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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供应商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是实现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保证战略采购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获取和组织外部资源的能力,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和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的实际情况,持续降低采购总成本。 “新疆公司”),本方法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新疆企业采购活动(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取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质押采购、委托、外包等)已经或者可能成为新疆企业的供应商。租赁等)提供物资或服务等资源(以下统称“产品”)的企业或组织。 从事开发采集、采集采集的经营企业或者组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IT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管理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不与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合作的各类供应商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供应商分类管理、目录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服务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绩效管理和基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 第五条 供应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遵守诚信规定,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的发生。 第二章 供应商分类管理 第六条 根据供应商向企业信息部门提供服务的类型和内容,供应商可分为IT维护服务供应商、IT设备供应商和IT系统供应商。 第三类:维护服务商是指签订IT维护服务合同的新疆企业; 新疆企业设备供应商是指新疆企业签订IT软硬件设备采购合同,为新疆企业业务提供系统。

第三章供应商目录管理第七条建立完整的供应商目录是供应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疆企业企业信息化部门应根据采购商品和业务的特点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评价标准,运用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衡量,建立供应商名录。 第八条 供应商经理负责根据采购服务或设备的特点和重要性建立供应商目录。 供应商经理负责建立现有供应商目录并进行初步统计分类。 第九条 供应商经理负责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向采购部门提出建议并对供应商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四章 供应商合同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同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新疆公司标准合同模板和合同审批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合同主管负责收集合同打印件,交综合管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分类归档登记。 合同主管可以保留合同副本以供将来使用。 项目验收或分阶段财务付款的依据。 需要原件的,由部门主管负责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档案管理员许可后可获取原件。 使用完毕后,原件及时退还综合管理办公室重新备案。 第五章 供应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系统供应商、系统维护主管、项目经理应当要求供应商按照服务合同或项目要求建立专门的服务团队。 团队中的人员配置(数量、技术能力、资源)必须满足维修服务和系统建设的要求。 团队必须有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 团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应根据系统维护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具有动态优化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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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维护服务商与IT系统供应商、系统维护主管、项目经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技术能力、资质证书、沟通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向不参与维护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维护服务。测试是从经验和其他方面进行的。 只有通过测试的供应商才能参与IT维护服务和项目建设。 对于提供现场服务的供应商,要杜绝现场人员兼职的情况,以保证服务量。 第十三条 对设备供应商来说,在设备到货阶段,设备接收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附件1《新疆电信企业信息技术部机房管理制度》完成登记,特别是在设备拆箱、台帐阶段。 ,需明确并登记设备原制造商、代理商、承运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因工作需要进出机房的,机房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新疆电信企业信息技术部门机房管理制度》附件1相关安全规定执行,并要求供应商进入或退出机房。 任何操作都必须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发生此类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随附的《新疆电信企业信息部供应商日常管理制度》; 凡在新疆电信提供现场服务和项目施工的供应商,还必须遵守附件3《新疆电信企业信息技术部供应商考勤制度》。 第六章 供应商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维护服务商和系统维护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明确服务内容并建立完整的工作计划(包括服务流程)。签。 及应急预案),书面提交系统维护人员和中心领导审核批准,然后严格按照预案实施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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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维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当地建立设备备件仓库。 对于影响系统整体性能的关键设备,备件仓库必须位于电信服务枢纽16层仓库。 备品备件必须保证原厂正品。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每季度对备件仓库进行检查,并做出详细的汇总记录,作为供应商考核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维护服务提供者和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对系统软硬件的改造、升级、割接等操作提供技术支持。 在保证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方面提供维护支持。 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系统上线等特殊时期,需要不间断的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提供长期现场服务的维护服务商必须在全面了解维护内容和目标的基础上融入系统维护体系,能够利用监控手段完善日常系统检查,并能够熟练处理IT网管系统的报警工单,系统维护人员审核报警工单的时效性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提供长期现场服务的IT维护服务商应当具备跨平台、多设备、多行业的综合服务能力。 系统维护人员可以建立供应商人员信息和技术能力分布表。 、推动供应商服务能力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维护服务提供者应当回答系统维护人员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者询问,并有义务对系统维护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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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维修服务商,在服务过程中如因供方造成系统软硬件损坏的,由供方负责修复、解决问题,并提供问题处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引导IT维护服务提供者对IT内控检查方法和内控文件编制规范有一定了解,并要求供应商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检查和故障进行处理。 