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违约责任,义务,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文简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文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针对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即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三)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发包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第二,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四,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2、
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委托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因而根据委托合同的特点,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宜采用损害赔偿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第三,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四,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其他两个合同的最大区别是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因而根据委托合同的特点,工程监理委托合同采用损害赔偿方式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