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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日期:2020-06-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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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近日,我校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照检查,简单谈一下自己学习的心得: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出台非常及时,既规范了我们的工作行为,又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虽然我们是事业单位人员不是公务员,但我们拿的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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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近日,我校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照检查,简单谈一下自己学习的心得:

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出台非常及时,既规范了我们的工作行为,又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虽然我们是事业单位人员不是公务员,但我们拿的是国家、人民的俸禄,因此我们就必须时时刻刻按照《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严格按照规范的三十一条来约束自己。努力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串岗溜岗出外办私事、上班不聊天、不电脑购物、看小说、电影,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参加会议要早到,期间不接听电话玩手机,不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对同事热情,文明待人;下班及时关掉电脑等公用设备。

文明礼仪就是尊重别人需要的仪式。礼仪所体现的不仅是个人有礼貌的简单层次、更是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自己的爱好和行为习惯,有人说这是不能改变的,我认为不是不能改而是你有没有信心去改,我想为了提高国民素质,每个人都应该尽心尽责,努力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教师是学生的良好表率。身为教师,礼仪尤为重要,孩子天性好模仿,他们学习说话,待人接物,往往都是从模仿开始的。作为孩子的教师自然是他们学习的榜样。

首先是教师的形象礼仪。一个人气质、自信、涵养往往从他的姿态中就能表现出来。作为塑造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更要注意自己在各种场合的行为举止,做到大方、得体、自然、不虚假。因此作为人民教师,首先更要注重形象礼仪,做到仪表衣着文明。教师的着装应符合身份——简洁、端庄。日常工作中,我重视对自身的要求。首先是发型,简洁利落。

其次是衣着,保持得干净整洁,另外,服装的式样做到朴素大方,协调得体。

再次是教师的举止礼仪。它包括坐立行的姿势,以及表情动作行为习惯等。如果教师注重了自己的着装,但在坐立行方面却做出一些不得体的行为,也是非常难看的。好的教师不仅通过在课堂上讲课实施教育,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对学生实施教育,通过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人格,对学生发挥影响。因为“身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孔子曾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身正”是教书育人、指导教师工作的先决条件,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身体力行,要求学生相信的,自己必须坚信不移;不允许学生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学生面前做到的,在学生不在时也必须做到。

最后是教师的语言礼仪。语言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表情达意的工具,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

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俗话说“言为心声”,语言的美与否,直接关系到思想感情的表达、交流的完美与否。教师的语言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艺术。这要求教师的语言要规范纯洁,准确鲜明,生动幽默,要善于运用语言的力量启动学生的求知欲。教师的语言还要情理结合。让学生知晓做人的基本道理,让学生在思想上认同以后再加以行为上的引导,使他们在思想、行为上不断积累加强自己的人格素质。语言礼仪还要求说话要恳切、谦逊、亲切。“修辞立其诚”。只有真诚的话语才能感动人,才能架起感情的桥梁,沟通彼此的心灵。同时,语气要亲切和气,这样才容易使人接受,并从中受到启迪、感染。在生活中,同是一句话,语气不同,效果迥异,人人都有体验。

为了更好的努力工作今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爱岗敬业,热爱学校;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弘扬师德,积极工作;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严谨治学,追求真理;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讲究文明,以身作则。

我坚信:从今以后,一定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楷模;在不同的场合用不同的礼仪行为,让我自身良好形象影响着我身边的每一个人,我们的校园将会真正和谐融洽,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篇2: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本文关键词:公职,有关规定,律师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附件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2012〕174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

附件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2012〕17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浙江省律师协会出具或者认可的上岗培训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3.申请人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九条

申请人属省级政府部门、省总工会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属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申请人属县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经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应当及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核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或者省司法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对于不参加业务培训和各项教育活动,长期没有开展公职律师业务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提起注销,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

公职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注销或者没有上交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单位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六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公职律师注销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二)公职律师工作证交回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施办法》对工商、工会系统的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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