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待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的方法总结 本文关键词:进项,抵扣,账务处理,方法
对于待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的方法总结 本文简介:待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的演变关系。网上找了一些资料,整理如下:一、关于待扣税金与待摊费用的问题。待扣税金是以前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科目,因为按以前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进项发票必须付款后才
对于待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的方法总结 本文内容:
待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的演变关系。网上找了一些资料,整理如下:
一、关于待扣税金与待摊费用的问题。
待扣税金是以前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科目,因为按以前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进项发票必须付款后才可以抵扣,因此如果没付款的进项税额可以先挂在此科目,待付款后再转入应交税金科目。目前已经不需这样处理,没付款也可以正常抵扣。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可以灵活运用此科目,比如说工业企业,原材料已到并已投入生产,且产品都已销售,但购原料发票未到。此时要结转成本。按正常是暂估成本,待发票到后再冲回,此时再做一笔正确的分录,这样操作起来很麻烦。有人认为此时就可以运用待扣税金科目了,如果发票未到,但已经确认好货款,可以先把进项税金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这样既不影响成本核算也不影响应交税金科目,简单好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下月发票到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也有一些地方用待摊费用代替待扣税金,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下月发票到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PS:
1、目前有一些税务会计教材里面就是这样的说法,涉及到存在尚未认证进项税发票,由于当月没收到或者尚未认证,而在下月再认证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
2、用“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代替“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效果其实是一样的,把税务上不允许当月抵扣的进项税作为一种资产挂账而已。
3、不过,目前来看,待扣税金和待摊费用都是较老版本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科目,新准则是允许根据企业情况设置一些科目的,这两个科目还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不过继续使用这样的科目并不太切合新准则的思路。也有一种做法是用“其他应收款-进项税”来代替,不过这样实际上还是存在核算不太明确之处。实际上,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在“应交税金”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来进行核算。
二、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抵扣期长达半年,所以当月发票确实存在隔月后抵扣的可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这种情况必然存在待抵扣的进项税挂账,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者: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税金)
三、未认证发票,按暂估入账
未认证时,估价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认证当月正式入库
先冲回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红字)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红字)
再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PS:
1、待抵扣进项税额只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该科目,它和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一样,都是为了核算增值税而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而不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2、辅导期如果没有发生什么特殊问题,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申请转正了,此时当期进项税发票就可以当期抵扣了,因为辅导期造成的进项税挂账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时当然也就没必要使用“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个科目来过渡了。
3、对于材料入库,发票当月未收到的情况,实际上还是用材料暂估入库的方法来处理比较合适,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所以实际上增值税是不需要暂估的。人为的来暂估增值税进项税,而又不能进行实际的抵扣,应该是属于画蛇添足。应该说,只有在确定了材料成本和增值税的具体金额,为了保证暂估数据较正确的前提下,对进项税进行暂估才有一定道理。
篇2: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本文关键词:进项,税额,原材料,转出,非正常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本文简介: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本文内容: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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