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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风险金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医疗责任风险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江苏省、镇江市平安医院创建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制定我院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
医疗责任风险金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医疗责任风险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江苏省、镇江市平安医院创建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制定我院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责任风险金,是指为分散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患者因遭受医疗损害能获得及时赔偿(补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资金,由医院和医务人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从事各种卫生专业技术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
风险金缴纳
第四条
风险金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首次风险金总额的确定为医院上一年度业务总收入的5‰。之后,根据医院的当年赔付情况和业务收入增减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风险金由医院和医务人员按7:3的比例共同分摊。所有在岗医务人员(正式在编、合同制、当年新分配)均应缴纳风险金。
第六条
根据在岗医务人员所从事专业的风险不同,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即:内科医师风险系数为1.0,外科医师风险系数为1.1,医技和护理人员风险系数为0.9。
第七条
按风险系数,个人首次风险金交纳后,根据医院的业务收入增减情和个人发生医疗赔偿情况再作动态调整。
第八条
风险金的交纳和调整由医院财务科会同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每年6月底一次性从个人绩效工资中结算。
第三章
风险金使用
第九条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医院支付医疗责任赔偿(补偿)金时,医院将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第三方调解机构(镇江市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补偿)款的依据,及时支付。
第十条
依据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医院支付医疗责任赔偿(补偿)金后,根据本次纠纷的责任大小,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个人风险金补交部分,按下列办理:当赔偿金额小于个人交纳的风险金时,个人补交差额部分,当赔偿金额大于个人交纳的风险金时,个人补交全额。
第四章
风险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在财务科设立风险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财务科负责风险金的缴纳、使用过程中的受理、审核和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做好配合,审计科负责财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