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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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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办学目标,加快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根据2001-2010年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决定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施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是:从2004年起滚动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办学目标,加快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根据2001-2010年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决定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施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是:从2004年起滚动评审确定5个研究中心进入建设计划,通过3-5年左右时间的重点建设,使我校人文社会科学若干学科和领域的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并通过研究中心的带动和辐射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总体水平。

第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应从我校的学科优势和发展需要出发,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坚持优化结构、突出重点、促进联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3-5年左右时间的重点建设,研究中心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整体水平在省内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

(二)成为省内本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中心。

(三)应用类研究中心在咨询服务方面,形成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省内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研究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科点:有一个相关硕士点或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作为研究中心的主要学科依托。

(二)人员与队伍:拥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研究人员中正高职称人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不低于总数的20%。

(三)规划与制度:有一套研究中心的建设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围绕相关研究方向的系列研究课题方案及研究实施计划,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四)硬件条件:有相关的资料室和专业情报资料;有支持科研工作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有研究中心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

(五)配套经费:学院以不低于学校建设经费1∶0.2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

(六)研究中心的名称应体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学科发展需要的二、三级学科以及更加专门的或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推荐申报。跨学院组织的研究中心由中心所依托的主要学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研究中心的评定采用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学校综合协调确定的评审程序。科研处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查合格的材料交由专家委员会评审。科研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及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研究中心的额定建设经费由学校投入的中心建设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构成。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50%;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50%。科研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大研究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必要研究条件的改善;学术会议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召开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补贴。研究中心从其他渠道自行取得的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按学校的其他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研究中心所有的经费使用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立帐,以备审计检查;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登记。

第十条

研究中心实行竞争入选、定期检查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一)研究中心所在学院负责对研究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科研处负责年度考核。科研处每年6月对所有入选的研究中心进行检查,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

(三)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达标评估,对研究中心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在检查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撤消资格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学院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经检查、评估不合格者;

4.检查、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根据研究方向和重点,每年至少出版专著一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篇;每两年以中心名义主办一次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三年内至少承接两项省级以上研究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一个研究中心每年可以申报一至两个重大研究项目。研究项目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较大应用价值,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左右。申报者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经申报单位推荐、科研处审核、专家评审确定。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重大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半年;

(六)中止项目协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研处撤消项目:

(一)经有关方面认定,研究成果存在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

(二)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四)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能通过;

(五)经校财务部门认定,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

项目撤消后,应停拨经费,追回部分已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研究中心重大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请评审书》的最终成果形式要求结项。到期未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可以继续研究,延期结项。但必须提交延期报告,延期一次为限,期限半年。

第十五条

重大研究项目结题后,科研处将选择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成果评审未通过结项验收,停止续拨余款。如研究成果已正式出版,或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被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以申请免予评审。

第十六条

由研究中心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必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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