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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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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 本文简介:第六章经济法基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增值税;(2)消费税;(3)企业所得税。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 本文内容:

第六章经济法基础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税;

(6)房产税;

(7)资源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印花税。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

(2)税款征收

①依法计征权;

②核定税款权;

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④追征税款权。

(3)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

(4)税务检查

①查账权;

②场地检查权;

③询问权;

④责成提供资料权;

⑤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

(6)其他权利

①委托代征权;

②代位权与撤销权;

③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

④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

⑤上诉权。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2、发票的开具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的保管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5、涉税资料的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相关链接】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选择抵押或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1)保证

①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②纳税担保能力:法人财务报表的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视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A)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B)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C)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D)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E)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F)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G)有欠税行为的。

⑥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⑦纳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2)抵押

①可以抵押的财产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②不得抵押的财产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解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③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3)质押

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解释1】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解释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解释】(1)无担保的债权、工商部门的罚款:税收优先;(2)有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先欠税后抵押的,税收优先;纳税人先抵押,后欠税的,抵押优先。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2000-10000元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偷税

1、偷税行为的界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未构成犯罪的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罪的界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解释】偷税比例=偷税数额÷应纳税额(包括已经缴纳的和偷税未缴的)。

(3)偷税罪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解释】扣缴义务人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三、逃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收缴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六、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当事人只能首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只有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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