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招投标,监督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JFPGWZH.55.A0.2010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利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细
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
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JFPGWZH.55.A0.2010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利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
1.3
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竞价谈判、商务谈判、延标)均应接受招投标监督。实施招标活动,均应成立监标组。根据需要监标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其他专业人员或上级监督部门指定的人员组成,监标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标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1.4
监标组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权,出现被否决的事项应当停止招标活动。
除上述事项外,招标工作小组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和监标组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商一致意见执行,协商不成的,由招标小组和监标组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汇报,由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其分管领导裁决。
1.5
本办法规定了招投标监督主体、监督流程、监督内容和有关考核规定。
2.监督主体
2.1
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是公司招投标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2.1.1
具体负责公司招投标监督的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2.1.2
依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查看招投标资料,负责成立项目监标组,依法依规监督,并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
2.1.3
负责公司招标监督系统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培训、检查和考核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可指定专业监督员对未直接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进行抽查,并有权查看监督招标项目的全部资料。
2.1.4
对招标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2.1.5
其它应当履行的招标监督工作。
2.2
项目监标组职责及权利:
2.2.1
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2.2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本级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请示和汇报。
2.2.3
在整个招标活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予纠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督人员提出纠正意见,现场未予改正的,监督人应终止现场监督行为,立即报告招标监督管理部门:
(1)
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2)
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招标纪律或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3.监督流程
3.1
公司组织招标项目
3.1.1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依照本办法组织招标监督。
3.1.2
公司应在完成招标形式审批确定招标形式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报告组织项目招标的信息,报送“招标形式申请表”(复印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负责及时成立监标组,并将监标组成员名单告知职能部门。
3.1.3
职能部门应在开标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书面通知开标会具体时间,并报送书面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组织监标组实施现场监督。
3.1.4
监标组实施监督,应当设立招标监督工作卷,按招标活动的流程顺序记录招标监督工作,填《招标工作监督表》。
3.2
需提请集团监督实施的项目
3.2.1对于招标的标的额大于500万小于1000万的项目,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招标形式审批确定招标形式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技改基建部报告组织项目招标的信息,报送“招标形式申请表”(复印件)。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成立监标组,实施现场监督,监标组未到场不得开展招标工作。职能部门应在开标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派出的监标组报告开标会具体时间,并汇报组织项目招标的工作进展,报送书面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
3.2.2对于招标的标的额大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招标形式审批确定招标形式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技改基建部报告组织项目招标的信息,报送“招标形式申请表”(复印件)。
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技改基建部在二个工作日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是否参加招标监督并通知职能部门。对于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技改基建部参加招标监督的,按3.2.1规定实施。对于不参加招标监督的,职能部门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将招标监督情况报告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技改基建部。
3.2.3对于招标标的额小于或等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我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监督。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将对招标监督进行抽查。
4.监督内容
4.1
招标前期监督内容
(1)
招标项目的项目计划或立项是否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2)
招标形式的确定,招标形式(包括竞价谈判、商务谈判、延标)的申请未获批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3)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4)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按公司规定发布;
(5)
招标项目分管领导及工作小组成立情况,未按规定明确项目分管领导或未成立工作小组的招标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6)
评标专家抽取及抽取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是否按规定抽取、按程序报批;
(7)
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范围确定;
(8)
竞价谈判、商务谈判的候选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范围确定;
(9)
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必须具有的法律资质和公司要求的进行审查,投标人资质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及公司要求;
(10)
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符合规定。
4.2
开标监督
4.2.1
招标工作人员应在开标会现场当众向投标人公布监督小组名单和投诉举报电话。未现场当众向投标人公布监督小组名单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进入下一流程。
4.3
开标监督内容
(1)
监督人员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
(2)
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进行监督,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进行开标;
(3)
对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按废标处理;
(4)
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5)
对招标工作小组或招标机构审查投标人资质过程进行监督;
(6)
对唱标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唱标时,应有监标人在场;
(7)
对唱标记录与唱标单上的内容是否一致进行监督;
(8)
唱标结束,监督人员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
4.4
评标监督内容
(1)
对招标工作人员是否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是否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进行监督;
(2)
对评标开始前评委负责人就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不得影响评委独立评审、独立打分进行监督;
(3)
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4)
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
(5)
对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进行监督;
(6)
对评标报告、打分汇总表的签字手续完备,评标报告中的结论的排序与评委打分汇总的排序是否一致进行监督;
(7)
对评标过程中的各类会议进行监督;
(8)
在询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可以对有关投标企业的法律资质问题向投标企业进行询问。
4.5
定标监督内容
(1)
监标组列席定标会议,监督定标,不得参加定标表决;
(2)
对有无招标工作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进行监督;
(3)
对招标工作小组是否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确定中标人进行监督;
(4)
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进行监督。
4.6
中标合同签订的监督内容
(1)
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2)
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4.7
其他事项的监督
(1)
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4)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5.管理与考核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施考核,每发现一起考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
违反规定确定投标人名单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招标文件和接收投标文件的;
(4)
对招标文件或标底编制工作失密、泄密的;
(5)
对监管人员提出的一票否决意见不予配合的;
(6)
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的;
(7)
干预评标委员会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呈现明显倾向性的;
(8)
向投标人索贿或接受投标人贿赂的;
(9)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附则
6.1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立项书
2.招标工作监督表
附件1:
招标立项书
编号:
立项部门
需求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
采购部门
项目名称
项目分类
(选择√)
厂房建设及改造项目□
技改技措生产性装备项目□
与生产制造相关的日常消耗物资□
办公用品及耗材□
属第三产所提供的服务□
配套件□
立项依据
项目预计投入:
万元
立项部门负责人:
立项部门分管副总: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人:
财务总监:
总经理:
8
招标工作监督表
编号:
招标监督基本情况
时间
监督人(签名)
招标单位负责人(签名)
招标项目
招标单位
招标形式
招标机构
监督小组成员
监督小组意见
监督部门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