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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13)

日期:2021-02-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车辆管理制度(13)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车辆

车辆管理制度(13) 本文简介:车辆管理一、用车管理(一)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员工海口市内办事可以直接向办公室申请派车,申请市区以外用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提前一个工作日递交用车申请,市区内用车提前半个工作日递交申请。经理级以下人员外出自行搭乘公交车,紧急情况可以经总经理特批后用车。(二)办公室派车视目前车辆情况,并依据申请人事

车辆管理制度(13) 本文内容:

车辆管理

一、用车管理

(一)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员工海口市内办事可以直接向办

公室申请派车,申请市区以外用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提前一个工作

日递交用车申请,市区内用车提前半个工作日递交申请。

经理级以

下人员外出自行搭乘公交车,紧急情况可以经总经理特批后用车。

(二)办公室派车视目前车辆情况,并依据申请人事务重要性,

紧急性等安排出车。如提交申请时,遇无日常办公车辆或司机,则申请人自行搭车。

(三)司机出车后应及时填写《用车登记表》(谁使用谁登记签

字,司机不得代签),海口市内办理公务应请示办公室负责人。长途

出车在出车前、到达目的地及返回时通报办公室,以便了解与掌握

车辆运行情况;

二、油卡管理

(一)车辆燃油实行限额管理,实行油卡加油。若因特殊情况

需要现金加油,需请示总经办负责人,说明原因和用油费用,索取正规发票报销。机动油卡加油只能用在公司规定车辆上,不得私自加在公司之外的车辆,一经发现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专用车辆的油卡由车辆使用人自行保管,财务部统一对油卡充值;公用车辆的油卡由办公室保管,司机加油时连同车钥匙一并领取,公用车辆加油要登记数量和里程。

三、车辆证件检查

车辆证件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出车前检查车辆证件是否齐

全有效(随车证件一般包括:行驶证正副本、车辆购置附加税、废气合格证、保险卡、燃油附加费等),如发现遗失、过期或需变更,司机应及时反映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因没有及时进行年审或者投保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分管该车辆司机承担。

四、司机必须凭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的派车单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五、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期间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关好车门窗,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车辆私自驾离指定地点。车辆钥匙在下班前上交到办公室,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司机按公司统一调度进行驾驶,不得私自出车,若公司没有派车而私自出车者,依据公司惩处制度执行,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司机出车回公司,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将公司车辆私自转借给他人使用。

六、因司机违章而造成的罚款均由当值司机个人承担并交纳,如没有及时交纳所产生的滞纳金由本人承担。

七、司机驾驶证超期未按规定审验的,不准驾驶公司车辆;发生

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公司车辆。

八、司机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九、司机要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设

备)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公司领导或客人下车后,司机不得呆

在车内抽烟或开空调;每周可到洗车场洗车一次,平时的车内卫生由

驾驶员自行处理。

十、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管理的原则,若因工作需要,驾驶人需要

交换车辆,必须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并填写《车辆交接表》,凡车辆损

坏责任不清者,由经手司机共同承担责任。

十一、司机通讯工具要求24小时开机,服从公司调度,如发现

关机、不接听、转移或不在服务区内等状态,视情况严重性,依据公

司制度执行。

十二、司机应严守公司机密,不得随意参与车上宾客的谈话,不

得泄露车上领导或客户谈论的内容,不得查阅保存在车内的文字资

料、电脑资料,不得打开保存在车上的皮包、包裹等物品。

十三、驾驶员需在入职时指定一名有正当职业的非直系亲属作为

担保人。担保人义务对驾驶员在本公司期间的行为负责。

十四、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公示上月用车情况,包括各部门使用

车量以及月油耗情况,以及专用车辆的使用情况。同时将当月出车情

况汇总成电子文档。

十五、驾驶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不得串岗、脱岗,应在办公场

所主动协助其他员工工作,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

十六、司机外出办理保险,或取车送车等非出车任务的,需自行搭乘公交车。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公司然后拔打报险公司电话,并

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善后处理工作;如因司机驾驶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费用)由司机承担。

十八、司机(专用车辆使用人)要保证所负责车辆的正常运行,

如有问题需及时上报进行维修,如因公司领导、客人用车时有问题(没有油或者车辆不卫生、车辆有异常情况等等)或影响公司运输任务而维修或临时产生的费用由司机承担。

十九、车辆维修和保养原则

公司所有车辆均须在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前应填

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不得私自在非定点厂家维修。车辆的维修保养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项目,维修金额在500至2000元之间的为中修,在2,000元(含)以上标准为大修,车辆中修、大修均需咨询二家以上报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车辆检测维修时需两名人员到现场,与修理厂办理好交接(车内物品、油量、公里数等等)并双方签字,车辆维修时车内物品必须全部拿回公司不得留在车内,如因司机没有及时拿回而丢失,责任由司机来承担。司机不得因修车或其他名义,故意提高维修费用或者与修理厂一同赚取公司费用,一经查实,马上予以除名,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篇2: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部位,重点,学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马延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与职责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马延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班班主任及年级组长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生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教师宿舍、食堂、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配电房、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篇3: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精品参考】

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精品参考】 本文关键词:离职,劳动关系,解除,管理制度,集团公司

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精品参考】 本文简介: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劳动关系解除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员工。第二节劳动关系的解除第三条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

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精品参考】 本文内容:

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劳动关系解除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三条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劝退方式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

如员工患有非本员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员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

如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员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如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

如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如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较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如员工经过入职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

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如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如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如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如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部门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须需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章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员工离职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公司的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员工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节

工作内容的移交

第三条

员工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室主任、(科长)、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电脑、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资料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后勤清算和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进行工作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使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三节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章

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节

辞退员工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身体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公司、医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确定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9)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需要者。

第五条

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节

员工辞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原则上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员工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辞退、员工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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