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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
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
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08〕102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
(一)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按职工不同职级,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二)没有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三)按现行职工工资供给渠道筹集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1.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
2.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3.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
1.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2.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厅级13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5平方米、科员(含科员,下同)以下职工75平方米。
3.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15年,即把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180个月分摊。
4.住房货币补贴月标准如下:
厅级干部每月313元;
处级干部每月241元;
科级干部每月205元;
科员以下职工每月181元。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使用单位聘为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级干部职务的住房货币补贴。被聘为高级职称的享受处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聘为中级职称的享受科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5.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补贴方式
1.住房货币补贴采用按月发放的形式。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本方案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3.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分别由所在单位计发。职工在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4.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未领足住房货币补贴的,一次性领取剩余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5.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总额。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80%。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部分)。
(五)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六)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五、住房货币补贴办理程序
(一)符合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对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三)经单位审核后的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批。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及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职工职级变化的由单位在变动当月填写变更表,经单位审核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单位和市房改办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档案。
(六)住房货币补贴供给单位按市房改办核准的住房货币补贴额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
六、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单身职工(含离异)结婚时,如对方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条件,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将已计发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其本人人事档案。
(三)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在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和房改部门意见,继续向其本人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四)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已计发的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并报计发单位,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原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住房货币补贴作封存处理,待其符合条件时给予提取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在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按月住房货币补贴,可视其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的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货币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提取本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4.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对弄虚作假,骗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须依法依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当事人责任。
七、本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原《河源市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河府〔1999〕82号)中“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停止执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仍按河府〔1999〕8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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