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本文关键词:政法大学,华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本文简介: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2009年6月修订)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工作制度,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任职条件)(一)硕士生导师应当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忠诚党的教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本文内容: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工作制度,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条件)
(一)硕士生导师应当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
(二)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造诣。
(三)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如非硕士研究生毕业,需要聘任为硕士硕士生导师的,须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10年以上。
(四)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需聘任为硕士生导师的,应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应具备独立的科研能力,一般应出版过专著(含合著),或近5年在正式出版物上独立发表10篇以上论文(其中3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或近5年主持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六)能开设一门以上研究生专业课程,能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
(七)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八)因学校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极个别研究成果比较突出,在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各方面表现突出且评价优良的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破格受聘担任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选拔和聘任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拔工作视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每1至2年选拔一次。
(二)硕士生导师的选拔,由本人申请、本专业导师组组长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协商后提名,报研究生教育院。
(三)硕士生导师候选人应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由本专业导师组组长在表格上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教育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新增硕士点的硕士生导师聘任程序参照以上规定进行。
(六)硕士硕士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但由于年龄等原因可以相应缩短聘期。硕士生导师的聘任由研究生教育院转请人事处统一发聘书。
第四条(导师助理)
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聘请硕士生导师助理。硕士生导师助理不纳入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序列。
各学科专业应当将所聘的硕士生导师助理的名单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第五条(导师职责)
(一)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对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二)参与和做好本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调研、学位论文等工作,提出是否同意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习、科学研究、论文撰写等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培养计划的严格执行。
(五)按照导师组的安排,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学位课和选修课)。
(六)严格执行研究生考核制度,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结束培养的报告。
(七)协助研究生教育院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工作去向提出建议,督促研究生做好毕业思想小结和毕业鉴定,并教育研究生为国家建设服务。
(八)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和规章制度,定期向导师组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积极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导师的考核)
(一)硕士生导师应每年向所在专业导师组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和导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硕士生导师每三年应向导师组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应在导师聘期结束前对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应终止其导师资格:
1、连续两年不招收、指导研究生的;
2、连续两年经教学测评不合格的;
3、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应暂停其导师资格:
1、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3、长期离校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五)研究生教育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对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导师组长的确定)
(一)硕士生导师组原则上按照研究生招生目录的专业划分,每个专业设一名组长;区别较大或者招生人数较多的研究方向可增设一名分组长。
(二)新设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人选由该专业学科带头人提出建议或由本专业高级职称教师、校领导推荐,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导师组组长如因退休或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更换,新任组长人选由原导师组长提出建议或由导师组成员协商推选、校领导推荐,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导师组组长的人选可先经导师组全体成员民主投票,以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导师组的职责)
(一)提出增补本专业硕士生导师的建议。
(二)指导本专业导师认真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
(三)参与拟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承担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及协助录取硕士生等有关招生工作。
(四)负责制订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实施培养方案,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五)安排和开设本专业研究生课程,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
(六)组织安排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七)组织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八)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审查研究生论文的选题和论文工作计划,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九)配合研究生党组织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十)定期检查导师的培养工作,听取导师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导师组长负责召集与主持导师组会议。
第九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解释和实施)
(一)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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