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管理办法,许可证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发布《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4〕11号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4〕11号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山
东
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三)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
(四)配备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五)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仓储等场所(非法人单位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临街的门店),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营业场所、仓库、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六)具有与所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用的陈列展示柜台、货架及验收、仓储、养护设施和设备;
(七)建立符合有关法规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建立并保持符合规定的质量工作记录,各项记录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九)收集保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
第四条
兼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和仓储场所或区域,医疗器械产品的陈列展示及储存不得与其它产品混放。
第五条
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
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料应符合《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申报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应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将申请资料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见附件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见附件四)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拟发证企业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并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公示期5天。
第十条
申请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申请资料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组织完成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应选派2~3名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规定》(附件五)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之表1《现场检查验收记录》及《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并报组织检查验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验收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同时对已受理的企业的资料、文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人员应遵守《山东省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检查:
(一)申请企业对检查验收结论有异议的;
(二)作出其它不切合实际、不合法检查验收结论的。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六),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补正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附件七),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该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及换发
第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填写《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八),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原印印章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的,应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关的申报材料。
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将申请资料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各一式一份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予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该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原印印章的新、旧《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完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资料的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在原许可证号后加注“(更)”字,原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损毁,应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提交补发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在原许可证号后加注“(补)”字,原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得少于3个月,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30天内书面提出现场检查验收申请,由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验收。再次检查验收仍不合格的以及逾期未申请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该企业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该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换证企业在领取新证的同时须交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再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时应提交《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见附件九),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下级或其它部门委托。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及审查工作中,须依法行政,不得随意附加检查验收条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及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细则以及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对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工作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存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医疗器械的专营或兼营、代理或代销等经营方式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或本细则附录A所列医疗器械产品。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设区市)迁移,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现场检查验收不合格,整改时间及对其再次检查验收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第三十四条
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法人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为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带“-”的二位数顺序号。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本细则附录A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范围内的企业,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A)”字。
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T)”字。
第三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一、隐形眼镜及护理液、避孕器械、助听器、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袋)、家用制氧器(机)、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
二、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
.doc
附件五.doc
附件六.doc
附件七.doc
附件八.doc
附件九
.doc
篇2: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实施方案,职称,改革,教师
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1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
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1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和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0日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完善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至10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5.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13年3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
1.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doc
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doc
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doc
篇3:山东省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山东省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山东省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本文简介:临沂装修网(http://www.16fw.com)合同编号:_________工程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
临沂装修网
(
http://www.16fw.com
)
合同编号:_________
工程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山
东
省
消
费
者
协
会
监制
山
东
省
室
内
装
饰
协
会
合
同
使
用
说
明
一.签订合同前发包人要查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装饰企业资至质》。
二.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分部)
签订合同的,除查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三.发包.
承包双方经济往来均需开具收据。竣工验收付清尾款时,乙方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
四.本合同自*年*月*日起使用。
发包方::
(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
(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1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1
工程地点:临沂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小区(花园)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
住房结构: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房_______厅_______橱________卫_____阳台
(阴台),
套内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1.2
承包施工内容:
1.3工程预算总造价: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______元,人工费:________元,拆除费:_______元,清洁、搬运、运输费: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元,管理费:_______
元。
1.4
工程决算与结算:
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预算工程造价与竣工决算工程造价基本相符,上下增减幅度不应超过预算造价的5%,施工内容变更的按实进入决算。完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乙方制作决算书交甲方审核并签字(有监理的监理公司签字),双方无异议的进入财务结算。
1.5
工程期限:________
(日历)天。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2条
工程监理
2.1
若本工程委托监理,甲方应与工程监理单位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监理的职责范围通知乙方。
2.2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地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见合同附件)。如乙方更换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乙方承包工程方式:
甲.
