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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管理办法

奖学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奖学金,管理办法

奖学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一: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第一章宗旨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

奖学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一: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

第一章

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本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奖励方式

第五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院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评委会主任,由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五)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成绩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无补考记录)。综合测评分是学年学业考试成绩的折合分和社会活动与实践附加分的总和(综合测评细则见附件1)。

(1)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第1名,且综合测评总成绩90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80分以上;

(2)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3%,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5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70分以上;

(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级排名前8%,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0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65分以上;

(4)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级排名前15%,且综合测评总成绩75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发文公布评选方法;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申请书;

(三)各系由系主任、级导师、政治辅导员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并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

(四)评委会评审初评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五)学院发文公布最终结果;

(六)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十条

评选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候选人资格审核要坚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委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提出意见,老师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评委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诉,老师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一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综合测评

实施细则

一、

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

奖学金综合测评的分数M是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A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B之和。其计算公式为:M=A+B。

二、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A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

1、学习成绩测评按学业加权平均学分成绩计算法。学年学业加权平均学分成绩等于该学年各科实际成绩乘以该科目学分数,然后加总求和,再除于该学年的总学分数。计算公式如下,其中ai为课程最终成绩,ci为课程学分:

2、必修课程的学习成绩测评a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习成绩测评a选修分别计算;所修的课程总门数为必修课程门数n必修与选修课程门数n选修之和。

3、学分重修课程、补修课程同样列入学习成绩测评的范围。

4、考虑到学生选修课程的不一致性,可能导致学生卷面成绩差别较大。因此,对于选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中的课程成绩进行二次调整。调整办法:以75分为基准,将这个分数与某选修课程平均成绩的比例作为一个调整系数,学生的原始课程成绩乘以调整系数,得出调整后的成绩,作为计算选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a选修的课程最终成绩。示例如下:

假设《经济学》和《商务信函》的课程班中各只有5名学生,

他们的课程原始成绩如下:

《经济学》:

88

85

81

75

78,平均成绩81.4

《商务信函》:

80

78

76

71

66,平均成绩74.2

首先计算出调整系数:

《经济学》课程的成绩调整系数为t1=75/81.4=0.92,

《商务信函》课程的成绩调整系数为t2=75/74.2=1.01。

然后,将课程原始成绩乘以调整系数,得出调整后成绩如下:

《经济学》:

80.96

78.20

74.52

69.00

71.76,

《商务信函》:

80.80

78.78

76.76

71.71

66.66。

以调整后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计算选修课学习成绩测评得分a选修。

三、综合素质测评

(一)

积分单位

综合素质测评的积分,用与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相关联的值μ作为基本单位。μ的计算公式为:

μ=(H

-

L)/n

其中,H代表所在系(专业)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最高分,L代表所在系(专业)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最低分,n代表所在系(专业)的总人数。

在奖学金综合测评中应以学习成绩测评为主,综合素质测评不应有过大的影响。因此,μ的值设定为最高不超过0.7,最低不低于0.5;凡实际数值大于0.7的均取值0.7,凡实际数值小于0.5的均取值0.5。

(二)

奖励加分

1、

在全国、省、市级刊物或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作品的(包括科研学术论文、文学、艺术等作品,实习作品除外)按如下标准加分:

国家核心期刊或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或媒体

市级重要报刊或媒体

4μ/次

2μ/次

1.2μ/次

注: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为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满分计,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μ。

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报刊或杂志发表新闻、文学、艺术作品的,统一加分为1μ/次;在校级刊物发表新闻、文学、艺术作品的,统一加分为0.3μ/次;在系(专业)刊物发表作品的,统一加分为0.1μ/次;在校内网站、电台发表新闻稿者,每3篇增加0.1μ单位的加分,同时,在新闻稿中发表摄影作品的,不以摄影作品的张数为单位计算,而以摄影作品附随的新闻稿的篇数为单位计算,每3篇增加0.1μ单位的加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μ;另外,该项加分与宣传类积极分子加分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分。

2、在各项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按如下标准加分:

获奖等级(名次)

国际比赛

全国比赛

省级比赛

市级比赛

院级大型比赛

系级大型比赛

(

金奖

)

4μ/次

2μ/次

1.8μ/次

1.2μ/次

0.5μ/次

0.2μ/次

(

银奖

)

3μ/次

1.8μ/次

1.5μ/次

1μ/次

0.3μ/次

0.1μ/次

(

铜奖

)

1.8μ/次

1.5μ/次

1.2μ/次

0.8μ/次

0.2μ/次

0.1μ/次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等

1.2μ/次

1μ/次

0.8μ/次

0.3μ/次

注:(1)参加各项比赛,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μ。

(2)比赛获得名次须有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

3、担任社会工作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如下标准加分:

