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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舞弊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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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舞弊协调制度 本文简介:反舞弊协调制度第一条为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分析舞弊风险,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试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与监察部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制定

公司反舞弊协调制度 本文内容:

反舞弊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分析舞弊风险,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试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与监察部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反舞弊工作,并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第三条

建立反舞弊风险数据库。审计、监察部门分别将审计与监察中发现并经查证属实的舞弊问题录入数据库,定期开展舞弊风险分析。

第四条

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制度。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审计处通报在审计中发现的舞弊问题情况;

2、纪委监察处通报受理舞弊行为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3、分析公司当前反舞弊形势和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进行评价;

4、对重要舞弊线索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5、协调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审计与调查工作;

6、研究解决反舞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反舞弊工作的建议;

7、研究提出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反舞弊情况的内容。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分别确定一名领导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协调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

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参加人员: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机关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七条

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个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需要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时,由审计或监察部门召集人提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提议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八条

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结束后,由召集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形成“反舞弊情况通报会会议纪要”。遇有重要情况,可出“反舞弊情况通报”,报公司管理层,并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

建立反舞弊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反舞弊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时,随时报告。反舞弊情况报告由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协商起草,经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讨论通过并经审计、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处、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宁夏石化公司审计与监察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

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为加强宁夏石化公司反舞弊工作,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审计与监察部门建立联合反舞弊工作机制,加强在反舞弊审计、监察中的协调与配合。现就反舞弊协调与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计与监察部门反舞弊的主要内容

舞弊是指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审计与监察部门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舞弊审计与监察:

1、财务报告欺诈。

2、资产的侵占(盗用)。

3、不当目的的支出或负债。

4、依靠欺诈获得收入或资产。违规处置资产。

5、不当避免成本或费用。

6、其他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故意行为。

7、虚假记录、数据,虚假招投标、虚假询比价。

7、权钱交易。

8、商业贿赂。

9、其他舞弊行为。

二、反舞弊工作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

审计和监察部门均担负有反舞弊职能,在反舞弊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分析舞弊发生的特点与趋势,研究反舞弊对策,形成整体合力,减少和遏制舞弊问题的发生。为此,公司成立由审计与纪检监察有关人员组成的反舞弊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计、监察等部门反舞弊工作。协调小组领导由审计部和监察部领导担任。同时,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由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反舞弊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反舞弊形势,评估舞弊风险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以及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评价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协调反舞弊审计与调查工作,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三、反舞弊协调配合工作程序

1、受理舞弊举报工作程序

纪委监察处受理的在会计、财务控制或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首先应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属一般性问题,转审计部进行舞弊调查;

(2)属重大问题或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及时与审计部沟通,研究调查处理办法,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反舞弊审计与调查;

(3)对缺乏具体线索和内容的,应分析潜在的违纪或舞弊风险,并提交审计处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审计处收到的在会计、财务控制或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属一般性问题的,直接进行反舞弊审计;属重大问题或涉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及时与纪委监察处沟通,研究调查处理办法;对线索不清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分析舞弊风险,并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2、反舞弊审计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

反舞弊审计与调查结束后,对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审计处或纪委监察处对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需要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对已构成违规违纪且情节较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委监察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宁夏石化公司反舞弊协调小组和舞弊风险评估小组

反舞弊协调小组

(一)人员组成

长:胡天翼

审计处副处长

副组长:韩学强

纪委监察处处长

员:李秀花

审计员

田芳明

纪检员

程利军

审计员

曾舫

审计员

(二)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通报反舞弊工作情况,确定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反舞弊有关情况,研究反舞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反舞弊工作;根据舞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指导公司反舞弊工作。

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小组

(一)人员组成

长:韩学强

纪委监察处处长

副组长:胡天翼

审计处副处长

员:李秀化

审计处

审计员

田芳明

纪委监察处

纪检员

程利军

审计处

审计员

曾舫

审计处

审计员

(二)工作职责

定期识别、确认、发现和查处的舞弊问题;分析和评估舞弊风险,确定舞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并出具评估报告;研究确定舞弊风险数据库更新的内容和时间。

宁夏石化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办法

为加强公司舞弊风险管理与评估,控制和防范舞弊风险,促进内部控制建设,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风险评估分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舞弊风险评估程序

第一条

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小组是舞弊风险分析评估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识别、确认、发现和查处的舞弊问题,分析和评估公司舞弊风险,确定舞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条

