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家庭创评与动态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家庭,动态,文明
文明家庭创评与动态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文明家庭创评与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动我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全民化、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指在社区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家庭为主体,以倡导尊老爱幼、男
文明家庭创评与动态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文明家庭创评与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动我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全民化、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指在社区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家庭为主体,以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谐家庭关系、丰富文化生活、美化生活环境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为目标,动员和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共建文明和谐家庭的活动。
第三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文明单位创建的基础工程,对于提高家庭成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创建文明家庭坚持全民参与、方法简便、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文明家庭是家庭综合性荣誉的最高称号,实行“文明家庭”的创评模式,即“富裕家庭+卫生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家庭”模式。富裕家庭、卫生家庭、美德家庭根据条件分别命名表彰,三类条件同时具备的,授予文明家庭称号。
第六条
富裕家庭基本条件:
(一)家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能够满足家庭生产投入和日常生活开支需要;
(三)能够满足家庭文化、教育、医疗等支出。
第七条
美德家庭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不打牌赌博、不无理取闹、不损人利己、不参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反对封建迷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
(二)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倡婚事新办、厚养薄葬。
(三)邻里团结。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不闹无原则纠纷,遇事有商量,讲团结,互谅互让,互帮互助。
第八条
卫生家庭基本条件:
(一)室内外整洁。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习惯良好。
(二)爱护环境。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不影响邻里卫生。
(三)布局合理、规范卫生。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表彰。
第十条
社区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妇联主任为成员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社区两委会负责“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一条
社区妇联负责全社区文明家庭的组织、宣传及协调,制定年度创建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全社区的创建工作,评选社区文明家庭,推荐区、市级文明家庭。
第十二条
文明家庭创建由社区党委制定方案,进行宣传发动,以单位、小区为单位组织评选。其评选程序为:家庭自评,群众互评,张榜公布,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对文明家庭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社区妇联组织负责“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文明家庭申报、主要事迹、考核复查记录;创建活动计划、总结;对违反文明家庭条件者提出的处理意见。归集整理影像、文字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实行文明家庭挂牌制度。已被命名文明家庭,挂文明家庭匾牌,匾牌应悬挂于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创建文明社区的基础工作和必备条件,申报创建文明单位必须全面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篇2:测量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工管)
测量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工管) 本文关键词:测量,管理办法,项目
测量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工管) 本文简介:二航工管〔2005〕144号关于颁发《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项目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工程分公司:为进一步搞好我局施工项目过程控制,规范施工测量管理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
测量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工管) 本文内容:
二航工管〔2005〕144号
关于颁发《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项目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工程分公司:
为进一步搞好我局施工项目过程控制,规范施工测量管理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局工程管理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另发)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颁发
项目
测量
办法
通知
抄送:王局长,许副局长,张总工,总工办,工管处。
项目测量管理办法
(试行)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二00五年四月
目
录
1.
总则-----------------------------------------------------------------------2
2.
测量人员岗位责任-----------------------------------------------------3
3.
施工现场测量管理-----------------------------------------------------6
4.
测量竣工资料编制----------------------------------------------------17
5.
测量工作总结----------------------------------------------------------18
6.
测量人员教育培训----------------------------------------------------19
7.
奖励与处罚-------------------------------------------------------------20
8.
附则----------------------------------------------------------------------21
1
总则
1.1为了规范我局工程测量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测量管理水平,促进局测量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根据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和施工现场测量工作特点制定.
