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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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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建立大连理工大学规范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保证“985工程”和“211工程”仪器设备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高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建立大连理工大学规范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保证“985工程”和“211工程”仪器设备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校级预算经费(项目编号:8*****)采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申报

第六条

校级预算经费原则上应当有完整的采购计划

第七条

采购仪器设备时,购置单位经手人应当按照采购计划通过国有资产处主页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报。

第三章

集中采购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每天汇总采购申报情况,在网上分别答复并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具体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列入国家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内(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可到国有资产处主页查询)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执行;

(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通用仪器设备,批量采购时,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属于专用、自行研制、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组织或者委托购置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采购小组共同进行谈判采购;

(四)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按照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复印纸、打印纸和批量耗材由国有资产处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与供应商达成采购意向后,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国有资产处或者由国有资产处委托购置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盖“大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公章。

第十二条

委托购置单位采购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处将在网上通知购置单位,并将加盖有“集中购”印章的《大连理工大学集中采购凭证》于申报的第二天返回各单位办公室或设备秘书处,用户可以持此凭证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购置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负责技术要求部分的确认,国有资产处在确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共同完成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用户指定地点后,应当尽快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一)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按照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口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进口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仪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备查。采购文件具体包括: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废标原因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纪(监)委是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利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处和购置单位有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大工办字[1999]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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