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河北省
发布号:机劳社[2002]5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委)、建设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调整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转制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单位变换如下:
1.对于正常营业费用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的退休人员不再适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包括机办字[2001]10号、机劳社[2001]72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负责在转纳时按照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今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起,退休金调整纳入国家和我省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金统一范围。 退休待遇的调整,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调整后,调整幅度将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机构发放的部分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补助标准和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由退休人员原单位分配。 2001年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办公厅发的机办字[2001]10号执行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基本养老金按照基劳社[2001]72号文件调整的,增加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除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记入财政专户,纳入基金。
2.转制单位无正常营业费用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根据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和我省出台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政策时,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额,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退休金。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按原单位规定。 经济情况可以用自筹资金解决。 改制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执行河北办字[2001]10号、河北劳社[2001]72号的规定。
3、截至2001年12月31日,已完成改造的单位? 改造时间以相关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可参照2001年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政策,由单位或单位负责管理。 在职职工工资调整由部门审批,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调整所需资金,有正常业务费用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类事业单位调整政策和现有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无正常业务费用的转制单位自行筹集。 此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将按照公司工资政策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及我省各州所有转制单位。 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以往下发的转型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冀劳动社[2002]25号文件的要求,落实2001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尽快落实转制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2 年 6 月 13 日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等有关部门(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有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科研机构242个,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178个,中央直属科研机构134个。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关于调整转制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如下:
1.对于有正常营业费用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再适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按照领取时核定的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发放。 它将不再是增加。 从2001年开始,退休金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范围。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补助标准和现有资金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政府已按照企业规定提高改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扣除。
2.转制单位无正常营业费用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基本养老金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 从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颁布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政策时,转制前按企业规定增加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规定增加的退休金之间的差额,由原单位缴存。根据经济条件自有资金。 并做好现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家科研机构的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根据《关于提高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资在职职工人数调整并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调整所需资金,有正常业务费用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类事业单位资本调整政策和现有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无正常业务费用的转制单位自行筹集。 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将按照公司工资政策进行调整。
4、本通知印发后,《建设部等部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 】71号),《国家经贸委管理10号通知关于国家局属科研机构改制后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002]2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十一司(单位)所属134家科研机构改造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后,将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200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