1.3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工程项目的测量管理工作。
2
测量人员岗位责任
2.1
施工现场测量技术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测量技术管理,并在测量技术上接受公司总工程师和局总工程师的指导。
2.2测量队(部、组)及相关人员职责
2.2.1测量队(部、组)职责
(1)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负责编制施工测量方案、计算放样数据,并报审、报验、组织实施;
(2)负责复测业主提供的首级施工控制网,建立施工加密控制网并定期复测,并进行严密平差计算;
(3)负责测量组织的建立和分工,编制测量工作总结和竣工测量资料;
(4)负责测量文件修改、补充,做好质量记录及文件资料的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并作好日常报验工作;
(5)执行局及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程序、作业指导书,密切配合各部门的工作;
(6)测量工作贯彻“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随时校核”的测量控制基本组织原则,减少误差的累积,保证定位放样的精度;
(7)对工程的关键细部结构进行精密定位,并保证结构部位的倾斜度、平面位置及高程精度;对特殊的工程部位应进行变形观测,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8)及时、准确地完成项目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等部门布置的测量任务,提交测量成果并报验;
(9)负责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严格按照测量仪器操作规程和测量作业程序作业,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周检、年检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性能指标检查;
(10)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作业;
(11)
配合工程技术部、质检部进行过程检验,现场验收;
(12)贯彻执行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
2.2.2测量队(部、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安全、进度;
(2)组织施工测量内、外业的数据复核,配合各部门、班组、工段的工作;
(3)编写测量施工日志;
(4)参与施工图审查;
(5)组织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和施工测量工作总结;
(6)作好本部(组)职工的工作安排和考勤及其它管理工作。
2.2.3
测量(主任)工程师职责:
(1)负责施工测量技术管理和施工测量方案的编制及技术交底;
(2)负责施工测量的质量、安全、进度,施工测量内、外业的数据审核,施工测量成果报验;
(3)负责帮助测量人员提高素质、技能,并进行考核;
(4)负责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文件;
(5)解决有关测量技术问题;
(6)负责测量部(组)的计量管理工作。
2.4
测量技术员职责:
(1)努力学习有关测量技术标准、规范等,提高施工测量技术水平;
(2)在测量(主任)工程师的指导下,参与施工测量方案的编制;
(3)负责施工测量内、外业的数据计算,实施施工测量方案;
(4)收集测量原始资料;
(5)在测量(主任)工程师不在项目部的情况下行使测量(主任)工程师职责。
2.5
测量工岗位职责
(1)按时、保质、保量协助测量技术员完成施工测量任务;
(2)参与测量内、外业数据计算,作好测量原始记录;
(3)严格遵守测量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测量作业程序;
(4)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分配,坚守岗位;
(5)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测量基本功。
3
施工现场测量管理
3.1测量工作管理系统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工程师
工程技术部、质检部
测量监理工程师
测量队(部、组)长、(主任)工程师
测量技术员(技师)及测量工
测量仪器、设备管理
测量外业管理
测量内业管理
观测
记录
资料报验收集整理
计算
复核
审核
资料报验收集、
整理、归档
全站仪
经纬仪
水准仪
GPS等设备
图1
测量管理系统图
3.2测量作业程序
施工测量作业程序本着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首先复测业主提供的首级施工控制网,然后在测区(工程)范围内建立加密控制网,用精确的测量方法确定加密控制网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然后以加密控制点为依据,进行局部区域及建筑物细部放样与安装定位、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测量作业程序见图2。
图2
施工测量作业程序图
施工组织设计
配置测量人员、平差软件(鉴定)、测量设备(鉴定)
首级控制点防护
业主交桩(首级控制点)
复测首级施工控制网点以及报验
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查
y
N
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查
施工加密控制网点建立
执行技术规范、贯彻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测量
部自检、交接检,项目部质检部专检
施工加密控制网测量及报验
加密控制点防护
N
编制施工测量技术方案、计算放样数据
工程部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图
Y
放样定位精度估算
施工测量方案、放样数据报验
N
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查
