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http:?/??/?.fdcew?/?hypx?/?List_271.html""_blank?)制度(?http:?/??/?.fdcew?/?hypx?/?List_177.html""_blank?)变革,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须要,符合事业单位特性,推动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http:?/??/?.fdcew?/?Soft?/?kfsj?/?Index.html""_blank?)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http:?/??/?.fdcew?/?fgwk?/?Index.html"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订立聘用协议(?http:?/??/?.fdcew?/?gw?/?List_211.html""_blank?),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晰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施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分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http:?/??/?.fdcew?/?hypx?/?List_191.html"第三条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婆婆、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列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已推行劳动协议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应该按照工作须要事业单位聘用制,根据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该打破个人身分界限,原有人员的党员、工人身分作为档案身分,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力,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女人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人或则增强对男性的聘用标准。第十条严禁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出席工作的人员,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急聘。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该依法中止或则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协议,或则征得原单位同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技巧: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该推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妇关系、直系姻亲关系、三代以内直系姻亲关系以及近血亲关系的,不得兼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http:?/??/?.fdcew?/?hypx?/?List_192.html"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聘用协议的签署第十六条聘用协议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晰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则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签订聘用协议。技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聘任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聘用协议。第十八条聘用协议应该依法签署,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规定。
第十九条聘用协议应该以书面方式签署,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聘用协议应该具备以下条款:第二十条聘用协议分为短期、中常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时限的协议。短期协议的聘用年限为3年以下。协议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职年纪的期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度出席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出席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本单位原固定制员工和具有硕士以下学位的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协议,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三条聘用协议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协议。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不得缴纳任何方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则其它赃物。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双方秉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署的聘用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下述聘用协议无效: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别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或则无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员工(精神病病人)可以缓订聘用协议。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http:?/??/?.fdcew?/?hypx?/?List_181.html"第五章聘用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协议依法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聘用协议内容。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并依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则未依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协议的,原聘用协议继续有效。第三十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协议:(二)聘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已更改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聘用协议即行中止:第三十二条聘用协议可以由聘用单位或则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任期内离职、自动辞职或则被解雇、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改判有期刑期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协议自行解除。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协议: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并且应该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被解雇的受聘人员: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协议:(一)患职业病或则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失去或则部份失去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