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院设立招生指导办公室,负责贯彻学院招生政策,办理招生事宜,具体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任何涉及高校招生的事宜。
院校招生咨询热线:0451-88079106、88079117
第三章 招生政策
第八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遵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和培训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提高司法行政专业毕业生比例司法警察学院警察专业的学生进入警察队伍。 黑龙江省司法厅等六部门于2020年4月联合发文,明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当年(即当年)招录公务员计划人数的30%-40%左右当大学生完成三年学业并毕业时)。 中央司法警察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察职业学院司法管理、警察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募中(其中黑龙江司法警察职业学院司法管理、警察专业应届毕业生4人,占本次招聘人数的绝大多数)招聘计划)。
第十条 学院司法行政与警察专业面向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招收考生(经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审核)。 考生除在网上填写申请外,还应当参加省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面试和面试。 体检、体质测试、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录取。 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相关要求请参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通知。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后,学院将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穿着人民警察学员制服,实行“警本”教育管理,实行专业课程学习和“警本”日常教育管理“双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学生入学后分班,毕业前不得转专业。 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不得并入司法行政警察专业,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司法行政警察专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批次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警务招生设有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犯罪心理测量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4个专业。 非司法行政警察招生专业有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察、法律事务、法律文秘4个。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分两批。 首批高职院校招收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普通一批高职院校招收非司法行政、警察专业。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以省教育厅最终批准为准。
第五章 准入原则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一般高等学校招生细则。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录取比例和平行志愿招生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条件从考生中择优录取。 当提交论文的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顺序和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科目为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 理科科目有数学、外语、综合科学、语文。
第十九条 考生入学的专业安排办法是根据考生申报的专业偏好黑龙江司法警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 考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电话咨询。
第二十二条 招生全过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投诉举报热线:0451—88079140
举报邮箱:jw88079143@163.com
第六章 学费和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学院收取每名学生每年5600元的学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比例,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每生8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5000元)。元/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奖学金(2300-43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学院设立“蓝盾优秀学业奖学金”和“蓝盾特别奖学金”,鼓励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特困学生基金,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 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积极帮助特困学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申请助学贷款黑龙江司法警官,并协助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往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