从事的制度创新还受到中央治国者的“追认约束”,本质上是中央治国者的参与约束(IR)。即地方政府官员估计中央治国者知识量ki=λi的情况下进行创新不会降低中央治国者的效用水平,否则便会受到惩罚。

我们令λi+1是(8)不等式成立的极大值,并且不难证明若Ki=λi,

gi+1],不等式(4)成立。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入,新兴市场经济成份不断增大,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越来越明显,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并逐渐意识到改革目标就是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政治风险RLi急剧下降,地方政府官员预期自主制度创新被事后追认的概率q(λi)大幅上升。所以当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发展到一定阶段,λi足够的大,地方政府官员就会逐步摆脱授权试点改革的约束,竞相展开多种多样的制度创新(杨瑞龙,1998),

央治国者虽因地方政府自主制度创新一定程度上丧失对改革权分配的垄断能力,但事后中央治国者发现追认地方政府自主的制度创新不仅不会

随着地方政府自主制度创新绩效的显现,中央自愿或被迫在新的制度变

过程中的角色从主要由对改革内容和改革路径的“事前安排”转变为主要对“下面”进行的自主制度创新进行“事后追认”。

在上述制度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具有不同于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的目标,并认识到他们的政绩最终要通过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体现,而在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能否不失时机地利用制度创新机会是实现本地制度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当地方政府官员积极利用政治组织和政治手段捕捉潜在制度收益,参与地方之间的市场竞争来增强本地经济实力,实现自身政绩最大化时,他们就成为具有类似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政治企业家”。政治企业家阶层的出现并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就标志着我国的制度变迁方式已开始由供给主导型向中间扩散型转变。

我们从上述制度变迁模型中还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第一,在中央主导的授权改革时期,由于受到中央治国者激励相容约束,通过授权→实验→确认推广这种机制使得每次制度变迁的空间为(λi+1*-λi)。当进入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时期,若中央治国者的知识量Ki=λi,地方政府受到中央的参与约束,通过自主创新→事后追认这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将加快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过渡。①

第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激烈的自主制度创新竞争,且地方政府自主的制度创新总是从形式到内容与本地区实际需要相结合,多角度多层面显现出市场经济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极大地丰富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加速了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知识的积累。

第三,由地方政府推进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一般率先发生在发达地区。因为地方政府若想进行自主的制度创新,既要事先认识到进一步改革的好处,又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涉及到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对制度创新成本的承担能力)。

3.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的合作博弈

为了更好地揭示在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中中央治国者与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博弈关系,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省略掉了微观主体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其实,地方政府官员十分清楚其政绩(λi+1x-λix)最大化实现的基础都是本地区微观主体愿意并能够实施(λi+1-λi)的制度创新,所以地方政府官员有动力为本地区微观主体捕捉潜在收益提供或创造有利条件,以此强化本地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增加自己的“政绩”。由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产权关系的明晰化程度正相关,因而在地方之间的竞争压力下,地方政府常常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微观主体扩大自主权的要求。所以,在改革的一定阶段,地方政府与本地企业之间的合作大于冲突。

地方政府官员与微观主体之间的上述博弈关系会对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行为产生以下影响:(1)当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或实施时,微观主体只是“服从”参与,因而较少承担相应的政治风险,从而可进一步刺激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2)地方政府为了争取试点权或中央对其自主制度创新的事后认可,往往用“民意”作砝码,特别是用微观主体绩效提高和财政收入增加来佐证其自主制度创新的正当性。这样,微观主体就间接地获得了反映其制度创新需求的有效渠道;(3)最重要的影响是地方政府成为微观主体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来获得最大化利益的低成本集体行动组织。地方政府出面组织自主的制度创新使得本地区的制度创新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这不仅大幅降低了与中央政府的谈判成本CLN和制度创新成本CL(λi+1-λi),而且通过财政渠道使本地区各个微观主体在制度创新中所承担的改革成本摊薄,甚至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还向制度创新单位给予定向的资金或政策支持。不过,由地方政府推动的自主制度创新也使微观主体实施制度创新的空间受到地方政府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前者意味着微观主体的创新活动不能给地方政府带来政治麻烦,因而间接地受到中央授权约束或事后追认约束。在上述条件下,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行为可描述为:

由此可见,当地方政府官员的个人政绩表现为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函数时,地方政府在沟通中央治国者的制度供给意愿和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中会有意或无意地应和本地区微观主体制度创新集体行动的愿望,从而大大弱化了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①加速市场经济制度的实施步伐。从模型中我们也可清楚地看到,只要约束条件1成立,

