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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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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脚手架搭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文简称“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

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

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脚手架搭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文简称“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需搭设脚手架的工作和脚手架使用场所。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脚手架的搭设和使用情况进行随时抽查、监督、考核。发现不合格脚手架有权责令使用部门停止施工,并通知搭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搭设单位所在的公司直管部门(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长源公司等)具体负责对分管区域的脚手架的搭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搭设单位负责所搭设脚手架的质量、安全。

(四)搭设单位搭设完脚手架,必须对所搭设的脚手架进行自查,并在验收卡上签署自查意见。

(五)使用单位在脚手架搭设完,必须对所使用的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验收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在使用脚手架时,必须执行安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应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五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木杆。

第六条

禁止金属管与木杆混用;不同直径的金属管不能混用。

第七条

电缆夹层附近、电缆排架下方、制粉设备系统附近以及油系统设备附近,不宜搭设竹、木脚手架。需搭设金属脚手架时,应采取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其他处所搭设的竹、木脚手架,在设备启动、投入运行前必须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可燃、易燃物。

第八条

禁止在制氢站、燃油泵房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材料搭设脚手架。

第九条

搭设脚手架的杆件、扣件、脚手板等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存放必须规范。

第十条

搭设和拆除脚手架应根据对脚手架的要求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审批后执行。

搭设和拆除脚手架应在专人的统一指挥下,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工作人员要做好防止高处坠落、挤压的措施。

第十一条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

第十二条

搭设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每次工作前,应组织检查所用脚手架的状况,如有缺陷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梯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上。

第十四条

禁止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禁止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第十五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不准利用脚手架做支撑点起吊重物。

第十六条

当有6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工作。

第十七条

不准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第十九条

在冬季应及时清除脚手架、跳板和走道上的积水、霜、雪,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后,应采取撒锯末等防滑措施。

第二十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它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止触电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使用时,应将活动部分可靠固定,必要时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牢。工作人员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二十三条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二十四条

多层立体交叉工作的脚手架,上层工作面的脚手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落物的措施。上、下层同时作业,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搭设及拆除脚手架的人员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地市级劳动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人员作业资格证(架子工)》)的人员担任。工作面高度在2M(以地面或尺寸大于脚手架边沿1.5M的固定平台为基准)以下的简单脚手架也可由有经验的技工搭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进行的外包工程需搭设和拆除自己使用的脚手架时,可以由外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自己进行,但实施人员必须具备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类脚手架搭设后必须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卡上签字方能使用。验收标准按照《公司脚手架搭设验收卡》(格式见附件)验收内容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大型脚手架的搭设(30M高及以上)必须制定作业方案,搭设完毕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验收卡》由搭设单位负责填写,并申请使用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由负责脚手架搭设部门保管,并编号按顺序使用,不得丢失,部门安全员每月检查一次使用、保管情况。

第三十条

搭设脚手架前应检查所有材料完整无损,且所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检修的实际需要和《安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设备附近搭设和拆除脚手架时,应在停电情况下进行,并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在电气人员监护下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损坏线路(电气设备)的措施。安装在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脚手架要经专门设计,并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二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应有专门设计,并经并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

脚手架搭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板的端头超过横杆的长度不小于20cm,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在不同高度要与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基础必须坚实。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相连的扫地杆,必要时设置剪刀杆。在光滑的地面上搭设脚手架应采取稳固和防止损伤地面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应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金属管的接头,不准用铁丝捆绑,应用合格的铰链相互搭接,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第三十八条

脚手架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应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8cm,小头直径在5~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成单杆加密使用。

第四十条

木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大横杆必须绑在立杆里面,大小头绑在一起,其搭接部分长度至少1.3m~1.5m,且必须用铁丝绑牢。

第四十一条

木脚手板应用杉木或松木板,厚度不应小于5cm,宽度以20cm~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禁止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铁皮钉牢。竹片侧叠脚手板采用宽5cm的竹片侧叠而成,沿纵向每隔50cm~70cm用直径10mm钢筋螺栓拴紧,长度一般为2.2m~3m,宽以40cm为宜。

