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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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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1.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

《处方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

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1.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1.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1.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2.1普通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

2.2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2.3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2.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

4.1医院使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

4.2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4.3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6.1

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6.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6.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6.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6.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

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

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

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处方权审批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才具有药品处方资格。

2、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通知表》,院长审批后,方可享有处方权。

3、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有中药处方权。

4、主治医师以上,经卫生局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5、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办公室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留存。

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6、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办公室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7、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8、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

9、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处方。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用后及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1、门诊处方有效期

处方为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丢失底方的处理规定

患者若遗失底方,在补底方时必须持病历。严格按病历中记载的药品种类和剂量补方。原则上谁开谁补,但在当事的医生不在时由该科门诊组长或分诊台负责人安排其它医生补方。只能补与其原来的处方相同的底方,如原来是白方的只能补白方,原来是绿方的只能补绿方等。

3、遗失已交费处方的处理办法

3.1凡在我院就诊,并于交费后将处方丢失的患者,应持收据及处方底方到医务科办理挂失手续,经医务科核实。

3.2在挂失之前若药品被人领走,一切损失则由处方丢失者承担。挂失三日后处方丢失者可到医务科办理取药手续。

3.3办理时请患者本人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除携带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4经医务科审核,由患者或委托人持医务科重新开出的处方到划价处划价,然后再到医务科盖章、患者签字、收费处盖章后,方可到药房领药。

3.5药房要将此类处方单独保存,以备日后查找。

处方点评及处罚制度

一.处方点评制度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务科、药剂科及门诊医疗质控组要定期对门诊处方以及病区医嘱进行审核、点评、反馈,并列入医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公示和处罚。

1.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临床科室等部门组成。

2.处方评价方法:

2.1门诊药房药师在调剂过程中认真审核处方,发现问题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每周随机抽取一天的部分处方进行分析评价,每月定期抽查不少于5%的处方,详细填写卫生部公布的《处方评价表》,并予登记。对违规用药、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等情况,应责令处方医师改正。

2.2每季度对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抽查。

2.3检查结果及时在医院内进行公布。

二、处方注意事项

1.药学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宜,七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4.处方内容应包括: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人及核对人签字,药价,不得缺项、漏项。

5.处方书写要清楚,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

6.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7.普通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到期由药剂科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销毁。

8.药师(士)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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