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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东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

  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

  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

  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消。

  第六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 XXX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3-5年;

  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报送科技处备案。

  2.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南东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

  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一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联合科研机构有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

  5.学校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南东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三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

  1.学校有关院(系)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和科技处批准的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应按《南东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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