学生会主席团、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院社联主席团

院学生会各部长、院社联各部长、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系学生会副主席、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长、院报记者站站长、院艺术团团长、广播台台长、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院社联各部副部长、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及各部长、系学生会各正副部长、系团总支委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副会长及各部负责人、院报记者站各部负责人、各社团社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艺术团副团长、广播台副台长、学生党支部委员

党章学习小组正副组长、艺术团各部负责人、广播台各部负责人、各社团副社长、社团各部门部长、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各副部长及各楼层长、各班班委、团支部委员、礼仪队队长

院系学生会各部门干事、社联干事、院报记者站干事、广播台干事、社团各部副部长、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事、宿舍舍长、礼仪队队员、院级学生团体成员(如艺术团、院辩论队、足球队、篮球队、读书会等)

1.5μ-2.5μ/学年

1.2μ-1.8μ/学年

1.2μ-1.5μ/学年

1.0μ-1.3μ/学年

0.3μ-1.1μ/学年

注:

(1)担任以上社会工作者由各部门主管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组织讨论,确定加分,指导老师签名证明;并汇总至学生处审核,核定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年的,各部门、各系(专业)可以根据其工作成绩考虑给予适当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取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3)身为学生干部有义务参加职务以内的各项活动和竞赛,因此在综合测评时,3项和4项应综合考核计分,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一项计分,而不再累加计分;担任其他类别的社会工作视其工作性质及其表现酌情加分。

(4)非常设机构以及各类学生团体成员不加分。

4、先进集体按如下标准加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院表彰

系(专业)通报表扬

主要学生干部

2.5μ

1.2μ

0.5μ

其他学生干部

1.5μ

1.2μ

0.3μ

成员

0.8μ

0.5μ

0.2μ

注: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先进党支部主要学生干部指党支部副书记,其他学生干部为党支部的其他委员。红旗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指团支书、班长,其他学生干部为团支部主要成员。优良学风班主要学生干部指班长、团支书,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同时获得几项表彰,只取最高分,各项分值不能累加。

5、先进个人按如下标准加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院表彰

系(专业)通报表扬

2.5μ

1.2μ

0.5μ

注:先进个人指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时获得几项表彰,只取最高分,各项分值不能累加。

6、社会工作获得荣誉表彰的院级学生组织以及各类学生团体的骨干、成员加分:获得荣誉表彰的院级的各类工作积极分子加分标准为0.3μ—0.5μ之间,以获奖荣誉证书为准,并由主管部门给出具体加分意见。各系(专业)对本系(专业)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察,对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贡献(不包含学生干部)的学生在综合测评时有0.3μ给予奖励的权力。本项累计分最高不能超过0.8μ。第5项先进个人和第7项社会工作获得荣誉表彰的同学在加分上只计最高分,不能累加。

7、其他加分

上课全勤

卫生评比

最佳宿舍

学院文明

宿舍

军训嘉奖

无偿献血

好人好事

市级以上

有关部门

的表彰

0.5μ/学期

0.1μ/次,

累计不超过0.5μ

成员0.3μ/次,舍长0.5μ/次,累计不超过0.8μ

0.3μ

0.2μ/次,累计不超过0.6μ

0.8μ/次,累计不超过1μ

(三)惩处扣分

0.5μ/次

0.4μ/次

0.4μ/次

0.2μ/次

0.2μ/次

0.8μ/次

0.5μ/次

通报批评

违反课堂

纪律

违反宿舍

管理规定

卫生评比

最差宿舍

迟到

旷课

违反网络

管理规定

(四)综合素质测评最终得分

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B

=

奖励加分

+

惩处扣分

综合素质测评加分总额不得多于4分。

四、附

(一)以下学生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凡测评区间所修课程最终成绩有不及格者,不能参评;

2、测评区间内,因缓考、降级等原因导致取得最终成绩的课程总学分低于所在专业平均应修学分的75%者,不能参评;

3、测评区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评;

4、凡在籍期间拖欠学费者不与参评(上交缓交学费申请书,并经学校同意批准者除外)。

5、填报不实,则扣除所有分数,并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各系(专业)可结合本系(专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但须经本系(专业)全体学生民主投票通过,由各系(专业)主要负责人确认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方能生效。修改内容与本细则有冲突,以本细则为准。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外,其他部门给出加分或扣分意见无效。

(三)以上加分以学年为准,计算结果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四)其它管理办法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执行。

(五)本细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加分审核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年级

照片

专业

宿舍

宿舍电话

手机

班级

职务

申请加分情况

第一项加分

第二项加分

第三项加分

第四项加分

第五项加分

第六项加分

第七项扣分

总得分

备注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项目完全属实。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学院审核小组意见

签字:

日期:

1、

本表与各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同使用有效。无相关获奖证明视为无效。

2、

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发现虚假成分,按情节予以扣分或相应处分。

3、

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无签字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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