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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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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天水市秦州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为积极推行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化矫正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71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社区矫

秦州区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天水市秦州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推行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化矫正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71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试行社区矫正,对于完善中国特色刑法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探索和实行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不断夯实“法治秦州”、“平安秦州”、“和谐秦州”建设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协作,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依法矫正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改革创新原则。借鉴其他县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有效途径。

4.公开监督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滥用刑罚执行权力现象的发生,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三)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工作任务

1.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2.监督管理。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3.帮困扶助。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上成立了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考评考核及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全力配合司法所教育、监管、帮扶本村、本社区辖管的矫正对象。

(2)

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中的专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成员、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社区服务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等。社会志愿者由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颁发聘书。

(三)相关部门职责

1.政法委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平安秦州”创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3.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以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4.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和程序,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监督。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5.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需要收监执行的及时收监执行。

6.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财政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9.教育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中未成年人罪犯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以及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10.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义诊和心理健康咨询方面的服务。

11.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法制、文化教育,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帮助。

12.各乡镇、街道要在各村、各社区建立矫正工作小组,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配合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现实表现、心里特征和矫正期限,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定期开展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矫正对象要定期向矫正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生活状况;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的思想、现实表现及工作生活情况。

四、工作制度

(一)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工作人员培训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工作制度。

(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考核及奖惩、社会保障、解除矫正、档案管理和监护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三)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大投入,全力保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社区矫正组织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壮大工作队伍,确保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齐抓共管,稳步推进。社区矫正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多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加快“法治秦州”、“平安秦州”、

“和谐秦州”建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率先跨越发展。

主题词:司法

社区矫正

意见

通知

抄送: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委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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