Y
结构物放样、自检,并报验
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查
N
Y
结构物施工
结构物竣工测量
编制竣工测量资料,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
结构物竣工验收
3.3测量人员配置
根据项目的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技术难易程度配置测量人员。
3.3.1特大型项目
项目部成立测量队,设测量队长、测量(主任)工程师、测量技术员及测量工,实行测量(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3.3.2大型、中型项目
项目部成立测量部(组),设测量部长(组长)、测量(主任)工程师、测量技术员及测量工,实行测量(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3.3.3
小型、简单项目
项目部成立测量部(组),设测量部长(组长)、及测量员,实行测量部长(组长)技术负责制。
3.4测量仪器、设备软件的配置及管理
3.4.1测量仪器、设备配置
根据承包工程施工测量精度的要求。项目部常用测量仪器、设备配置如下:
3.4.1.1特大型项目
⑴
全站仪(测角精度不低于±1″,测距精度不低于±(2mm+2ppm.D));
⑵
GPS定位系统(静态定位精度为5mm+0.5ppm;动态定位精度为10mm+1.0ppm
);
⑶
铟瓦钢尺;
⑷
精密水准仪(精度不低于±1mm/km);
⑸
测深仪(精度±1%,适于水域施工工程);
⑹
流速仪(精度±1%,适于水域施工工程);
⑺
手提电脑、计算机及打印机。
⑻
通讯设备(对讲机)
3.4.1.2大、中型项目
⑴全站仪(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不低于±(5mm+3ppm.D));
⑵精密水准仪(精度不低于±3mm/km);
⑶经纬仪(测角精度±2″);
⑷计算机及打印机;
⑸通讯设备(对讲机)。
3.3.1.3
小型项目
(1)水准仪;
(2)经纬仪(测角精度±2″);
(3)通讯设备(对讲机)。
3.4.2
测量平差计算软件配置
合理配置测量平差计算软件,确保施工测量控制网点平差精度。测量平差计算软件应经省、部级技术鉴定认证。
用于大型控制网计算的工程项目宜配置平差计算软件,手工计算及其它方法计算一般只作为校核、检查手段。
3.4.3测量仪器、设备、软件管理
3.4.3.1爱护测量仪器、设备、软件是全体测量人员的责任。
3.4.3.2野外作业,测量仪器、设备要注意防晒、防雨,轻拿轻放,严格遵守规程操作。
3.4.3.3严格执行年检制,确保所用测量仪器、设备、软件满足工程测量定位、放样、平差计算精度要求。
3.4.3.4建立履历卡片和台帐,注明测量仪器、设备、软件的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时间、型号、规格、数量、周检、年检时间。
3.4.3.5做好测量仪器、设备、软件检验、使用和维修情况记录。
3.4.3.6测量仪器、设备、软件由测量队(部、组)长派专人保管、保养。发现有损坏或异常现象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3.4.3.7测量仪器、设备、软件在交接、运输过程中,由专人护送,并办好交接手续;
3.4.3.8作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工作。
3.4.3.9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测量仪器、设备、软件不得外调、外借、外用。
3.4.3.10为避免各项目部测量软件重复购置,资源浪费,待本项目工程完工后,应统一交公司工程技术部门保管,以备其它项目使用。
3.4.3.11测量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部,测量软件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工程技术部。
3.5测量方案编制和审批
3.5.1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前,要对本项目工程情况有一个全面了解,其编制与施工工序和施工方法应紧密结合。
3.5.2分析现有测量仪器、设备等是否满足该项工程的精度和数量要求。
3.5.3施工测量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前言(概述);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复测、施工加密控制网、施工基线设计;
⑶平面点位的控制方法;
⑷高程控制方法;
⑸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定位、放样精度分析;
⑹仪器、设备使用计划及人员分工;
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5.4测量方案编制完成以后,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复。
3.6测量外业管理
3.6.1测量人员应明确外业测量任务和设计意图;
3.6.2外业测量人员应作好原始记录,测量记录包括:测量时间、天气状况、观测者、记录者、后视者、前视者、测站点、后视点、后视校核点及测量成果等。
3.6.3
测量外业观测记录、计算数据应全部进行复核,确保原始记录及计算正确无误。
3.6.4实行测量人员观测、记录、前视、后视签名校核制度,并进行自检、互检。
3.6.5测量作业前,对测站控制点三维坐标或后视高程要进行校核,最简单的校核方法为双后视或多后视。
3.6.6施工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完成后,及时对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并对实测值与计算值的差别进行核实。发现超出误差要求时,应及时向施工主管技术员反映,提出调整方案。
3.6.7
测量外业结束,要做好与现场施工技术员的交接工作(检查相对间距、高差、标记),并填写测量放样定位验收单。
3.7测量内业管理
3.7.1测量人员应熟悉有关规范、设计图纸,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现行规范,工作完成后要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查验收,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或重测,编制完成规范的测量资料。
