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的意见》及桐教[1999]134号、桐教[1999]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决定全面实施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制订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细则,旨在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学校管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创造一个择优上岗,各尽所能的工作环境,增强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校长负责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市教委和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对市教委和镇政府负责。接受学校党组织、教代会的监督。
二、校长的任免:
校长由市教委任命,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三、校长的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广大教职员工,重视教职工代表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4、校长的职权
(1)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决策权、指挥权。
(3)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奖惩,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二级聘任制,并且有相应报酬的决定权。
(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5、校长的考评
校长每年接受市教委的考核,并向教代会进行年度工作述职,由教代会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应由市教委给予免职。
第三章教师聘任制
一、聘任原则
1、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
2、在市教委额定的可聘数内,根据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在全市范围内选聘教职工。对本校教职工的聘任率达95%左右,流动面控制在5%以内。
3、实行双向选择,教职工有受聘、辞聘、拒聘及去外校应聘的权利。
4、采用二级聘用的办法,先由校长聘任负责教师(包括年级组长),再由负责教师选用教师。
5、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聘任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聘任方法
1、聘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校内聘任。7月5日前教职工根据聘任方案,填写《双向选择意向书》。校长于7月15日前基本完成校内聘任,并公布首批聘任结果。
第二阶段:跨校聘任。要求参加跨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在七月五日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所在乡镇同意后,填写《校际双向选择意向书》参加跨校聘任。未被学校聘任的教职工,也可由学校发给《校际双向选择意向书》参加跨校聘任(市教委将于七月二十五日左右,召开跨校聘任师资交流会)。
第三阶段:自荐推荐。经本校及跨校聘任仍未受聘的教师,可继续自行联系,进行双向选择(教师的跨校双向选择到八月二十日结束)
2、外单位来本校应聘的人员,由校长组织人员考核录用。
三、聘任的形式与待遇
教职工的聘任分为聘任、试聘、待聘、缓聘和内退五种形式。其中聘任分原职聘任,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高聘、低聘、试聘、待聘教职工的人数,均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5%。
(一)原职聘任。按其实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为原职聘任。原职聘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原职聘任的教职工其待遇按所聘任职务的标准享受。
(二)高聘。按其实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一档职务进行聘任,称为高聘。高聘的期限为一年。被高聘教师的待遇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聘职务工资并相应调整职务岗位津贴。
教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被高聘:
1、师德修养好;
2、履行岗位职责及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实绩突出;
3、与同职务相比,在班主任工作、教育科研、教学水平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表现;
4、最近两个学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5、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其中的三项条件:
①获桐乡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
②获县(市)级学科带头人或评优课、优质课、双高课二等奖以上。
③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获县(市)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④有二篇以上论文在县(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或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
选县(市)二等奖以上者。
⑤学科抽测或期末检测成绩优异。
⑥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县(市)级一等奖以上,地(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
⑦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突出贡献,并且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可。(以上七项条件均指近三年内)
(三)低聘。按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低一级职务聘任,称为低聘。低聘的期限分为一年和二年两种。被低聘教职工的待遇按其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聘职务工资并相应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低聘:
1、教育教学业务能力较低,不能较好地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教育教学质量低劣。
2、因身体等个人原因,无法或不愿担任主课,要求给予照顾者。
3、因学校岗位设置限额,本职务岗位已满,不能按原职聘任者。
4、小学高级教师在二年内(小学一级在三年内)没有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发表过论文。
5、未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群众反响较大,意见较多,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低聘的教职工。
6、学科抽测或期未检测中教学质量明显落后。
7、专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市组织的小学体育比赛、运动会、文艺演出、书画、科技作品评比,在任职期内累计二次名次处于全市农村组倒数1――3名者。
(四)试聘。因岗位要求与当事人表现有明显差距,实行试用性聘任的,称为试聘。试聘的期限为半年和一年两种。被试聘教师的待遇为:原职务(等级)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按50%计发。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试聘:
1、师德表现较差,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或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松驰,造成较差影响者;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育教学质量较差或学生、家长有较大意见者。
3、不接受学校拟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者。
4、拟聘岗位与当事人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明显差距,须实行试用者。
5、其它认为应予试聘者。
(五)待聘。因本人表现或其他原因,未被本校聘任,又未被跨校聘任的,称为待聘。待聘期限为半年和一年两种。待聘教职工的待遇为:半年内由学校按职务工资(含30%工资)、10%工资、教龄津贴及职务岗位津贴的80%发给;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最低工资。满一年后仍未被聘用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由学校报请市教委办理辞退手续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待聘:
1、因犯有错误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有品行不良,工作纪律松驰,教育教学工作极不负责任等表现,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极差,误人子弟,且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4、本人不接受校长聘任的。
5、连续两次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岗位要求未被正式聘用的。
6、其他认为应予待聘者。
(六)缓聘。教职工因本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病医治请长病假,或因出国探亲等原因而不能正常上岗的,可以缓聘。缓聘教职工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上述教职工回校正常上班时,仍应办理聘用手续。
(七)内退。根据桐教[1999]134号文件:
1、凡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因身体原因或教育教学水平低、能力差、履行职务岗位职责有困难,学校又难以安排其他合适工作的,学校认为确实不宜再上岗的,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决定该教师内退,不须教师本人申请。
2、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资年限打折计发;
②职务岗位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
③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
④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并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