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拉出,计生,病例,工作方案,应对
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我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国出现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后的应对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目的规范和指导我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应对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对我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调查、处置和应对。三、制
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我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卫生计生部门
应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国出现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后的应对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规范和指导我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应对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对我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调查、处置和应对。
三、制定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总体方案》、《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2014年第1版)》、《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相关信息发布计划》等条例、预案和指南编制。
四、情形分类
根据病例来源和可能的发现途径,本方案设定了下述五种主要情形:
(一)情形一:我国公民在境外确诊需转运回国时;
(二)情形二: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发现疑似病例时;
(三)情形三:医疗机构在日常接诊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例时;
(四)情形四:疾控机构在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中发现疑似病例时;
(五)情形五:120急救机构日常接警中发现疑似病例时。
五、应对工作
(一)情形一:我国公民在境外确诊需转运回国时。
我国公民在境外被诊断为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需做好以下工作:
1.国家卫生计生委接到相关信息后,应评估病例转运回国进行救治的可行性。如生命体征平稳,身体状况能够承受飞行状态,则转运回国救治(参照《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紧急处置预案》)。如不具备转运条件的,由外交部门协调我驻外医疗队或当地医疗机构对病例进行就地临床治疗。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可组织国内临床专家赴当地或远程指导病例的临床救治。
2.根据病例所在国卫生部门通报情况,或通过驻外使馆或医疗队,对病例可能感染来源及境外密切接触情况进行调查。综合上述信息,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外交、商务等部委,在驻外使馆的协助下,依靠我境外医疗队等专业力量,对境外密切接触者中的我国公民开展追踪与健康监测。如密切接触者中,存在高暴露风险的,遵循自愿原则,可考虑随病例转运飞机同机回国或另行安排转运回国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驻外使馆将病例感染来源和密切接触者相关调查结果通报给外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外交部通报给相关国家。
3.国家卫生计生委向世界卫生组织、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通报该病例的相关信息。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病例的相关信息。同时,开展对我国境内公民的风险沟通,着重说明病例转运回国救治的目的、意义以及因病例转运回国造成疫情扩散的风险。
5.转运工作启动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由应急办、医政医管局、疾控局等相关司局领导和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现场处置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简称“国家工作组”),指导现场处置相关工作。
6.转运任务完成后,国家工作组指导做好转运飞机的终末消毒。
7.国家工作组指导开展随机医护、机组、工程师、后勤保障等参与转运工作人员的暴露风险评估,指导制定健康监测方案。
8.病例送抵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后,该医疗机构对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并在国家临床专家指导下,做好病例的临床救治等相关工作(参照《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紧急处置预案》)。
9.国家工作组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健康监测方案。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该医疗机构对参与病例救治的医护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10.根据需要,病例收治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采集生物标本后,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标本运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学等检测。
11.病例符合出院标准时,由国家工作组组织临床专家评估后准予出院。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采集出院诊断所需的生物标本,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学检测。
12.如确诊病例死亡,病例收治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尸体包裹消毒工作。同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尸体转运及火化。
13.在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尸体处理等相关活动过程中,国家工作组指导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感染控制和终末消毒。
14.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例病例的临床转归信息。若病例治愈出院,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若病例死亡,由病例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5.病例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或死亡后42天,且参与转运、诊疗的工作人员、机组人员和其他在境内的密切接触者中未发现病例,可判定该例病例的处置工作结束。
16.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该病例出院后的健康随访。根据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避免社会歧视。
17.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适时对病例转运、救治、处置等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现行工作方案。
(二)情形二: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发现疑似病例时。
在我国某机场入境口岸通过机组申报或边境检疫,发现符合我国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需做好以下工作:
1.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发现疑似病例后,将病例置于机场内临时隔离点进行留观。
2.口岸卫生检疫部门立即联系辖区急救中心,提出疑似病例的转运申请,并通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病例信息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并指派急救中心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转运疑似病例至定点医院。
3.如通过航班机组申报或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在登机筛检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例时,由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对同机旅客和机组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并判定密切接触者,所有人员名单交予口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原则上密切接触者应就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为期21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确需离开口岸所在地,由口岸所在地和目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交接。目的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开展21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同机除密切接触者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口岸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各目的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为期21天的主动健康监测。
4.在旅客入境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例时,由口岸卫生检疫部门收集同航班旅客与机组人员的信息,并通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对病例、同机旅客的调查结果及航班座位信息判定密切接触者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公安、外事、卫生等部门开展本省及跨省的密切接触者追踪。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其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信息收集汇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口岸所在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汇总由目的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查的隔离医学观察信息,并上报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口岸所在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和航空公司,做好乘运飞机及口岸临时隔离点的终末消毒。
