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天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1.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要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在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分类:
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
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调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军事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与更新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经费是否充足的情况下,由总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预算,并报局计财科审定。
各单位根据审定的固定资产预算,由总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部门负责采购。
对于专项控制的固定资产及预算外的采购实行特别审批制度。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学校对总务部门采购的资产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确认是否与申请的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对验收无误的固定资产,由会计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目录、明细帐、卡片,做到帐、卡、物一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接受捐赠等)
四、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对部分固定资产(如图书、电教器具等)实行归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固定资产的预用、报废清理、内部转移、调拨出租等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上报计财科和资产管理中心,同时调整有关帐目。
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特别的审批制度,并落实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封存和申报手续;发现多余、闲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反映汇报给计财科及基建站,并服从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调拨。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由总务部门负责。中修、大修需上报审批。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报废
学校总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并详细填写盘点、清查明细表,将结果报计财科及设备部门。
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转让,一般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划转撤并的单位,应进行彻底的清查盘点,该报废的报废,该转让的转让,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六、房屋及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明确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及使用责任。施工由基建站负责,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与使用由总务部门负责。
由财务部门及总务部门对单位房屋及建筑物编制详细的分类目录,将期作为档案管理,并准确、及时、详细地反映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情况。
总务部门应加强房屋维修的计划管理,根据损坏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编制房屋维修计划,并上报计财科、基建站审批执行。
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或转让时,应及时记录有关产权变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