3.7.2施工测量放样方法、施工测量方案以及施工放样计算数据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结构物特征点、轴线点施工测量放样定位。
3.7.3测量队(部、组)接到工程技术部门的测量委托单后(经总工程师确认)进行内业计算。
3.7.4测量内业计算程序为:测量技术工计算,测量技术员复核,测量(主任)工程师审核。
3.7.5根据测量成果编制测量资料,并整理成定位、放样及竣工测量成果表,经检查、复核无误后,送交测量监理工程师核查。
3.8测量档案资料管理
3.8.1测量队(部、组)的测量档案资料以及施工图纸由专人管理,建立测量档案资料库;
3.8.2项目部内部各部门及外部往来文件进行登记。
3.8.3测量资料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定位、放样、报验资料;建筑物或构筑物沉降、位移变形测量资料;测量原始记录;控制网复测及施工加密控制网资料;竣工测量资料等。
3.8.4测量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以便查阅。
3.8.5做好测量资料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资料应及时抢救。
3.8.6未经项目总工程师同意,测量档案资料不得外用、外借、外传。
3.8.7测量资料经整理,分类归档保存。
3.8.8测量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资料档案室,监督部门为质检部门。
3.9
测量过程控制及质量管理
3.9.1项目总工程师是工程测量的总负责人,负责测量方案的审批工作并参加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3.9.2为保证施工测量精度及施工质量,施工测量过程控制及质量管理流程图见图3。
业主交桩(首级施工控制网点)
首级施工控制网复测、成果报验及监理复查
施工加密控制网点建立
点
密
测量人员外业实行观测、记录、前视、后视签名校核制度,并进行自检、互检、专检
测量部门内部实行技术校核、复核制度
项目部实行技术审核、审批制度
施工加密控制网点自检并报验
监理工程师复检
编制测量方案及计算放样数据并报验
结构物轴线、特征点放样并自检
结构物轴线、特征点放样自检成果报验
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检
结构物施工
结构物竣工测量
结构物竣工验收
图
3
施工测量过程控制及质量管理流程图
3.10测量环境管理
3.10.1测量仪器应配备测量专用伞。
3.10.2恶劣气候条件下停止测量作业(温度界限根据测量仪器正常使用温度),以免损坏测量仪器。
3.10.3
测量仪器室内要清洁、防潮、防尘、防震、保持空气畅通。
3.10.4
测量控制网点周围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并在测量控制网点周围设围护栏和设醒目测量标志牌。
3.10.5
对使用频率较高的测量控制点建立固定的观测墩、观测棚,观测墩上部加专用金属保护套,并加锁保护,同时设立全站仪强制对中装置。
3.10.6
保证安全的测量作业环境。
4
测量竣工资料编制
4.1编制测量竣工资料为检验、评定工程质量提供依据,为建筑物投产、营运后的监控管理、维修提供必需的资料,为以后的改建、扩建等后续工程提供可靠的图纸。
4.2测量竣工资料编制的主要内容:
⑴施工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点坐标图及测量资料;
⑵建筑物的平面位置、高程测量资料;
⑶施工期间建筑物的沉降、位移变形观测资料;
⑷施工期间建筑物的放样资料及报验测量资料;
⑸竣工测量图。
4.3测量竣工资料由测量(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收集、编制。
5
测量工作总结
5.1工程完工后测量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整理测量资料,编写测量工作总结,提交有关部门,以便组织验收和评定,同时可作为类似工程施工参考。
5.2施工项目的测量工作总结,包括技术总结和管理总结。
5.3施工项目测量工作总结在测量队长(部长、组长)的主持下,由测量(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全体测量人员参加完成。
5.4施工项目测量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⑴概况;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复测及施工控制网加密;
⑶主要施工测量方法;
⑷建筑物结构精度评定及质量评定;
⑸测量管理工作经验及教训。
6
测量人员培训
6.1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测量人员的教育培训,凡未经教育培训者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对于项目部临时招聘测量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2技术培训
项目经理部组织测量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参加局、公司举办的测量技能比武竞赛,以提高测量操作水平。
6.3在测量(主任)工程师的带领下,进行测量新技术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
7
奖励与处罚
7.1处罚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测量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不合格品,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办法按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7.2奖励
对于在施工项目测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做出重大贡献的测量人员,项目部在年终评先中应予以表彰并奖励.对于工作特别优秀者推荐到局参加海星奖评选.