处理、系统更新等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内控规范编写,并实时提交系统维护人员审核并归档。 系统维护人员每季度进行汇总整理,作为供应商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系统供应商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的供应商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明确提交。 如果项目建设中因人员配置和管理原因出现问题,项目经理可以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系统供应商和项目管理者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进度,要求供应商开展项目规划、测试管理、软件版本管理、系统割接计划、应用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测试、应用各个方面,包括软件功能发布、应用软件配置、BUG修复及时性、数据移植、应用软件符合项目规范等均达到了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十六条 维护服务商和IT系统供应商。 系统维护人员和项目经理需要建立知识库系统,实时收集自身和供应商的维护案例,积累双方的维护经验,并及时汇总到维护知识库中,以便服务体积可以转化为维护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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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设备供应商、项目经理、设备接收、验收人员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设备到货清单。 在原始设备制造商、设备票据提供商、设备运输商全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各方确认的设备到货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设备供应商和项目管理人应当明确其设备的安装服务和安装计划。 如果购买安装服务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供应商必须根据服务内容和项目经理的需求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并对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备故障负责。 安装完成后,必须向项目经理提交详细的设备安装记录。 注意机房现场的人身安全和环境清洁。 第二十九条 设备供应商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后一周内向项目经理开具设备完整发票,作为财务故障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维护服务提供者、IT系统供应商必须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主观能动性,按照合同主动完成维护和工程建设工作。 系统维护人员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可按照供应商绩效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维护服务商和IT系统供应商、系统维护人员和项目经理必须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在例会上,可以总结上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维护技术,分享IT维护经验。 、整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计划、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等。系统维护人员和项目经理定期形成完整、详细、有参考价值的会议纪要或项目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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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供应商安全与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供应商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在开业前应对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提供的涉及行业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确认,不得泄露任何信息。 在此情况下,新疆公司的信息将被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确认合作后,应当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保密协议的要求开展工作。 保密提案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4《关于新疆电信企业信息技术部供应商安全保密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工作过程中,供应商的各种履约信息和新疆公司的工作流程也必须严格保密。 结果数据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其他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记录的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和USB操作程序。 操作流程是指供应商与新疆公司在项目操作过程中,从项目立项到工程付款,建立的规范、科学的操作规范和方法。 完成了整个流程。 具体操作流程参见《新疆电信I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纸质货物成绩材料的接收应当经过清点、登记、编号、签字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结果数据时,应当注意计算机安全,防止病毒、木马的侵入。 导致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八条 有关成果和资料的查阅、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室进行; 确需在办公室外查阅、使用成果和资料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许可,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结果材料。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设专人负责相关结果和信息的保密管理。 如果确实不符合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对保密公司负责。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管理,情节较轻的,供应商自行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由供应商自行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由供应商自行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泄密风险的,新疆公司可以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提请司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违反保密管理,造成泄密风险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报告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 同时,企业信息化部门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新疆公司企业信息部书面报告。 第八章 供应商绩效管理 第一节 定义 第四十三条 绩效管理以绩效考核为主要实施手段,基于相应的评分体系和层次分类,对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面评价,以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考核周期的不同,供应商绩效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季度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对运营供应商在运营中的产品运营和服务表现进行过程评价。 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下一阶段或下一批产品的采购。 年度考核是在季度考核的基础上对供应商基本信息和流程的补充考核。 目的是通过完整的后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整体企业水平和产品水平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