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管桩施工合同(定稿090616) 本文关键词:定稿,施工合同,管桩
一期管桩施工合同(定稿090616) 本文简介:锦地翰城一期预应力管桩工程合同工程名称:锦地翰城一期预应力管桩工程工程地点:海口市白水塘路合同编号:发包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年*月*日发包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中华人
一期管桩施工合同(定稿090616) 本文内容:
锦地翰城一期预应力管桩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锦地翰城一期预应力管桩工程
工程地点:海口市白水塘路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年*月*日
发包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锦地翰城一期预应力管桩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循。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锦地翰城一期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
2、工程地点:海口市白水塘路
3、承包范围:预应力管桩基础工程,负责预应力管桩购置、运输装卸、施工(放线、打桩、送桩、接桩、割桩头、桩头清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测协助、打桩机械进退场、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整理等全部工作。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水电、包工期、包验收合格)。
5、暂定工程量:总桩长暂定37704米。
二、合同工期
1、总工期为
28
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2、开工日期:计划为2009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3、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桩基检测、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试桩、静载试验、验收检测及不可抗力等时间不计算工期,也不属于停工、待工、误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待工的,工期顺延。
三、工程质量与验收
1、管桩质量必须符合GB13476-1999国家标准。
2、工程验收严格执行GB50300-2001及GB50202-2002国家标准。
3、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及自检符合要求后,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发包人初验,发包人初验后交发包人委托的桩基检测单位检测,并由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最终本工程质量合格应以通过桩基检测和法定验收单位验收为准。如发包人初验、桩基检测或法定验收单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予整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因此所造成的返工费用或补救措施费用、重新验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确保验桩全部合格及桩基验评合格,如一次性检测合格,验桩费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按桩基验评标准的要求整理施桩材料,并编制竣工图,在验收合格后将资料(含安全管理资料)送土建总承包单位归集,并协助土建总承包单位办理竣工备案。
四、合同价款及结算
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施工期内无论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是否涨落,综合单价不作调整。?400管桩综合单价118元/米,该综合单价含为合格完成本桩基础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含机械进、出场费)、材料、措施、水电、管理、利润及各种规费、税费的包干费用。试桩费用按本单价执行。
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4,45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伍万元。
3、本合同结算价=实际桩长×综合单价。
4、如因施工需要发生送桩,送桩综合单价为15元/米(以自然地面至桩顶标高计算送桩深度);引孔单价为40元/米。
5、工程结算依据: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原始打桩记录、桩施工方案、管桩检测报告、桩基分项验评报告。
五、付款方式
1、施工单位先按图纸要求打试桩,根据试桩数据配桩;
2、每打完10000米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监理审核确认后7日内,付至该部分价款的80%;
3、桩基经检测合格后,并经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验收时间最长不超二个月)合格确认后,且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之日起30天内付至结算额的95%;
4、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交付款申请及出具正规、合格发票,发票应符合发包人所属税务机关的要求、发票写明单位为发包人单位名称。
六、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罗章锐
,职务:
现场代表;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为:海南中外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代表:郭晓云;
2、负责项目施工报建、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进度给予监督。对承包人放线纪录、完成工作量、挖桩纪录、桩位偏移尺寸纪录及时进行审核、签证;
3、负责提供建筑物的定位控制点;
4、施工前,发包人提供桩基础平面图一套,地质资料成果、地下管线资料报告一份;
5、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组织建设、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图纸会审、确定施工方案、打试桩等工作;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在施工期间提供承包人施工用电源、水源,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施工用水、电费。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
;
2、管桩材料进场时,须提供管桩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3、承包人进场前须提供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桩位编号图、桩机行走路线图、特种作业上岗证交发包人审批;
4、严格按照设计、审批的施工方案及规范施工;
5、服从管理,遵守施工纪律,安全、文明施工,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及机械设备进行管理以及对发包人设施的维护;
6、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手续,如垃圾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
7、自行解决施工人员住宿及有关所需之生活条件;
8、负责工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如有损毁,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按行业标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达到工完场清;
10、施工过程中,避免与周边村民发生冲突,并协助发包人处理好周边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桩基竣工资料一式三份;
12、竣工后,应与总承包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如属承包人责任,须无条件配合总承包单位。
七、其它
1、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其计算单价不变。
2、承包人裁桩前,发包人必须提供裁桩工作面、裁桩标高线和负责废桩的堆场处理,并由承包人回收端头板及钢筋作为裁桩和接桩费用。
3、承包人应根据地勘报告和设计要求制出配桩计划交由发包人审批,并严格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配桩计划进行打桩。
4、所有打桩记录表上必须有发包人、监理指定代表签字,如遇地质情况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桩长时,务必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
5、承包人须保证现场有两台以上的桩机加紧施工。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竣工图一式三份)。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桩基检测、验收,并在桩基检测、验收之日起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桩基检测、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之日起1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总工期和分段工期均不能逾期,如逾期,均按每天总造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工期为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和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
2、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要求,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返工后经发包人和监理检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并拒付工程款。
4、承包人单方原因被质监站、安监站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披露有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或经发包人两次以上下发整改通知而不积极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7天内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
5、工程因没有报建就施工,边报建、边施工造成有关部门查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
十、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3、凡因承包人原因,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连带经济损失(含职能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的总和计算。
十一、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承包人须直接发给工人本人或其委托人;因承包人原因产生劳资纠纷、发生工人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情况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该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十二、退场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需承包人退场时,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退场。
2、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双方应制作移交清单并加盖公章后,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并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垃圾、拆除现场临时设施,并运出施工现场,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否则,每天按10000元向发包人交付场地占用费。
3、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完善,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为生效,在竣工结算、发包人支付完毕,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除有关质保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质保期满后,有关质保条款终止。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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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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