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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配料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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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配料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浙江保圣配料有限公司浙江保圣配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保圣配料有限公司内环境管理。第三章职责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

某配料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浙江保圣配料有限公司

浙江保圣配料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保圣配料有限公司内环境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

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认真治理。

2.

支持召开环保会议,确定本公司的环境保护目标,签发环保规章制度,切实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

负责健全环保组织机构,充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环保工作的重要奖惩。

4.

负责全公司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

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环保基金管理办法,落实环保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公司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产生废水、废气的部门、车间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环保局和公司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

2.

负责对职工进行环保宣传和培训,对领导参加的基层环保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

组织制定、修订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技术规程,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

组织环保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5.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环保(预)评价工作,使其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6.

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环保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环境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

督促检查作业场所环境、卫生及“三废”治理。

8.

检查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环保监督。

9.

负责各类环保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公司各类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环境条件。

11.

负责环保工作考核评比,对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生产综合部等部门认真开展环保竞赛活动,总结交流环保先进经验;开展环保技术研究,推广环保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环保管理办法。

12.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环保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3.

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网络,指导基层环保工作,加强环保基础建设,定期召开环保专业人员会议。

14.

负责环境保护基金的管理,提出环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生产综合部环保职责

1.

执行落实公司对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的环保工作。

2.

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

3.

组织并参加班组环保活动。

4.

监督检查各班环保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现事故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5.

负责生产环保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6.

组织各班环保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7.

负责各班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各班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第六条、

车间主任环保职责

1.

执行落实公司对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车间的环保工作。

2.

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

组织并参加班组环保活动。

4.

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环保教育。

5.

负责各班环保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现事故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

负责环保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7.

组织各班环保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

负责各班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各班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9.

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七条、

班组环保职责

1.

执行本公司对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的环境保护工作。

2.

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公司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班的环保。

3.

组织并参加班环保活动及其他环保活动。

4.

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环保教育。

5.

负责班环保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

负责环保设施、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和气防器材。

7.

组织班环保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

负责班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9.

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八条、

操作员环保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

2.

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环保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条件。

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环保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

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

上岗按规定着装,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设施。

7.

积极参加各种环保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制止。

9.

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九条、

化验室环保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

2.

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环保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3.

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4.

上岗按规定着装,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5.

积极参加各种环保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6.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制止。

7.

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8.

认真做好废水、废气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有任何异常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汇报。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环境目标。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十四条

设备科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二十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科和安全环保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其他简易工程,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设计、施工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3、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4、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部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科及相关专家领导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保部、设备科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部门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废气处理的环保管理

1.

严格控制废气的排放,尾气的吸收。禁止随意排放废气,所有废气必须经过尾气吸收装置的处理,达标后排放。

2.

经常对废气排放管道和尾气吸收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严格控制各项参数和指标。

3.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必须严加监控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等。

4.

严禁在公司内焚烧垃圾、树叶、碎屑、橡胶、塑料、油渣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恶臭的气体或烟尘。

5.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各项技术参数。

6.

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

各车间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2.

监督各车间(部门)直接用自来水或消防水冲洗地面,发现类似的情况及时制止和处理。

3.

加强环保工作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追踪处理结果。

4.

认真检查记录,认真检查各车间进入废水处理区的废水量,做好清污分流工作,达到定期、定量出水,符合能储、能排、灵活机动的要求。

5.

经常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做好维护保养,保持外表清洁、无油污或其他污物,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严禁由于主观原因或无故造成停机、毁损。

6.

做好污水渠道、排放管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组织修理,保证其畅通无阻。

7.

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全环保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8.

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第八章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产生固体废物的车间(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公司产生的固废,属于危险固废交予有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杜绝私自处理。

4、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5、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固废,必须交予有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并签订回收协议。

6、固废储存需有单独的固废储存场所,储存场所要符合国家规定并有防漏、防滲等措施。

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六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七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十八条

事故的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生产总监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上报副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副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事故的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3、

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四十一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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