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现场抢救、治疗,书写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妥善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应引导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到阳性率较高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转至具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的行政规定。
1. 医疗方法
1.医疗救援——应急机构根据当时和当地的情况和条件,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一般紧急医疗救治,然后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用于治疗;
2.现场救助——在学校、住宅建筑工地、交通运输车辆等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场所,对不适合转运或转运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或救治。不方便立即转移。 当地治疗措施;
3、接待和治疗——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
2.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像、切片等数据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无论医疗机构如何为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服务,都必须遵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准确”的规定。书写病历时力求“字迹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句子流畅、标点符号正确”。 因抢救急诊患者而无法及时书写的,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工作完成后6小时内补足实际记录,并做好批注,确保病历真实、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医护人员在平时仍能按要求完成病历书写,但在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期间或抢救工作繁重时就很难做到。 这不仅会影响患者的治疗,还会使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这里面有一个教训。
病历书写必须规范,病历及化验单、心电图记录纸、特殊检查同意书等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如果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或丢失病历的,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所谓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安排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级学生,特别是甲类传染病,以及国务院批准采用甲类传染病的其他传染病。传染病控制措施。 内科(有条件的感染科)医师在相对隔离的诊所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初步诊断传染病防治法教案,并根据检查结果引导至相应诊所进一步诊断。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可以减少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与其他患者的接触机会,也可以减少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之间的接触机会,不仅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也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救治提供了十分必要的条件。
4. 转院
转移是医疗活动的必需,并且经常发生。 在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更是不可避免。 当传染病爆发或流行时,医院转院的频率会非常高,这将直接影响控制传染病的效果。 因此,国家必须建立安全有效的转运系统,确保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转院:
1.按照首诊责任制要求,未获准注册“传染病科”诊疗主体的首诊医疗机构通过会诊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
2、虽已批准注册从事“传染病科”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相应的救治条件和能力;
(三)虽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和能力,但未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列为救治某些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的;
4.治疗过程中,根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传染病防治法教案,需要对患者进行集中救治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转送时,转送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病历复印件随患者交给转送医疗机构,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此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类似规定。 实践中确实需要治疗,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提供病历摘要。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时,还必须移交其病历复印件。 方便传染病的治疗。
1982年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虽然包含了“转院转院制度”,但过于简单、滞后,不适合规范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转院程序。传染病得到治疗。 。 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