8
附则
1、本办法由局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篇3: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西省,专项资金,地质,管理办法,环境治理
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
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范围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与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含水层破坏、土地损毁、植被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项目。
(三)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是指为保护地质遗迹进行的科考、调查、评价、保护工程,以及监测预警系统、标识解说系统、信息系统、科学展示工程建设等项目。
(四)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审计制。
第四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从事地质遗迹保护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地质勘查、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施工等相应资质。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研究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环境项目中造林复绿单独成标段招投标的,可以由具备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立项申报、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管项目决算及初步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由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承担的项目,由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负责。
第七条
项目的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承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果负责。严禁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由同一单位或者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承担,严禁项目转包、分包。
第八条
地质环境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按《江西省土地整治和地质环境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地质环境项目立项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需要应急治理的;
(二)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3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直接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危害农(林、牧)区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的;
(二)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且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范围明确的;
(三)省级以上矿山公园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古采矿遗址、矿业遗迹需要修护和保护的;
(四)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申报治理区已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或正在进行同类型治理项目的,在采矿山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立项条件:
(一)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为保护地质遗迹,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和损毁开展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包括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保护性设施建设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防灾治理工程等;
(二)为加强地学科普、宣传教育,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的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及展示工程建设。包括博物馆展示系统、各类标识系统、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科考路线步行道、地质公园主、副碑建设等;
(三)收集和保护本地区的地质遗迹标本。包括抢救和保护已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购置,及为展示标本建设的展示设施;
(四)其他急需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
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设备、装备、旅游接待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和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由地质公园自主开展科研项目、出版研究报告、著作、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修编等,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者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地质环境有关专项规划,每年下发年度立项通知,提出年度地质环境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地质环境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立项条件和立项通知要求,按照当地急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立项申请。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或省属矿业集团、省属地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项通知要求,负责对本辖区或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和排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件。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或省属矿业集团、省属地勘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图附件等申报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必要性及目的意义,项目实施技术路线和方法,项目可行性方案论证和推荐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三)有关附件:
1.治理项目应附独立的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勘查(调查)报告。
2.有关规划审核意见。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3.按申报项目类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设区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应急调查报告;矿山企业性质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证明材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证明文件,资源枯竭城市批准文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存储凭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的证明等。
4.续作项目还须提交前期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前期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实施效果等。
5.申报项目中有涉及社会稳定内容的(如移民搬迁、房屋拆迁、林、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出具征求当地群众有关意见材料。项目所涉及的群众须每户有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建立地质环境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年度申报和应急申报的地质环境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地质环境项目库。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择优安排”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紧迫性和国家、省年度计划及支持重点,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下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项目的责任主体为申报项目的人民政府。申报项目的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一经确定,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项目概(估)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涉及建设或治理工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并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图审单位审定,然后组织实施。同时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管理承诺书,并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和项目设计,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单位应当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勘查(调查)工作,野外工作应当经过野外验收,方可转入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成果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设计任务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前应对治理工程进行现场调查与复核;工程施工前应负责向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负责有关设计的变更与咨询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有关设计缺陷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缺陷的,应当及时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监理任务要求和相关工程监理规范、规程,加强工程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更,在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涉及局部设计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总费用20%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自行调整,经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施工三方签证即可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二)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的变更,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总费用的2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项目地点和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四)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增预算的,由财政承担的调增部分,项目申报单位的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内容、施工期限、项目投资,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申请项目验收。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分为技术预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竣工验收、技术预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省属矿业集团负责所属国有矿山治理项目的初步验收;省属地勘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承担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初审。
第三十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附件《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验收细则(试行)》进行。
实行项目验收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由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验收批复。须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和完善,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下达批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其治理工程和保护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和汇交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环境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追踪问效。
第三十五条
地质环境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国土资源(矿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长期不实施的,包括支出预算下达一年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二年未开工、三年未完工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批复下达后,3个月内未将资料按要求归档的;
(六)项目实施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办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伪造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
(三)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