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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指令性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各专业。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即具有特定的严肃性,执行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得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内容必须包含以下要素: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专业主干学科和主干课程、实践教学、专业能力与创新创业课程和第二课堂、学业考核、毕业和学位授予、教学实施计划等。
培养方案要体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三结合的教学模式。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学生的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和自学时间。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经过一个培养周期后,原则上应根据培养目标的实现、区域产业发展等情况,对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全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方案的设计、制定和论证。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校内外专家、用人单位和教学委员会意见,并在充分的社会调研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教务处提出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研究通过后下发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广泛征询用人单位、教学委员会、学生和教师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草案。
(三)各学院组织专家对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草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办公会审定后,由主管校长审签后印发执行。
(五)教务处将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印成册,作为教学基本文件下发各学院执行和存档。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调整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的课程结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教务处组织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修订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方案的前一学期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修订和调整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整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务处复核,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课程名称和开课学期调整的,由专业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依据《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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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证我院的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出符合社会经济及水利行业发展需求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现决定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将评价结果用于专业的持续改进。经学院研究,对本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及达成度评价实施如下办法。
一、参与人员
以院长为责任人,由教学副院长、学科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会、专业骨干教师以及行业企业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组成培养目标评价专门工作小组。评价过程中,同时综合考虑学生及家长,用人单位,校友等的意见。
二、评价周期
每4年进行一次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每2年进行一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毕业要求进行修订。
三、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关注培养目标对内外部需求的满足,评价依据包括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发展对人才培养定位的需求、应届生的毕业出口能力和职业期待、当前执行的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需求、校友主流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学生和家长的期望等多个方面。
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包括校内评价和校外评价两方面:
1. 校内评价主要考察学生能力的达成情况,评价依据包括:①针对在校生的教学环节考核、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以评价课程目标的实现及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②针对应届生的毕业率、一次就业率、应届毕业生调查等评价学生毕业及就业情况是否助于培养目标的达成。
2. 校外评价是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核心环节,通过调查毕业生毕业后5年左右的专业和职业成就,以评价与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否吻合。评价依据可以包括:①毕业生职业和专业成就调查反馈情况(主流职业领域、主要工作性质和工作成就、岗位角色或职称等);②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满意度调查反馈(能力的认可度、职场竞争力);l社会第三方(如权威教育数据机构麦可思公司)对本专业毕业生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评价反馈。
四、评价方法
(一)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由专业负责人牵头、专业教师参与座谈研讨,听取并记录教师对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据《水利与环境学院用人单位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实施办法》收集应届、往届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及人才培养的反馈意见,分析内外部需求与当前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的吻合度,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提出修订意见报学院,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学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然后通过单位走访、问卷调查或电话咨询将修改后的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送行业、企业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修改流程按照三峡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由专业负责人牵头,专业教师组织收集整理以下信息:⑴毕业5~6年的往届毕业生对其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工作成就等方面的反馈;⑵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素质、知识和能力的认可度;⑶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专业毕业生的评价反馈及相关媒体报道。利用校外、校内评价反馈信息,分析毕业生毕业5年左右的职业发展与专业成就是否符合预期,对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判断,并利用评价结果对毕业要求及相应课程体系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篇3:南东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设立了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江苏省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江苏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特色活动等。
第二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研究生院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校内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推荐并发文。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每年度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下达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指标及各项目资助标准,研究生院根据资助标准发放资助经费。
第六条 资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生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结题要求
第八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年度考核,研究生院对照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的成果要求进行考核,项目完成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