6.疑似病例被转运至定点医院后,由定点医院组织病例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
7.国家卫生计生委派出国家工作组赶赴现场。
8.国家工作组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健康监测方案。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定点医院对参与病例救治的医护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9.定点医院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生物标本采集。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标本运输至具备实验室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检测。
10.如第一次检测结果为阴性,且72小时后标本复检结果仍为阴性,则排除埃博拉出血热。如标本第一次检测结果为阳性,应立即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平行实验室同时开展平行检测。
11.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依据《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诊断程序》对病例进行确诊。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告病例确诊信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3.国家卫生计生委向世界卫生组织、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通报该病例的相关信息。
1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病例的相关信息。同时,组织开展对公众和援外医疗卫生人员的风险沟通。
15.国家工作组指导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明确病例感染来源,加强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必要时,可通过我驻外使馆协助对病例在境外的活动信息进行调查。
16.根据感染来源和境外密切接触者调查结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外交、商务等部委,在驻外使馆的协助下,依靠我境外医疗队等专业力量,对境外密切接触者中的我国公民开展追踪与健康监测。如密切接触者中,存在高暴露风险的,遵循自愿原则,由使馆协助组织就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病例感染来源和密切接触者相关调查结果通报外交部,并由外交部通报相关国家。
17.病例符合出院标准时,由国家工作组组织临床专家评估后准予出院。定点医院采集出院诊断所需的生物标本,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学检测。
18.如确诊病例死亡,定点医院及时做好尸体包裹消毒工作。同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尸体转运及火化。
19.在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尸体处理等相关活动过程中,国家工作组指导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感染控制和终末消毒。
20.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例病例的临床转归信息。若病例痊愈出院,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若病例死亡,由病例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1.病例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或死亡后42天,且参与转运、诊疗的工作人员、机组人员和其他在境内的密切接触者中未发现病例,可判定该例病例处置工作结束,省级人民政府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22.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该病例出院后的健康随访。根据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避免社会歧视。
23.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适时对病例转运、救治、处置等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现行工作方案。
(三)情形三:医疗机构在日常接诊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例时。
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发现符合我国埃博拉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需做好以下工作:
1.如非定点医院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急救中心转运病例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做好病例接收准备。如定点医院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收治并组织专家会诊。
2.非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疑似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3.国家卫生计生委派出国家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健康监测方案。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定点医院对参与病例救治的医护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4.定点医院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生物标本采集。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标本运输至具备实验室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检测。
5.如第一次检测结果为阴性,且72小时后标本复检结果仍为阴性,则排除埃博拉出血热。如标本第一次检测结果为阳性,应立即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平行实验室同时开展平行检测。
6.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依据《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诊断程序》对病例进行确诊。
7.国家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告病例确诊信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8.国家卫生计生委向世界卫生组织、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通报该病例的相关信息。
9.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病例的相关信息。同时,组织开展对公众的风险沟通。
10.国家工作组指导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重点调查病例感染来源、发病后活动及接触人群情况,并判定密切接触者。
1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本省及跨省的密切接触者追踪,并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病例所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并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如有必要,可采取公告等方式发布信息,动员可能暴露人员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动申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13.国家工作组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病例的感染来源和活动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14.病例符合出院标准时,由国家工作组组织临床专家评估后准予出院。定点医院采集出院诊断所需的生物标本,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学检测。
15.如确诊病例死亡,定点医院及时做好尸体包裹消毒工作。同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尸体转运及火化。
16.在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尸体处理等相关活动过程中,国家工作组指导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感染控制和终末消毒。
17.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例病例的临床转归信息。若病例痊愈出院,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若病例死亡,由病例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8.病例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或死亡后42天,且参与转运、诊疗的工作人员和密切接触者中未发现病例,可判定该例病例处置工作结束,省级人民政府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19.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该病例出院后的健康随访。根据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避免社会歧视。
20.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适时对病例转运、救治、处置等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现行工作方案。
(四)情形四:疾控机构在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中发现疑似病例时。
在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中发现疑似病例,需做好以下工作:
1.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例信息。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病例报告后,指派急救中心派出负压救护车转运病例至定点医院。
3.疑似病例被转运至定点医院后,由定点医院组织对病例会诊后进行网络直报。
4.后续工作参照“情形三”中的3-20。
(五)情形五:120急救机构日常接警中发现疑似病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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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机构在日常接警中,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病例时,需做好以下工作:
2.
120急救机构立即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例信息。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病例报告后,指派急救中心派出负压救护车转运病例至定点医院。
4.疑似病例被转运至定点医院后,由定点医院组织对病例会诊后进行网络直报。
5.后续工作参照“情形三”中的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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