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 本文关键词:破坏性,应急预案,地震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 本文简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条根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 本文内容: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应急工作原则
1.组织原则
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也应接受地方政府的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2.协调原则
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3.重视次生灾害
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的生产过程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地震的次生灾害将比较严重,甚至其危害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灾害。应急工作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
4.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直属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并视震情由集团公司确定参与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5.破坏性地震的等级划分
(1)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含200)人和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直属企业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直属企业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低于一般破坏性地震指标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处置。
6.预案的启动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直属企业所在地区在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和生产调度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直属企业在集团公司的指挥下,实施本企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层次,直属企业所在地区在发生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集团公司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开始启动,并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当直属企业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比照上述划分标准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员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组成单位及成员、集团公司百川公司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在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部”。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厅、安全环保局、各生产管理部的指挥部成员组成。地点设在集团公司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总调度室(有关人员见附件3)。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集团公司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涉及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集团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各方力量和接受援助的单位。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下达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企业,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的内部分工
指挥部组成部门的成员,在集团公司预案启动后,均负有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人员两小时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未在京应急指挥部人员,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2.办公厅的职责
(1)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集团公司指挥部的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其会议。
(2)接受集团公司系统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3)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援。
(4)负责应急状态下集团公司机关的保卫工作。
(5)负责对受灾企业的慰问等事宜。
3.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除油田企业、销售企业以外的直属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企业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4.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油田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所辖单位的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所辖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5.油品销售事业部的职责
负责销售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所辖企业的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所辖企业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企业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企业。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6.工程建设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调动施工企业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力量,组织设计院专业人员赶赴受灾企业,参加现场抢险及恢复生产工作。
7.物资装备公司的职责
筹措并组织向受灾企业调运各类救灾物资、抢险工具、通讯器材、急救医疗药械和为恢复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
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安保基金和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9.国际事业公司的职责
(1)负责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急需进口设备、仪表及各类物质、材料等工作的对外联络和紧急进口等事宜。
(2)协助受灾企业组织安全撤离在该企业参与技术及商务工作的外商等工作。
10.信息中心的职责
负责建立指挥部与受灾企业的24小时热线联系。注意在受灾企业丧失通信能力时,及时与相邻最近地区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取得联系。
11.石化报社的职责
负责对地震灾情、避震知识、震后防疫和集团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宣传口径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执行。
12.百川公司的职责
(1)负责提供集团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组赴受灾企业的交通保障。
(2)负责提供指挥部的专用车辆。
(3)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护、办公设施安排,临时住房安排等项工作。
13.安全环保局的职责
(1)负责保持与建设部抗震办公室、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及余震情况(有关人员见附件2)。
(2)负责组织调集医疗救护力量。
(3)负责集团公司消防力量的调动。
(4)负责组织抗震专家赴灾区协助震后灾害评估工作。
(5)负责安保基金应急拨款及受灾企业的保险理赔。
第三章
应急工作的准备
第七条
抗震设防及加固
直属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确保建(构)筑物及设备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及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小震(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坏、中震(等同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企业还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八条
应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团公司颁发的《石油化工企业抗震防灾对策》是集团公司系统应急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也是减轻地震次生灾害加剧、损失扩大的重要措施。各企业应按有关要求,定期修订本企业的有关方案,以备应急工作需要。
第九条
抗震防灾演习
在制定抗震防灾预案等规定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关键生产装置、重要生产岗位的抗震防灾演习,提高员工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抗震防灾意识。
第十条
紧急支援方案
集团公司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油品销售事业部应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生产企业、直属油库油品库存情况,以便震时遵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其他国部门、地区的支援请求,提供各类油品的支援保障。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一条
第一阶段的应急反应和行动
1.震情的收集与速报
直属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所涉及的企业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总值班室和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总调度室。
2.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接到有关破坏性地震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3.通信联络的保障
信息中心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沟通集团公司与国务院、国家建设部、中国地震局的通信联系,应急沟通与受灾企业的卫星通信、调度通信线路,保证畅通。
4.交通工具的保障
百川公司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优先确定指挥部专用车辆,保证用车。并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交通车辆。
5.震情的信息传递
安全环保局负责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
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销售部负责收集震灾初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装置被破坏情况、建(构)筑物倒塌情况、次生灾害情况、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应急工作的协调
指挥部召集会议,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第二阶段的应急反应和行动
1.抢险队伍的组织
工程(指企业生产装置、油田设施、生活设施等)抢险救灾主要依靠受灾企业组织自救。当需要支援时,指挥部按受灾企业请求,组织相应人员对口支援并在指定时间内动身赴地震灾区。
抢险救灾工作组由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局、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公司、工程部和销售部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在24小时内动身赴地震灾区。根据需要,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受灾企业参加抢险救灾。
2.救灾物资的组织
救灾物资包括:大型吊车、照明车等抢险机具;帐篷、炊事用具、应急灯、衣被等生活用具;对讲机、喊话器、无线通信等器材和医疗救护器具、药品等。由办公厅、物资装备公司负责组织筹集,在指定时间内起运。
3.消防力量的区域联防
根据需要由安全环保局负责调集消防力量支援受灾企业的灭火消防工作。
4.医疗救护的组织
根据直属企业的医疗力量,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通知有关单位,落实参加受灾企业医疗救护工作的人员,进入灾区,协助受灾企业开展现场急救、伤员护送工作。
5.地震次生灾害的应急对策
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为有效地减轻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灾情加剧、损失扩大,指挥部应以“石油化工企业抗震防灾对策”为原则依据,指挥对地震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抢险救灾。
6.其他
震后两天内,视情况由集团公司发慰问电。集团公司领导带队,派出慰问团、工作组等。
第五章
附
则
1.直属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并分别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油田企业)、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程部(施工企业)和销售部(销售企业),同时报集团公司抗震办公室备案。
2.直属企业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本着灾害管理遵从“属地领导”为主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注意与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相协调。
3.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