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检查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工作总结,检查
公共场所检查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我科有序地开展了各类公共场所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全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成绩: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要求,积极开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继续以住宿业为重
公共场所检查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我科有序地开展了各类公共场所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全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绩: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要求,积极开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继续以住宿业为重点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扩大量化管理实施。截至今年10月30日,我所共出动卫生监督员4756人次,检查全市公共场所2285家,其中旅店业746家,ok业、酒吧、茶座229家,餐厅业、饭馆业362家,美容、美发业984家,游艺厅、商场、体育馆102家,沐浴业116家。
1、住宿业卫生监督:
通过进一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广大市民的认知程度,以及参与意识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营造了全市群众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良好氛围;公共场所经营者也通过外部激励机制和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了自身的积极性,从而自觉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工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截至2011年10月30日,我是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住宿业746家,已经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有746家,量化率100%,其中获得A级登记的共11家,B级登记的共198家,C级等级的共506家;比较2010年度,获得B级等级的场所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2、美发、美容业卫生监督:
规范美容美发店的工、用具的消毒方式和专用消毒容器,保证理发工具的卫生安全。卫生监督员对618家美容美发店进行了检查,要求加强业主对理发剪刀、梳子、美容工具的清洗消毒,增设美容美发工、用具消毒柜218个,专用保洁柜169个。卫生监督员对店内的强制通风设施进行了检查,并加强了空气质量卫生监测。
3、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卫生监督:
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方面基本符合要求,但对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上不够重视,只有少数几家的空调有定期清洗的记录。在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容易流行,公共场所通风设施的清洗消毒尤为重要,卫生监督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9份,要求业主加强场所内通风设施的卫生检查。
4、游泳场馆卫生监督: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方案》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对全市18家已对外营业的游泳场所进行了量化评分,量化率100%,其中B级9家,C级9家。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监督〔2010〕8号)要求,全市卫生监督所于2010年8、9月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和抽检。目前已对17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8月12日,我所还联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饭店、宾馆进行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抽检工作,抽检结果显示,2家大型宾馆均不合格,不合格指标主要为:冷却水检出嗜肺军团菌,空调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超标,风管积尘量超标等,主要原因是没有定期清洗消毒。通过此次检查,不仅监督员了解了辖区内中央空调使用的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为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候车厅卫生监督:
检查了火车站、汽车站等几个候车厅,结果显示空气质量基本符合卫生要求,室内空气流通良好;禁烟标识齐全;但厅内地上有少量的纸巾、果皮等垃圾未及时清理。
7、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卫生条件差又不限期整改的6家公共场所给予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
元。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我们在前段时间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各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整改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个别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全,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卫生意识差。
(二)普通旅店、招待所存在:1、部分未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2、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入库记录未记录或记录不全。3、未设置专用的饮具消毒间或消毒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三)、部分理发美容场所的洗消设施配置不全或不使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较大,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经体检培训合格上岗的现象。
今后,我所将继续加大公共场所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开展公共场所专项检查活动。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同时,严把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培训、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等关键环节,努力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意识,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环境。
篇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报告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本文简介:临沧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工作总结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行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2010云南省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本文内容:
临沧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工作总结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行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2010云南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云南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0〕1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沧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了由市卫生局副局长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部署,明确任务
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按照方案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
(一)根据《临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核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状况,建立健全了监督档案,实施了动态监管。同时采用集中培训、上门督导等形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经营单位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我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共有4家,均为宾馆酒店,酒店内设有住宿、餐饮、歌舞厅、茶座、淋浴场所等,这些场所均使用集中空调,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最短的为1年多。因我市无专业的清洗机构,4户公共场所均未对集中空调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通过监督检查及培训,集中空调使用单位自行对空调的空气过滤网、过滤器等进行了清洗消毒。
(二)开展培训,加强宣传
临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4月18日举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培训班。组织卫生监督员和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共计培训15人。培训内容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污染问题及卫生管理要点。在培训中提出:一是要求各单位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二是要求各单位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三是要求各单位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工作,设计单位要按照卫生标准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四是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工作、室内空气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培训,提高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为集中空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自身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更加高效。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部分公共场所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仍不够重视,存在记录不完善等情况。
(二)我市疾控中心均无能力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测、评估,因此未开展抽检工作。
(三)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将不断加大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各项卫生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临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年5月23日
篇3: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辽宁省,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报告书;
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
1、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
3、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5、施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一)实施考核的主体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的要求。
(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
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