并且微观主体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性质决定了他们彼此之间满足激励相容条件。这意味着微观主体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个隐形的合谋性契约:地方政府通过与中央政府的讨价还价和自主的制度创新为微观主体提供有利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和保护产权的制度环境,微观主体则以实际的制度创新行动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间接地为地方政府官员实现可显现的政绩最大化创造条件。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我们这个分析框架中包含了这么一个推论:当市场经济制度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特别是当地方政府官员预期到

外部性而微观主体具有搭便车倾向的制度创新活动外,主要通过国家机器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地方政府不再直接从事赢利性制度创新活动,从而微观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政治风险几乎消失;与此同时,当微观主体的经济实力足以独自承担制度创新的成本时,产权独立的微观主体不再依附地方政府,它们将自主地进行制度创新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到那时,微观主体将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从而过渡到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杨瑞龙,1998)。

四、结语

中国的市场取向改革是在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方博弈中向市场经济制度渐进过渡,三个主体在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阶段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而使制度变迁呈现阶梯式渐进过渡特征。在这样一种制度变迁的框架内,中央治国者因缺乏制度创新的知识而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知识积累和传递,但为了控制由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也需要防止地方政府的“过度”改革;在行政性放权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官员希望通过引入市场经济制度搞活本地经济,赢得中央或上级政府认同的最佳政绩,因而具有捕捉潜在制度收益的动机,但他们的制度创新既要获得中央的授权、默许或事后认可,也需要微观主体在不给他们带来政治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微观主体为了经济自由和机会也渴望能扩大其自主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制度,但难以直接成为中央政府的谈判对手和搭便车心理的广泛存在使集体行动难以形成,所以欢迎地方政府作为他们廉价的集体行动组织,同时微观主体也受到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约束。

可见地方政府是连接中央治国者的制度供给意愿和微观主体制度需求的重要中介,也正由于他们的参与给制度变迁带来了重大影响。

(1)中央治国者之所以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对市场经济制度性质及演进过程中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充分知识,因此才“摸着石头过河”。地方政府参与制度创新为中央治国者创造了一个低成本、低风险的知识传递和积累机制,从而加速了中央治国者对市场经济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认同。

(2)地方政府参与制度创新大大降低了改革演变成“爆炸式革命”的可能性。在制度创新优先进入权的纵向配置条件下,微观主体的分散性及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他们的以产权独立和自主决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需求难以形成集团行动。但这种长期压抑的制度需求一旦超过其承受极限,就有可能引发“爆炸式革命”。而地方政府成为他们集体行动的组织后,就使微观主体有了反映其制度创新需求的渠道,并可能与地方政府合作间接影响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从而弱化了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在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的互动中使渐进式市场取向改革保持连续性,并具有帕累托改进效率。

(3)地方政府在市场取向改革中扮演主动参与者的角色使中国的制度变迁轨迹呈现阶梯状,从而减弱了制度遗产对渐进式市场取向改革的约束。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证明追求政绩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官员总是力图把制度创新的空间推进到中央治国者授权或默许的极限值上。当中央治国者在事后发现在这一极限值上的改革会提高其效用水平(新产权结构的收益大于保护旧产权制度的成本)时,就会认可和推行这种改革,这使得宪法秩序的演进具有跳跃性或制度变迁的轨迹呈现出某种阶梯状。因此,我国的渐进式改革并非是一条平滑的缓慢演进的轨迹,更准确的描述可能应是“阶梯状的渐进式制度变迁”。

(4)地方政府参与制度创新可减弱市场取向改革的“政权约束”,使改革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这是因为地方政府从事的可导致本地经济更快发展的制度创新能够即时地向中央治国者证明改革的好处。中央治国者发现虽然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有可能使传统信仰和政权基础遭到某种损失,但对新的产权结构进行界定和保护却可能获得更广泛的政治支持和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将会事后认可地方政府从事的自主制度创新活动。这意味着,虽然改革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局部非帕累托改进现象(樊纲,1993),但从全局来看却是帕累托改进结果。从我们的模型中不难看出,改革之前中央和微观主体的效用水平为0,通过一系列的三元博弈的帕累托改进的纳什均衡,最终实现完美市场的经济制度对中央和微观主体的效用水平将达到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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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宏亮)(校对: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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