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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临一中请销假制度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望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应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实施办法
1、学校教职工均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均应履行手续。确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教师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确需续假的,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教师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确需续假的,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2至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校长批准;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手续自下而上审批,最后由当事人交党办备案。
3、病、事假规定:病假在一周之内不扣钱,一周以上一月之内按三等奖的天(按300天计算) 平均数扣除,一月之上奖金全扣除。事假原则上不超7天,最多15天,二天以上按三等奖的天(按300天计算) 平均数的二倍扣除。不请假的按旷工论处,超过三月本年度的工龄取消。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不扣钱,直系亲属丧假不扣钱。
三、考核纪律
各科室负责同志,要本着对事业、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确保本办法的严肃、公正、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病假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上述人员中,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时间不论长短,不扣发工资。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除婚、丧、产等法定假期外,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假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