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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文档 本文简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和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公司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第一条本公司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公司履行召回义务。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称缺陷时,本公司按照规定中
食品召回制度文档 本文内容: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和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公司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公司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
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称缺陷时,本公司按照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于保质期内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德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事指所有的代理商和分销商。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公司选择就地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
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为止。
第五条
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
经本公司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的健康的;
(三)
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
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
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
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
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
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公司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
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品保部门报告。
第九条
销售商应把缺陷产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时通知公司品保部门,必要时应把缺陷产品抽样寄回公司检测,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本公司根据缺陷产品的具体缺陷程度以及缺陷产品数量决定是否派人上门处理或选择就地报废由销售协助托运回公司集中处理。
缺陷食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十条
本公司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食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提交相关部门。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
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食品的措施;
(三)
有效通知相关客户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
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并及时将召回结果想社会公布。
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第十一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时,应当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缺陷食品,或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缺陷食品,并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第十二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批发零售单位机消费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项,并实施召回计划。
召回通知书发布的范围应当覆盖应予召回的范围,保证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二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层面根据情况可以延伸至批发或零售层面。
第十三条
按计划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后,应当在结束召回后的1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缺陷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
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
缺陷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四)
本次召回行动的效果(包括应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数量)。
(五)
对尚未召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说明,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六)
对防止再次产生同样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计划。
结束召回后,如市场上仍存在缺陷食品,应当继续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缺陷食品责令召回程序
第十四条
在接到相关部门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
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接到相关部门的责令召回令,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采取召回的各项前期措施。
第十五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进行总结报告和后续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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