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夯实公信之基础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仲裁公信力是靠人民的信任,靠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热情服务赢得的。仲裁公信力主要通过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来体现,仲裁员的道德水平与办案能力则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基础。坚持不懈地加强仲裁队伍建设,造就社会高度认同和信赖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仲裁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培养忠实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国家和法律、自觉服务大局的思想政治品格,培养恪守公正、追求高效、廉洁自律、文明办案的职业操守。仲裁机构应提高仲裁员准入门槛,切实保证仲裁员符合专业化、高水准、公道正派的条件,并通过长期培训、实践,增强仲裁员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和深化,正确合理地解读、适用法律,将其丰富的专业知识融入到办案过程中来,不断提升分析判断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疏导能力、协调综合能力,如此,才能够树立仲裁公信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保障
制度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核心层面,仲裁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仲裁制度及其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1、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仲裁权的制度。我国仲裁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应当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保证仲裁员能够抵御各种干预,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其能够独立地办理案件,实现仲裁公平公正。独立仲裁机制应包括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方面。仲裁机构要坚持严格的准入制度。自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官、检察官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有了大幅度地提高,这是司法本身属性所必需的。而仲裁员进入仲裁队伍则由各地仲裁委员会自行掌握,如何将那些品行端正、法律素养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的人选拔到仲裁队伍中来,使社会公众真正相信他们具有足够能力公正、高效、廉洁地办理各类案件,是保障仲裁公信力的关键。
2、要优化仲裁职权配置,严格仲裁程序,建立科学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与诉讼相比,仲裁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仲裁员属于非司法人员,法律知识比较有限,审理案件的经验不足,其判断案件往往从行业惯例、社会经验出发,这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由于仲裁讲究协商和调解,在当事人实力对比不平衡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得不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牺牲或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必然会抹杀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且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这就导致对仲裁的监督比较薄弱,在有些情况下容易导致仲裁员滥用仲裁权,也难以使错误仲裁裁决得到补救。还有,仲裁机构缺乏强制手段,无权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证人到庭、强制执行措施,需要借助于法院的支持,这一方面影响了这些强制措施的及时有效进行,影响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后顾之忧。
任何权力都是一柄双刃剑。因此在赋予仲裁员独立裁决权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管理与监督。要提升仲裁公信力,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办案机制、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应完善现有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实体监督,实现仲裁权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并完善监督制度,使监督方式规范化、法制化。除法院监督外,还可增设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制,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应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对办案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枉法裁决及仲裁腐败现象,维护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公正廉洁的形象。通过及时有效地监督仲裁,从而使仲裁发展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获得一个更大的空间,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3、要打造服务品牌,充分体现仲裁为民的宗旨。仲裁是现代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仲裁过程的服务化,服务内容的市场化是仲裁发展的必然选择。拓展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是仲裁永恒的追求。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实质是在约定一种法律服务。我们应充分认识仲裁的这一本质特性,切实强化仲裁服务,实现仲裁为民这一服务宗旨。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仲裁权于仲裁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过程便捷、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仲裁维权过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与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仲裁人的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得更具有人性。这种服务型的仲裁无疑将会为仲裁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要丰富仲裁文化,开掘仲裁的社会功能。文化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社会群体关系、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社会生存和发展方式。经济是社会的“形”,文化则是社会之“神”。 仲裁文化则是在仲裁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形态。仲裁有以下特点:意思自治,灵活简便;一裁终局,经济高效;专家断案,公正及时;保守秘密,保护商誉;充分保障正当权益;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与执行。仲裁文化源远流长,而方兴未艾的现代仲裁文化更是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上述内涵及特点,逐步形成了独立公正、意思自治和推崇效益的基本理念。仲裁本身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活动,不是公权,解决国际间的商事争议不是主权行为,这就决定了一国的仲裁制度和理念要为市场主体认可,该国的仲裁才有可能为争议的当事人所选择。在实践中,仲裁文化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将儒家的“和为贵”、“中庸”、“息讼”的思想融入仲裁的运作,在仲裁过程中进行斡旋、谈判、调解,使仲裁充溢着“君子之争”“和为贵”的氛围,既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又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促进亲和仲裁的同时,又有利于开掘仲裁的社会功能,有利于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有利于形成自主性、多元化的仲裁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