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教练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竞聘者在竞聘过程中提出申请并写出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个人的业务情况,担任教练员后的措施、目标。
(2)体育部对申请主教练的老师进行专业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 查的 老师在述职报告会上述职,教练员聘任领导小组对申请者及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地、综合地分析审查,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是否聘任。
(3)经教练员聘任领导小组审定后,受聘教练员与体育部签订聘任合同书,聘期三年。
9.教练员应注意收集国内外情报,根据队伍状况和目标在训练总结时提出拟招生人数和人选,根据学校总招生训练和竞技任务,统一分配招生指标,在测试中成立主考团来监督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测试和确定人数。
10.教练员努力学习先进的训练方法和手段,使用科学的方法训练提高队伍实力,了解国际、国内专项的形势和本队所处的水平,根据赛制每年3月份前上报全年训练计划和竞赛目标,每年12月份上报年度训练竞赛总结。
九、教练员管理规定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并对运动员全面负责,参赛前为运动员办理有关运动保险事宜。教练员在工作中,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要珍惜机会,爱惜人才。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训练,在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运动员搞好运动员之间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运动队(运动员)的作风建设。
3、教练员有义务了解体育特长生生源情况,有介绍和推荐体育特长生的责任,在招收本项目体育特长生中,有优先建议权并对该生入学后的训练、竞赛和运动成绩负起责任。
4、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有及时向体育部反映运动队(运动员)基本情况和阶段表现的责任。在所负责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责令其检讨、停止训练一周和停训一个月的处罚权力,处理意见需提交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提交体育部根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的权力。对训练刻苦、作风顽强、运动成绩优异的运动员,有向体育部推荐(保送研究生、获体育奖学金)侯选资格、申请缩短和延长学制的权力。
5、本着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精神,各运动队在比赛开始前一周,由主教练根据本次比赛的具体情况上报比赛期间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比赛期间的交通和饮料等费用),报经体育部领导批准后,去财务处领取预付款,并于比赛后一周内完成报销、结清还款。
6、教练员每学期或每赛季应上报总结材料以及下学期或下赛季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训练,严格考勤。无特殊情况,教练员在赛前4周内和比赛期间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并作好比赛后的总结。
7.课时费、奖金按每学年发放,教练员事假、病假可事先向竞训主任请假,无故不到训练扣出相应课时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因工作需要公派外出除外)。
11.高水平队教练员聘期为三年。
十一、运动队训练场馆管理规定
运动场馆是保证运动队训练重要的外在条件,鉴于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1、运动队训练场地要相对固定,便于其它同学和老师识别,同时便于教学、训练的检查;
2、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要重点保证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整洁和器材完备;
3、制作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标示牌,并于训练时摆放至训练场地,以确保运动队训练时场地的使用,同时有利于接受全校师生对运动队训练情况的监督;
4、有条件的场地尽可能安装隔离板,最大限度地减少运动器材的丢失。
十二、运动队外出、跨校区训练比赛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运动队的训练竞赛水平,适应比赛需要,对我校运动队外出进行训练、比赛所用交通费作如下规定:
1.运动队如果需要参加校外教学比赛活动,必须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体育部批准后的代表队,参加在天津市以内的训练比赛原则只允许乘座市内公共汽车或校车。打车需申请经体育部同意,车费报销时需经体育部分管领导和教练员签字后,报体育部主任签批。
3、运动队的校外赛前训练比赛活动,原则上仅限于市区以内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参加赛前训练、比赛活动,需由分管主任报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运动员跨校区训练只允许乘座校车,特殊情况可乘座市内公共汽车,但需报由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各队外出训练、比赛期间的饮用水费及一般应急药品、误餐、加餐等。
(2)外出训练、比赛期间,车船路途中的餐费及零星开支等。
(3)外出训练、比赛用车费及出租车费等。
(4)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一次性支出,应提前向部主任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支出。
经费报销规定:
(1)各队外出训练、比赛期间的详细预算和计划提前一周报办公室审批(竞训)。
(2)训练、比赛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透支,若遇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3)各队外出训练、比赛结束返回学校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尽快汇总报销,超期不报销者,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不再给予借款。
(4)无正式票据、无签字的一律不予报销。
(5)市内出租车(的票)的报销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否则不予报销。
(6)各队与友好单位、个人交流及与裁判和有关人员沟通的费用,需向部领导请示后方可使用和报销。
十三、教练员、运动员训练装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保证运动员的 、高质量的训练,激励运动员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特制定教练员、运动员训练装备管理办法:
1.运动服装是国家财产,用于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及比赛时使用。
2.我校正式体育代表队有权享用训练服装,四年使用长袖运动服一套,两年使用背心裤衩一套或比赛服一套,鞋一年一双(项目专用鞋)。使用年限到期,服装、鞋归运动员所有,作为纪念。领奖校服一律交还学校。
3.特招运动员使用过的服装,原则上毕业时服装归原运动员,对有贡献的运动员,因毕业服装使用满三年者,服装归运动员。对服装丢失者每年按25%折旧费赔偿。中途退队运动员的运动服、鞋等由教练员及时收回。
4.运动服由教练员及队长统一登记办理、名单交仓库管理员,比赛及在赛前一个月向保管员借出使用,比赛结束后两周内洗干净,由教练员及队长收齐将服装交还保管员入库,如丢失或故意损坏照双倍价格赔偿。
5.田径队的钉鞋,根据需要由教练员统一向保管员领取,借给运动员使用。损坏以旧换新,没有训练和比赛任务时由教练员将钉鞋收回交给保管员,丢失的由丢失者每年按25%折旧费赔偿。
6.运动员不得将服装转借,队员毕业离校或退队时由教练将运动服和体育器材如数收回交管理员方可办理离校盖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