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总则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3职责和权限3.1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3.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4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
3职责和权限
3.1
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3.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4工作内容
4.1
劳动合同的签订
⑴
新招聘的各类员工,应聘合格,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类别和年限,依据招聘书和岗位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⑵
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岗位人员还应签订竞业协议;
⑶
管理、技术类岗位员工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⑷
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应遵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条款中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岗位变动、薪酬变动等,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应在合同文本的附页中记录。
4.3
劳动合同的解除
⑴
试用期内,新招聘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
⑵
合同执行期间,员工有违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⑶
员工也可因某些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⑷
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条款给付公司赔偿。
⑸
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⑹
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或告知方式通知对方。
4.4
劳动合同的终止
⑴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如双方均有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
⑵
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终止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4.5
工作时限
经理办一般应在应聘合格者正式进入公司30日内组织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主管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5.3
经理办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6要求
6.1
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应聘人员正式进入公司后要及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6.2
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6.3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6.4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7
附则
7.1
本规定所有条款及未尽事宜,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
7.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经理办负责解释。
7.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大陆
(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文简介:(大陸)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之重要規定1.勞動合同定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2.勞動合同基本原則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
(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文内容:
(大陸)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之重要規定
1.
勞動合同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
勞動合同基本原則
1.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
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5.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7.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
關事項。
3.
無效之勞動合同
1.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2.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
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5.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6.用人單位依據上述2、4、5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上述5.4、5.5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8.集體合同
1.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3.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MO
2003.03.05
篇3: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本文简介: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本文内容:
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常住户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手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来人员就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_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保健食品费: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月(日)
元。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为_________元,休息日为_________元,平日为_________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用_________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_______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甲方每月_________号定期足额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从第6日起计算拖欠的天数,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的1%支付给乙方赔偿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劳动保险规定,向省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乙方负担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投保时间,其在本单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医疗期内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的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应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________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第四款第(1)、(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8、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如不属违纪的,应允许其另找工作。
如属违纪或本人愿意回原籍的,甲方必须收回《劳动手册》、外来人员就业证》及《暂住证》,并出具证明领回其全部保险金。所交的养老保险金,乙方属城镇户口的,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农村户口的,除开除、自动离职、劳教、劳改的以外,年投保险在扣除5%的管理费后,一次性全部退还本人作为还乡补助费,不再享受其它补助金。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15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现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保留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
签证人:(签章)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合同鉴证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