第四十二条

钢质金属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钢管的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少于50cm;承插式的钢管接头长度不得少于1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穿销;扣件连接应用螺栓拧紧,不得用铁丝绑。

第四十三条

钢脚手板应用厚2~3c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为1.5~3.6m、宽度为23~25cm、肋度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脚手板应用8号铁丝绑扎,载荷较小时可用10号铁丝绑扎。铁丝断料长度一般为1.4m~1.6m,弯成∝形,鼻孔大小应与所用钎子粗细相适应,一般直径为15mm左右。

第四十五条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大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大于20cm。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设,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在栏杆内侧的底部设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爬梯的一侧应悬挂“从此上下”的警示牌。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连接。

第四十八条

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在栏杆内侧的底部设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

第四章

脚手架拆除和架管保存要求

第四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五十条

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五十二条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第五十三条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第五十四条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进行抛撑或横向斜撑加固。

第五十五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掉下,不准向下抛掷。

第五十六条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五十八条

在拆除电力线路附近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脚手架管和脚手板的保管和存放:拆除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和铁丝要集中回收处理。脚手架管(杆)、板材、扣件等材料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妥善保管。怕潮湿物品要上盖下垫,注意防火、防潮、防湿,易燃材料要单独存放,所有材料要明码标识,应随时整理、检查。

第五章

脚手架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条

检修工作负责人每天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每次登架作业前应再次检查,随时掌握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脚手架或脚手板上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和移位,如需改变脚手架结构和移位,应由脚手架搭设部门(单位)编制措施,经审批后实施。改变结构和移位的脚手架必须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十三条

不准在脚手架上架设电源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如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六十四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焊接等动火作业时,脚手架(跳板)禁止使用竹制等易燃材料。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下部有无可燃物,并采取防火措施。动火作业后和每日收工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清除火种、易燃物,防止留下火种。

第六十五条

禁止利用脚手架起吊重物或悬挂钢丝绳、绳索等。

第六十六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面不准有人和材料、工具等。

第六十七条

大型脚手架的周围在工作前应设置安全警示旗,安全警示旗设置时应考虑在爬梯和需要有人经过的地方留出通道。

第六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粘贴“验收合格证”见附录B。

第六十九条

在脚手架爬梯附近挂“从此上下”标志牌。

第七十条

在脚手架距地面1.5米处配置“必须系安全带”、“当心坠落”、“当心落物”标志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或者按照本规定中相关考核条款处罚。

第七十三条

搭设人应对所搭设脚手架的质量、安全负责,安全监察部和直管部门对脚手架可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脚手架对使用和搭设部门各罚款100~500元,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整改,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四条

不认真履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卡》制度,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验收,每次考核100元。

第七十五条

不按规定的使用要求使用脚手架,将按违章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第七十六条

脚手架不按照规定设置爬梯、安全警示旗等,每处考核100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定中考核条款里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38)予以废止。

附录A

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验收卡

附录B

脚手架合格证

11

附录A

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验收卡

编号:

工作内容

搭设时间

搭设地点

使用单位

搭设单位

允许载荷

1、脚手架立杆应使用坚韧的硬木或钢管;

2、脚手架架板的厚度不小于5cm,无腐烂、断裂现象;

3、脚手架和架板应相互连接牢固,跨度间不允许有接头;

4、脚手跳板应绑扎牢固;

5、脚手架应设有牢固可靠的爬梯,跨距不大于40cm;

6、脚手架立杆的底部应加设垫板,跨度间隔小于3m;

7、脚手架不允许作为起重装置,起重装置不能与脚手架相连接;

8、吊式脚手架禁止使用麻绳,且严禁与相邻的脚手架用跳板跨接使用;

9、悬吊式脚手架工作面严禁放置物料;

10、脚手架在8m以上,应经分场(工区)验收。

搭设单位自查意见:

工作负责人:*年*月*日

使用单位意见:

工作负责人:*年*月*日

验收单位(或部门)意见:

安全员

工:*年*月*日

附录B

脚手架合格证

脚手架合格证

搭设单位(人)

kg/m2

使用单位

工作负责人

单位验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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