公司监察部门每年汇总,查证属实的舞弊问题,并提交舞弊问题分析报告。

第三条

舞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舞弊问题实际发生情况和分析报告,结合案例分析,对该舞弊情形进行描述,分析其易发生的领域,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确定相对应的流程和控制,并形成舞弊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

第四条

舞弊风险评估报告经公司反舞弊协调小组和管理层同意后,由监察部门根据舞弊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对舞弊风险数据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节

舞弊风险评估方法

第五条

识别可能存在的舞弊情形。针对公司确定的业务流程,结合历年发生的监察案例和审计发现,参考同行业潜在舞弊风险,对每一流程中可能发生的舞弊情形进行分析、识别和描述。对识别的舞弊情形按照以下十类整理归纳:

1、财务报告舞弊;

2、资产不当使用;

3、不当费用和负债;

4、收入或资产的不当取得;

5、以不当方式避免成本或费用;

6、虚假记录、数据;

7、虚假招投标、询比价;

8、违规处置资产;

9、商业贿赂;

10、高层舞弊。

第六条

舞弊风险分析。对已识别的舞弊情形,按照定性分析的方法,逐一分析可能发生的领域,确定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

(一)分析舞弊情形可能发生的领域。针对每种舞弊情形分析可能发生的领域,领域涉及的专业部门。

(二)确认每种舞弊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性分为不可能、有可能和很可能三类。具体分析时,按照不可能、有可能、很可能的顺序依次确认。可能性的分类及确认方法如下:

1、不可能:属于国家监管的领域,舞弊动机不高,且未曾发生过,则将该类舞弊情形发生的可能性确定为不可能。

2、有可能:舞弊情形未发生过或发生次数较少,并且只涉及某个特别业务领域或业务单位,没有普遍性,则将该类舞弊情形发生的可能性确定为有可能。

3、很可能:如果风险曾经发生过,而且带有普遍性,则将该类风险确定为很可能。

分析舞弊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时,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导致舞弊发生可能性增加的因素。比如:某领域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的问题;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存在异常交易;以往审计中审计人员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

(三)分析可能发生舞弊情形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分为不重要、比较重要和重要三类,具体分类及确认方法如下:

1、不重要:如果舞弊者的职务及所分管业务的重要程度和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较低,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危害小,舞弊行为发生的频率低,没有出现过群体舞弊,则将该类风险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不重要。

2、比较重要:如果舞弊者的职务及所分管业务的重要程度和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一般,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危害不很大,舞弊行为发生的频率适中,则将该类风险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比较重要。

3、重要:如果舞弊者的职务及所分管业务的重要程度和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高,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危害大,舞弊行为发生的频率高,或群体舞弊,则将该类风险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重要。

在分析每种可能发生的舞弊情形的重要性水平时,还应综合考虑其发生的普遍性和总体影响。比如,某些费用的舞弊,每一笔单独考虑可能都“不重要”,但是其累积起来影响可能就“比较重要”或是“重要”。

(四)如果某舞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连续多年被评估为不可能和不重要,且该舞弊情形从未发生过,经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小组评估确认后,则不再将该舞弊风险确认为公司潜在的舞弊风险,并从舞弊风险数据库中删除。

第七条

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确认舞弊风险对应的控制和流程,判断其有效性;并结合风险评估结论,拟定需要完善的控制内容。

(一)结合现有流程和RCD文档,将识别的舞弊情形与控制活动相对应,并判断其能否避免或减少舞弊风险。判断时考虑的因素:

1、控制是否易被管理人员规避或逾越。

2、谁在执行控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职责分离。

3、控制执行人是否具有必要的权利和资质。

(二)经判断确认现有控制不能避免或减少舞弊风险的,应提出补救措施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健全和完善必要的控制措施,监察与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并向舞弊风险评估小组报告。

(三)对于无法对应到有效设计并运行控制的舞弊情形,则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发生的可能性大于等于“有可能”或重要性水平大于等于“比较重要”的舞弊情形,则必须完善控制措施。由监察或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负责完善相应的控制措施,监察与审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并向舞弊风险评估小组报告相关控制措施的完善情况。

2、对于发生的可能性为“不可能”并且重要性水平为“不重要”的舞弊情形,风险评估小组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是否有必要建立相应控制,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三节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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