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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日期:2020-06-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本文关键词:申报,业务,福费廷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本文简介: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汇复[2004]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本文内容:

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

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

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

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

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

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

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二十九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具体更多案例分析请详见论坛提供《2006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

http://www.16fw.com/forum/thread-16807-1-1.html

10.福费廷业务申报实例

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原则: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1)境内A公司将票据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B银行,B银行将票据又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C银行(理论上此票据可以在境内的N家银行间买卖),B银行在C银行处取得了外汇收入,而由C银行从境外取得外汇收入,但事实上C银行与A公司没有关系,则,

①C银行如何申报?

②由于银行的介入,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按何金额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C银行从境外收入福费廷款项时,应当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②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当按照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入的币种和金额填报“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栏,并将银行扣费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2)某非居民持一外资银行总行的票据到该外资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而后,银行将此票据寄回总行进行托收。若干天后,总行将此笔款项汇入外资银行账户,该笔贴现业务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之后,境内外资银行将此票据寄回境外银行进行托收,则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贴现票据时,银行可要求该非居民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该银行审核;当该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票据款项的当日,应比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有关福费廷业务的规定办理申报,生成申报号码,并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补充收入款项币种、金额等内容。

(3)境内银行(A银行)客户M公司出口黄磷到印度,印度国家银行以M公司为收款人开立了远期信用证。A银行与M公司签订协议买断了该票据,之后境内A银行又把信用证转卖给境内另一家银行(B银行)。B银行作为该票据的包买行,承诺在信用证未到期前,将款项扣出贴现利息后付到A银行指定账户,再由A银行将款项承兑给M公司,待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把款项付给B银行。

问题:①涉外收入申报时间是否为开证行付款的时点?

②涉外收入申报是由A银行代申报还是由B银行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①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即未在境内二级市场转让),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在本实例中即为货物贸易。

②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即在境内二级市场发生转让),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银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在本实例中即为货物贸易。

(4)境内公司向境外出口一批大型机械,收汇期为4年。因境内公司资金紧张,遂向境内的某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该银行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把款项划入境内公司的账户中,则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申报?

分析与结论:

福费廷业务项下的申报应在境外款项到达境内时,由申报主体在福费廷业务的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流程详见实例10(1)、10(3)。

①若境内公司取得的是外汇,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在“现汇金额”项下;如境内公司取得的是人民币,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在“结汇金额”项下。交易性质均为“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

②境内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应填列在相应的银行扣费项目下

福费廷业务申报和出具核销联规定

一、福费廷业务申报规定

1、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二、福费廷业务出具核销联规定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福费廷贸易融资业务时,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应当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出口单位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同时(同一天内)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由于福费廷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时间点不一致,导致福费廷收汇数据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二次导入出口核报系统。对于此种数据,分局核实确属重复的,可在出口核报系统中自行做删除处理。

如何办理福费廷业务和押汇业务的申报?

答:(一)关于福费廷业务的申报问题。

1、办理福费廷业务中,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银行向境内银行买入其从境内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境外进口国银行担保或者承兑的票据的,该银行从境外收汇后,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部分第28条的规定,采用押汇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3、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4、进口项下的付汇,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33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押汇业务的申报问题。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

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3、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

关于“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

还贷款

项下“,指的是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

来源:

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键字:福费廷业务,业务申报,押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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