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教育广播电台处理听众建议及抱怨案件作业规定 本文关键词:作业,广播电台,听众,案件,抱怨
国立教育广播电台处理听众建议及抱怨案件作业规定 本文简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作業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臺(九0)服字第九000三0六三號函核定實施一、為有效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保障聽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本臺各單位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應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
国立教育广播电台处理听众建议及抱怨案件作业规定 本文内容: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臺(九0)服字第九000三0六三號函核定實施
一、為有效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保障聽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臺各單位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應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聽眾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反映意見者,由服務中心將反映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並交由服務中心收文人員以聽友服務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處理,如意見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者,簽會其他單位或分臺處理。
四、聽眾以電話反映意見者,接聽人員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處理,若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應轉接服務中心人員製作紀錄並比照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者,服務中心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並會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服務中心將反映意見事項製作紀錄,比照第三點規定辦理。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六、各單位處理聽眾意見反映,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不涉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由服務中心直接處理並回覆聽眾。
2.涉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者,由各單位或分臺逕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服務中心。如反映意見內容複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分臺者,交由服務中心彙整並回覆聽眾。
3.
服務中心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聽眾;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臺。
4.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七、聽眾意見反映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主管單位主管或分臺長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臺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聽眾。
八、聽眾反映意見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定期將處理案件數量、涉及問題類別、性質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提供臺長、副臺長及有關組、室參採。
九、臺長電子信箱,依照本作業規定書面意見反映方式處理。
十、服務中心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人民意見反映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臺長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作業規定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臺長予以懲處。
十一、分臺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得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本作業規定簽奉
臺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聽眾服務紀錄表*年*月*日
時
分
姓
名
電
話
地(e-mail
址
位址)*年*月*日服創字第
號
途徑
□電話
□傳真
□信函
□電子郵件
□親自造訪
類別
□節目類
□新聞類
□工程類
□網頁問題
□公共服務
□其他建議
地區
□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花蓮地區
□台東地區
□其他地區
內容
摘要
會辦
單位
意見
處理
情形
敬會:□節目組
□新聞組
□工程組
□資訊室
□彰化分台
□高雄分台
□花蓮分台
□台東分台
最後
處理
保存年限:
檔號:
情形
□安排「與民有約」□電話立即回覆□專函回覆□電子郵件回覆□留電另覆
(已於
月
日回覆)
第
一
層
決
行
臺
長
副
臺
長
單
位
主
管
承
辦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