乙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下列第______-款承包方式:
3.1
乙方包工包料,全部装饰材料有乙方采购供给并施工
(
填写《工程材料预算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以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不的得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超过______天的,视为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以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属于伪劣商品的,应当双倍赔偿甲方。
3.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部分材料。甲乙双方各自应当填写《工程材料预算报价单》,并各自承担因供应供应材料所引起的产品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3.3
乙方只包人工费,甲方采购供给全部材料(填写《工程材料预算报价单》)。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验收。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中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向甲方及时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责任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挪做他用。乙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双倍赔偿甲方。
3.4
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4条
施工设计图纸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施工设计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4.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按照图纸施工。
4.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甲方同意后签字,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按照图纸施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大写)。为______元,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义务
5.1开工前三天,解决施工必备的水源、电源,无偿提供给乙方施工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
5.2施工现场无任何影响施工的物品存放,如有滞留家具、物品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5.3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的邻里关系;
5.4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变动燃气、供暖等管线时,开工前负责到有关部门办妥各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
5.5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6乙方告知由甲方签证的,甲方如异议,应在三日内签证;
5.7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理、材料进场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六条
乙方义务
6.1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特点、做好图纸会审,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表,交给甲方、监理方各一份;
6.2主动向甲方宣传室内环保知识,提高甲方的环保装修意识,乙方在装饰设计中,应计算居室单位面积使用装饰材料的承载量,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6.3做好工程所需各工种人员及机具的调度,施工中电工.焊工等主要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及防火规定;
6.4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操作规范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双方指定的装饰工程质量标准;
6.5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不得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6.6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理施工现场;
6.7未收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不得拆改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不得超建筑设计承重标准增加荷载
6.8隐蔽工程竣工的验收,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监理方,现场验收签字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9工程竣工后,两天内通知甲、监理方,确定工程验收时间,届时进行工程验收签证;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供水、电管路改造图纸各一份,留存备查。
;
第七条
工程预.
决算
7.1
工程预、决算书由乙方负责编制。
7.2
编制工程预、决算书,采取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方式时,应参照当地现行价格,双方认可;若甲方委托监理,要有监理方签字。
7.3
采取“套用定额”方式预.
决算时,乙方做到套用定额准确,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7.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项目增减或变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施工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7.5
各项工程项目结算,依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实量工程量为准,并经双方签证后,按时结算。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
双方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表规定工程形象进度,向乙方按时付款: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
金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例
元
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
元
工期过半
油漆工进场前
%
元
竣工验收
预算合格当天
%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
元
8.2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时间和付款比例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属于违约,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日违约金;
9.1.2
因甲方供料误时,造成停工待料,使工期延误的,工期自动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9.1.3
因甲方所供材料,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或空气质量问题,进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9.1.4
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9.15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的,乙方应当拒绝。乙方未拒绝,接受甲方要求施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罚款)。
9.2
乙方违约责任
9.2.1
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必须返工整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9.2.2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延误的,工程不予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每日支付工程总价款_____%
的违约金;
9.2.3
因乙方责任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的,视同工期延误,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每日2%________的违约金;经过综合治理,室内空气质量仍然不达标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本合同项下由乙方购买的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全部价款。
9.2.4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造成事故或遭遇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3
甲方认可的并以文字协议为依据的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工期顺延,不计违约金。
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为未办理验收手续前,甲方不得入住,否则视同承认验收合格。
10.1
本工程质量按下列____________款标准执行:
10.1.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10.1.2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要求》(DB3702/T042-2003)。
10.2
在工程完工后,(不含甲方提供的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如甲方对室内空气质量有异议,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10.2.1
本工程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应当在装修完工的7日后进行检测。检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确认。
10.2.2
本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环境应检测以下项目: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学物TVOC。
第11条
卫生保洁
工程竣工后,乙方将施工的居室内.经过走廊和楼到的玷污部位等打扫干净,搞好清洁卫生;建筑垃圾的清运,如甲方无能力处理,可以委托乙方承运,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大写)元。乙方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第12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乙方应提交水电线路图,签署保修单,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内,凡因乙方原因出现各项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返修,并在接到甲方通知三日内,派人做好维修服务;因甲方住用.管理不当等原因出现的问题,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第13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或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室内装饰投诉站申请调解,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选择如下第几种方式解决;
13.1
提交省或市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至工程竣工,甲方向乙方付清工程款,保修期满后,自动生效。
14.2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开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造价款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4.3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
乙.
监理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4.4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甲方发现乙方将工程转包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
此外,转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14.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发包方:(签章)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工程承包方:(签章)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工程监理方:(签章)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备注:
主设计:姓名--------------注册编号--------------------
助理设计:姓名--------------注册编号------------------------
合同附件:
由乙方编制,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签署日期。
1.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报价单
2.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度表
3.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通知单
4.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单
5.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决算报价单
6.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