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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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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全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工作,培养职工终身学习理念,加快人才开发,提高全系统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水文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水利厅职工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工作,培养职工终身学习理念,加快人才开发,提高全系统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水文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水利厅职工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水文

职工教育

规定

通知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教育

(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职工教育工作,培养职工终身学习理念,加快水文人才开发,促进水文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部、省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江苏省水利厅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水文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教育(培训,下同),是指对全省水文系统在职职工所实施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成人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开发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水文建设、管理和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水文职工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现代水文事业发展需要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水文职工教育以建立学习型行业和培养职工终身学习理念为目标,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为根本任务,以学习意识培养、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

第六条

水文职工教育应当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业余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短期培训为主、中长期培训为辅,岗位培训为主、一专多能,初、中、高不同层次相结合和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在职工教育活动中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职工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本职工作岗位需要,接受教育的权利。

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列为上岗、任职、聘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职工应当服从单位做出的教育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合同和制度,有义务向单位其他职工传授公费教育所学得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脱产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厅管干部需报水利厅批准;付科级以上干部需报省局批准;其他职工参加脱产学习由单位批准,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应以服从工作为前提。经单位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单位可适当安排考前复习时间,每学期可安排3至6天。未经单位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提倡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对于自学完成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人员,单位给予一次性8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职工应当主动按照国家、省和单位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课时。科级以上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工人,每年不少于72课时,其他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每年不少于40课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课时,每年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一条

职工参加一年以上的学习(含学历教育和长期脱产培训)和被选派出国、出境进修、讲学(短期考察除外),应与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学习目标、毕业(结业)后在本单位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学费和支付违约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在一个单位先后只能申报两个层次的成人学历教育。

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

第三章

职工教育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水文局组织人事科为全省水文职工教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水文系统职工教育规划、计划,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各单位付科级以上干部的教育,负责全系统

职工教育日常管理及各类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验证工作。

为加强职工教育的计划管理,每年省水文局组织的各类专业的职工培训,由承办职能科室于当年3月份拟制计划送组织人事科汇总并于年度工作会召开前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开展日常职工教育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和各专业学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职工教育职能部门作好职工教育工作,维护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力。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用好自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和督促职工参加职工教育活动,鼓励职工参加各类业余学习,适当安排脱产学习,保障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工作负总责。并将职工教育目标列入单位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办学和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管理制度,制订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制订的教育规划、计划,举办较大规模的教育活动以及职工教育年度总结等,应及时上报省局组织人事科。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制度,及时记载单位开展教育活动情况、职工接受教育情况和职工教育考核验证等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培训,由单位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对象、方式和考核方法,培训方案和培训小结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单位培训档案,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之间联合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应当向省局报告

单位委托(联合)社会专业教育机构举办培训,应当向省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协作方式、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人数等。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党费、工会会费中也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教育。具有自有资金的单位,还应根据自身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教育。

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单位职工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实行财务预算。

技术引进项目进行的技术培训经费,在项目中列支

举办规模较大的职工教育活动,应当另行预算。

单位自办培训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制订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举办与生产密切相关的教育活动,原则上不向职工收取费用。选派职工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以结业证、证明和培训证书签章等为依据)的,由单位承担培训费用(不包括伙食费),需要去外地培训的,可按不高于出差补助费的标准发给一定伙食补助;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费用由被选派职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较原有学历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岗位升级培训考核、参加技师培训考核,学费(不含书、杂费)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学杂费、实验实习费等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学年末(或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凭成绩单(或结业证书)和收据报销。学历教育、岗位升级培训考核单位负担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二,技师培训考核单位负担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去外地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可根据各单位情况酌情报销,伙食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为报考学历教育而进行的考前培训、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前培训、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而参加外语、计算机考前培训、参加与现有学历同一层次的学历教育(因拓展业务需要,单位委派除外)和未经单位批准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自理。

职工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内,参加各类教育(组织选派除外),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要求调离或辞职,应由个人或调入单位退还五年内由原单位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教育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列入工作责任状考核内容,省局依照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各单位实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个人继续教育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年度前两年,均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不能评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实行个人继续教育情况与行政职务晋升挂钩。考察年度前两年均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不能提拔使用。科级领导干部提拔使用对接受教育时间的要求,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实行个人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聘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验证制度,严格各类证书验证管理

。每年3月1日至5月1日,为各类教育证书审核验证时间。

第三十条

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年教育证书验证结束后,及时向机关职部门提供职工教育考核验证的情况,以及具有第二十八条情形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江苏省水文系统职工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水文〔1998〕字第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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