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年度结算意见 本文关键词:征管,个人所得税,结算,意见,办法
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年度结算意见 本文简介: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年度结算意见一、结算对象凡属于《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应实行预征管理的企业,不论年度内是否已实际进行预征管理或实际发生过股利分配,均应办理结算。二、结算时间2010年度预征税款结算工作于2011年6月底前
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年度结算意见 本文内容:
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
年度结算意见
一、结算对象
凡属于《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应实行预征管理的企业,不论年度内是否已实际进行预征管理或实际发生过股利分配,均应办理结算。
二、结算时间
2010年度预征税款结算工作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前提是企业结算前都应已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人报送资料
1、《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一式二份)
2、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内企业股利分配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机关审核及后续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对《结算表》内容进行审核,确认企业结算期实际应扣缴税款及实际应分配股利金额,并办理税款补(退)流程。
2、管理员应依据结算审核结果辅导并督促企业进行股利分配及账务处理(即完成相关会计分录并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有所反映,下面附会计处理供参考),检查核实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股利分配实际应缴纳税款是否已履行扣缴义务。
3、做好《结算表》数据的税务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录入路径不变:Q3.0地方业务--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录入)。
附会计分录:
1、个人所得税预征时
借:其他应收款——预征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向股东分配利润时
①以年初的未分配利润发放现金股息红利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
)
贷:应付股利
②支付应付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预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假设没有差额,有差额时再多退少补:
①补差额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
)
贷:应付股利
支付应付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现金
②退差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预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05月
篇2:20XX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2011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入伍,应征,毕业生,通知,工作
2011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本文简介:文件贵州大学武装部贵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联发[2011]07号★关于做好贵州大学2011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校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1届毕业生入伍应征工作,根据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2011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本文内容:
文件
贵州大学武装部
贵州大学招生就业处
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联发[2011]07号
★
关于做好贵州大学2011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的
通
知
各学院(部)、校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1届毕业生入伍应征工作,根据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司务部[2011]34号)文件要求以及2011年贵州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征对象及条件
预征对象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1、预征对象: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女生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不参加预征。
2、年龄条件: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祖国统一,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行为,政治表现好。
4、身体条件:
(1)身高:162cm以上;体重:49kg以上,不超过[注: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的+20﹪、-10﹪;裸眼视力:右眼4.6、左眼4.5(对身高、体重、视力标准约有放宽)
(2)无纹身、白癜风以及各种传染病;
(3)心电图、腹部超声检查,心理检查等合格。
二、优惠政策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的规定执行。
2、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4、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6、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等。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时间:2011年5月上旬。
武装部将根据预征兵精神,召开学校2011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预征兵宣传部署工作。各学院根据文件精神和相关宣传材料,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将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时间安排和预征程序等传达到每个学生。
1、部署“五个一”工作。即举办一次学校层面大型政策咨询会,举办一次现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典型专场报告会,每个学院开展一次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主题活动,给每位毕业生发一条征兵信息短信。从而全面动员部署我校今年的预征兵工作。
2、大力营造校园预征兵宣传氛围。在校园内学生经常出入的学习、生活区域张贴征兵宣传口号、标语,悬挂横幅等,营造浓厚的征兵宣传氛围。并利用校园网、学校广播等宣传媒体,宣传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优待政策。
3、加强预征兵咨询力度。为了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征兵政策的咨询,教育部通过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http://www.16fw.com.cn(公网)http://zbbm.chsi.cn(教育网)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学费/贷款信息和照片)。注意事项:报名信息确认后将无法再进行修改。学生填写完成必须确定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按钮确认,完成网上报名。
3、打印申请表:学生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16K纸张)》(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存根各一份,同时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A4纸张正反面打印)》(以下简称《补偿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预征登记表中“技术等级和个人简历”两项内容打印出来后手工填写,技术等级填写个人获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名称及级别,个人简历填写小学至大学期间就读的学校名称班次、时间、证明人。
第三阶段:初检初审阶段。时间:2011年6月底前。
1、各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毕业资格、享受补偿代偿条件和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学院预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加盖学院行政公章进行确认审核。
2、网上报名通过的学生参加学校所属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学校武装部(花溪北校区武装部国防教育科)组织的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参加初审初检时,学生将盖有学院行政公章后的《登记表》及存根、《补偿代偿申请表》交给初审初检工作人员。经初审初检合格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审核签字盖章后的《登记表》与《补偿代偿申请表》由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配合高校返还给学生本人,《登记表》存根由高校所在地县级征兵机关留存备查。
3、学校武装部国防教育科汇总预征对象名册并登记学生离校后可以继续联系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提醒学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四阶段:复审应征阶段。时间:2011年10月底前。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在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通知后,将已盖有公章的《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带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五阶段:审批定兵阶段:2011年12月底前。
地县级兵役机关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并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
第六阶段:补偿代偿阶段。时间:2012年1月以后。
1、2012年1月15日前,将盖有批准入伍地县级兵役机关和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的《补偿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尽快通过机要渠道将材料寄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2、2012年2月后,学校对本校入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并汇总县级资助中心寄送来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将《补偿代偿申请表》盖章并分送全国或省级资助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复审,并开展补偿代偿后续工作,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也是国家促进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预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环节多,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按照征兵部门的工作安排,严格控制预征工作的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学院(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求毕业班班主任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科学有效的方法,按照“五个一”规定动作的要求,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多角度、高密度、全覆盖地进行宣传动员和工作布置,把相关精神通知到每一位应届毕业生,让应届毕业生了解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将入伍预征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毕业生的文明离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国防教育,引导和鼓励有志青年投身部队熔炉锻炼成才。
3、控制节点,科学管理。整个征兵工作分为“预征期、离校期、离校后、征兵期”四个阶段。各学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把预征报名、初检、政治初审和学费补偿初审做细做实,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毕业生离校之前做好预征工作。深入做好跟踪服务,掌握预征对象离校后的准确通讯方式,保持和他们的有效联系。2011年10月31日前,要提醒他们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及时做好未预征登记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后回校补办相关手续的工作。
今年是建党90周年,也是开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第三年和实行网上报名的第二年。各学院(部)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密组织,按照2011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保持规模、提高质量、落实政策、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力争超额完成“预征数量达到男性毕业生的6%”的指标,保质保量的做好我校2011年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向党的九十华诞献礼。
附件1:《大学生预征报名须知》;
附件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大学武装部
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贵州大学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大学生预征报名须知》
1、网上预征报名的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
2、冬季征兵时,已完成学业能够提前毕业的翌年毕业班学生,不参加网上预征报名,征兵时在学校当地直接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应征报名,初定兵后补办相关预征及学费补偿代偿手续。
3、女兵不进行网上预征报名,冬季征兵时根据当地征集公告报名应征。
4、报名时请阅知《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不合格者不予征集。
5、认真阅读大学生预征报名网站中关于预征网上报名、预征流程的网报公告,以免错过网上报名时间或者报名无效;
6、用户网上报名前,请先通过“实名注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在“学信档案”中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如有误,请及时与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修改,以免影响报名工作。
7、在网上报名过程中页面显示的各项信息,请务必仔细阅读;
8、网上报名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审查中如发现有意填写不实信息,将取消预征对象资格,不再准其报名应征。
9、请如实填写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系统将会通过手机短信提示毕业生通过初审。
10、管理部门开始审核工作后,学生将不能修改报名信息。
附件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